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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国际人权视野下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学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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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国际人权的角度,探讨了公民体育权利的基本涵义和性质.公民体育权利是从生命健康权、社会文化权、社会经济权和社会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中引申而来的,是由法律法规确定的,每个公民或者组织通过体育锻炼或运动竞赛的方式,享有身心健康或精神荣誉等利益的意志和行动自由;公民体育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属于宪法权利.

关 键 词:体育权利;人权;宪法权利;私权;国家义务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8)05-0033-05

1 人权及公民体育权利界说

1.1国际人权的基本涵义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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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它的产生来自人对自身生存的尊严意识的觉醒和人道理念的形成,其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就谈不上人权.因此,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人权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是个人的权利,又是集体的权利,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国际人权的发展是一个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瓦萨克博士1979年提出了三代人权概念.他认为: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即从自然权利运动提供理论准备,到把人权理论上升为一种政治主张的美国《独立宣言》,以及将政治理念固定为法律条文的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即《人权宣言》),第一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主要是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相互依存现象的回应,主要包括和平权、环境权和发展权.他把第一代人权定性为消极的权利,第二代人权定性为积极的权利,第三代人权定性为连带的权利.

1.2 大众体育及公民体育权利

1.2.1 体育及大众体育的概念

探讨体育权利必先探索体育的基本含义.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体育界就曾对体育的概念进行过讨论,如:肖正先生在《体育文史》(现更名为《体育文化导刊》)1996年第2期上发表《体育是什么》的文章后,熊斗寅先生就以《什么是体育》为题在《体育文史》上对肖先生提出的课题进行了进一步探讨,并提出一个原则性的体育概念,即:体育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它以身体与智力活动为基本手段,根据人体生长发育、技能形成和机能提高等规律,达到促进全面发育,提高身体素质与全面教育水平,增强体质与提高运动能力,改善生活方式与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种有意识、有目的、有组织的社会活动.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熊先生对体育的本质功能与非本质功能进行了区分,阐明了体育的基本性质、手段、目的、目标.虽然体育的概念在我国甚至在国际上众说不一,但体育作为人类独有的社会文化现象,已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已是不争的事实.从文化的角度看,体育不仅使人类的生物能量得以开发和释放,还能促进人体的全面发展,完善人的身心,使人的生物性与社会性走向和谐.

“大众体育”一词在我国广泛应用,是在20世纪60年代翻译国外资料时直译的一个词,当时认为群众是有阶级性的,大众是没有阶级性的,所以对西方的群众体育直译为大众体育.实质上与我们常讲的群众体育没有差别,从字义上可以直接理解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体育,也可以理解为公民体育或全民体育.体育与大众体育是有区别的,体育一般分为竞技体育(用熊先生的观点就是高水平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竞技体育以“更高、更快、更强”的技艺性为主要特征,而大众体育则以“自娱、自乐、自我陶醉”的娱乐性为主要表征.

1.2.2 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

什么是公民体育权利在国际公约及法律法规中并未作出明确的回答,公民体育权利在学术界一般是通过引申生命权、健康权、文化权等基本人权来进行确认的,而且对体育权利的涵义没有统一的认知.法学上确认某种事物是否具有某种权利,需要从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等多向度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我们在探讨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时,也应该从体育权利的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这几个构成要素予以全面理解和综合考察.

体育的功能突显了体育权利可以使人们获得一定的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物质或精神的利益.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余暇时间增多、人口都市化和老龄化、体力劳动减少和脑力劳动增多、文明病的蔓延等现象已经摆在我们面前,体育将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实践中起到重要作用,无论是个体人还是集体人甚至国家和人类都将在体育活动中收获“身心健康”的利益;其次,体育作为文化事业,在产业化的体育经济中也将获得经济利益;再次,如奥运会等体育竞赛,将使一个国家和民族获得荣誉和民族复兴的机遇,为国际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提供平台,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事业.人类在体育中获得的利益既有物质的又有精神的,既是个人的又是民族的甚至是人类的.

体育权利意味着公民可以提出获得某种利益或某种法律地位的主张.“法定的要求权必然是以其他人对权利拥有者负有义务为根据的,一种法定权作为一种要求,都是针对他人的等也是要国家加以承认和实施的要求.”体育权利的主张主体双方往往不是单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是双向的对立与统一.公民可以向掌握体育公共资源(时间、体育器材、场地)的管理者提出体育主张或要求,参与体育公共事务的决策,而管理者有义务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障公民体育利益的实现.

权利之要义是资格,获得体育权利利益主张必须具有体育参与的资格.在两千多年前的雅典城邦就将体育锻炼、比赛、在竞争中取胜视为一种神圣的自然权利,这种源自古希腊的自然体育权利观,已成为现代奥林匹克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奥林匹克运动发展史及有关体育权利的法规文献中,我们处处可以感受到“体育面前人人平等”.体育活动带来的利益对于每个人不可或缺,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参与资格或者参与机会.体育权利中的资格要素与人的生存权利中的资格要素一样普遍.体育是大众的,作用于人的一生,体育权利伴随每个人的全部生命过程.

体育利益、资格的成立必须以权能为前提.公民的体育权利既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律权利.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对我国公民体育权利予以了确认,使体育权利成为了法律权利,虽然《体育法》存在可操作性差等缺陷,但《体育法》的颁布实施,说明我国在法律上已明确:任何侵犯公民体育权利的人和事,都将导致法律后果,公民对于任何妨碍自己行使体育权利的个人或组织,都有请求排除妨碍的权利和获得损失赔偿的权利.这必将增强我国国民的体育权利维护意识.

公民在行使自己的体育权利时具有自由选择权.即权利主体在法律和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还是放弃参与体育活动的内容、形式、组织,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强迫和干预.从体育的形式特征看,体育运动具有技能要求的层次性、运动项目的多样性、活动组织的自治性,为体育权利自由要素的实现从客观条件上提供了保障.在这里我们必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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