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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要懂法,似乎和小三班的孩子要懂“不说瞎话”一样,又是背又是考.这种事情虽说烦琐些,但也没什么坏处.作为公民,对法律懂得多些,总比不懂好,但我总觉得这种事没有挠到痒处.
就犯罪分子来说,或杀人越货,或鲸吞财产,或奸淫施暴等绝大多数并非是因不懂法所致.犯罪分子总是在路断人稀之地、夜深人静之时活动,可见,他们知道世界上还有法,尤其知道法的厉害.“杀人抵命,借债还钱”,这公理只有白痴不懂,而法律是不追究白痴的.法的厉害,凡有独立能力、行为的人都“略知一二”.不能指望他们背了《刑法》就不犯罪了.一般公民之于法律是渺小的,法律之于他们是有尊严的.因此,就算一般公民的法制观念还不够完善,但事实上,法就是法,没什么情面;何况他们也没有足以使法变得有情有面起来的力量.当然,公民的法制观念强一些是不会有什么坏处的.
不过,在我看来,那些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人(握有一定权力的执事、领导者),他们的法制观念如何,或许更为重要.他们的法制观念不强,会对法的尊严造成事实上的危害.徐州沛县人大常委主任梁宏瑞养狗伤人就是一例.他家养了一条大狼狗,已伤多人.徐州电视台记者同公安防疫人员到他家采访,说到群众对他养狗有反映时,他说:“群众算什么东西?只要我在位,一跺脚你们就别想出沛县.”他竟唆使妻女抢夺摄像器材,把价值8000元的摄像机话筒一折两断,其至利用职权,派治安民警追赶记者的汽车.我们且不说养狗是否涉嫌违背当地法规,也不论群众安危在他眼里多不值钱,但不管怎么说,此狗伤人,梁某又纵狗为害,并对劝阻者施暴,总应受到法律追究.不幸的是,法律奈何不了他.法律在他眼里一文不值,难道不是显而易见的么?
法应为天下之本,这是崇高的理想;付诸实践,却需长期的奋斗.现实是,法在一定时候,一定情况下,仍然没有“本”的尊严、“本”的权威.我到某地信访处采访,发现上诉的材料中有一半涉及法律问题.我很惊讶,这些上诉者为什么不去找法院,而来找在法律方面本不该越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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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好象不全在于这些表态、批示正确与否,有效与否,而在于我们的法律审判是否能独立,是否有权威,因为法律在这里仍处在从属的地位.这颇为不妙.就算这批示、表态大部分正确,还有少部分不那么正确甚至错误的呢?很可能是正确和错误的都能够使法律变得无所适从.比较合理、公道的办法是,不要法出多门,而应该逐步实践这样一条原则:法是全国之“最”,一切政党、团体、组织,一切人都须遵循和恪守这个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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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领导者尤其要忠于这个原则,因为执政的地位往往容易使法制观念变得比较淡薄.某乡党委书记可以下令把一名社员绑了,而一位社员纵然想这么干,恐怕也绝不可能把一位书记绑了.倘真这样做了,难免有三倍的祸咎,这还有什么疑问吗?观之当今不胜其多的讼争,什么样的案子都可能有.但几乎有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逍遥法外,敢和法律开玩笑的,罗织罪名、善于游戏法律的,常常是那些直接和间接与权力、势力有瓜葛的人和事.胆大包天、凶悍异常的犯罪固然可怕,但终于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更可怕的是法律奈何不得的那一部分——权力.
因此,可以这样说,领导者的法制观念最易淡薄,也最应该匡持和警惕.(图:姜吉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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