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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后,裁判文书公开又一次成为学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裁判文书应不应该公开,公开的依据是什么,究竟该怎样公开,这是本文讨论的话题.笔者在总结不同学者的观点,分析网络裁判文书公开措施利弊后,提出了继续完善现有的纸质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并以网络裁判文书公开为补充的建议,以期能为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提供一种启发.
[关 键 词]裁判文书;网络裁判文书公开;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4)07-097-2
一、问题及提出背景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于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做出了重要讲话,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党中央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适时的提出了健全司法权利运行机制的命题,提出了如下要求:“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上述命题的提出,是党中央结合我国司法运行实际对我们提出的新的期许和要求,在学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尤其是我国现阶段裁判文书公开范围狭窄,方式单一,以及缺乏必要的救济制度的情况下,专家学者要求裁判文书公开尤其是网络裁判文书公开,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呼声日益强烈,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一下这个问题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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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提出原因以及专家争议
裁判文书公开是指法院通过一定的途径将自己做出的各类法律文书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在我国现阶段裁判文书的公开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文书公开没有法律依据.法治国家要求有法可依,而在法律公开这一制度建设中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刑诉法》196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新修订的《民诉法》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上述法律或是对审判文书公开没有专门的规定,或是语焉不详一笔带过,这就给我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裁判文书公开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第二、现有程序过于繁琐.现有程序过于繁琐是指社会公众查阅裁判文书时困难重重.我国现阶段大多数法院都不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外的人员或者组织查阅裁判文书,其他社会公众想要查看相关的法律文书基本是一件不可能的事.这种需求与现实之间的巨大鸿沟促使党中央在《公告》中提出了推动公开法院裁判文书的要求,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应运而生的.许多学者对此极为赞同,诚然,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有其有利的地方:首先会促进法官裁判时更加尊重程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会提高法官素质,另一方面也会极大方便社会公众查阅裁判文书,有利于社会公众受到普法教育,提高法律水平,但是这样做真的好吗?有效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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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诉讼文书网络公开会对当事人隐私造成严重的损害,尤其是裁判文书中包含了一些敏感的个人信息,一旦公开在互联网上,这些信息很容易被有心人恶意利用.笔者在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时发现案件中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以及其他信息比比皆是,这无疑是将当事人的隐私曝光于全国人民面前.将诉讼文书网络公开或许在社会普法宣传和促进法院认真办案方面有正面作用.但与侵犯当事人隐私相比较还是弊大于利.也有的学者认为是在坚持纸质文书公开的基础上,将裁判文书于网络上公开以更多的限制.该观点认为,公众应该分享信息技术成果,包括更有效的接近裁判文书,然而,不受限制的网上公开所产生的隐私、安全风险可能会超过其收益.因此,法院应当区别对待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和纸质公开,目的是尊重纸质文书“实际上的默默无闻”.
上述是我国现阶段推动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背景以及学者对这一话题的不同观点.针对上述争论,笔者将阐述自己的意见.
三、笔者观点
在讨论上面的问题之前,笔者认为我们应该首先找到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依据以及裁判文书公开的理论基础.
一般认为,裁判文书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是其应有之意,那么为什么要对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社会公众公开呢?美国博西格诺在《法律之门》一书中提到:“一个法律体系要求一种以某种方式说出的话语的权利信仰,造成某种被展示为合法的效果,如果法律要起作用,这种魔术必不可少.”也就是说向社会公众展示他人的诉讼过程和结果是向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经过程.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提到“争议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得以实现.“没有公开则无所谓争议.”笔者同意裁判文书公开是我们在法治社会中实现公平和社会正义所必须要坚持的,也同意坚持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的提高,也有利于建立职业法官队伍--裁判文书是法官适用法律做出的审理结果,其不仅体现了法官的法律功底,更能反映其职业道德素养.但是上述的种种优点是否就意味着我们在推动裁判文书公开的时候要将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呢?笔者认为并不尽然.推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是许多的学者所希望的,而且现在我们也确实在沿着这个方向去走,但是效果怎么样呢?我认为与传统的纸质文书裁判公开相比并没有体现出太大的优势,在实践中,一审法院对这项制度具有抵触的心里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将该裁判文书公开,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还涉及到侵犯个人隐私等缺点,当事人对此也意见很大.所以我的观点是坚持以传统的纸质裁判文书的公开为主,有限度的网络裁判文书公开为辅,下面我将具体阐述一下.之所以对网络裁判文书公开坚持限制的政策是因为如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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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网网络裁判文书公开不是审判公开制度的法理逻辑,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而所谓的公开审判原则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解释:“是诉讼基本原则之一,法院对诉讼案件的审理及判决,除有特别规定者外,都必须在法庭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根据这个原则是推导不出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的.
第二,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网上完整的公布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及其诉讼请求以及判决结果无异于一场以当事人为主角的现场直播,这是严重侵害当事人隐私的.
针对上面的两个理由,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公开应该有合理的限度,便于有此要求的社会公众查阅即可,即上面所说的继续坚持完善传统的纸质裁判文书公开,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采取限制利用的策略.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权力机关可以制定有关该项制度的法律规定,或者最高法、最高检制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等,以使该项制度的建立有法可依.
第二,简化非案件当事人查阅相关案件纸质裁判文书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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