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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国际人权视野下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学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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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三个问题:一是,体育权利主体的自由选择必须符合客观条件,不是无限扩大的自由,体育活动总是受到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除非义务方有不作为行为;二是,权利人已经通过契约形式对体育参与自由权进行过处分的必须遵守契约约定,如职业运动员拒绝正常训练是违约(劳动合同)行为,得不到保护.三是,我国学生在校期间上体育课和参与体育活动是教育活动,学生接受体育教育是权利也是义务,也可以理解为学生的体育权利已通过契约进行了处分,学生必须上体育课和参加体育活动,并按要求达到一定的考核标准.

在国际人权理论的指导下,通过以上对体育权利构成要素的阐述,结合对体育的内涵、功能的认知,我们对公民体育权利内涵的理解可以用如下文字来表述:公民体育权利就是由法律法规确定的,每个公民或者组织通过体育锻炼或运动竞赛的方式,享有身心健康或精神荣誉等利益的意志和行动自由,它受到社会经济条件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制约.

2 公民体育权利的保护

公民体育权利至今仍是一项新兴的权利,在法律文件中得到确认还只有几十年的历史,但公民体育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对完善公民权利体系及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为体育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了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2.1 国际社会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保护

体育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文化现象,始终以人的生存、发展的根本需求为其价值取向.从17、18世纪洛克等一些人文主义政治思想家倡导“天赋人权”学说,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到美国“独立宣言”中系统阐述天赋人权主张:“一切人都生而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到现代社会各国立法及相关的国际公约都作出专门的规定予以保障,公民体育权利已被确认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其章程中提出:健康是每一个人最基本的人权,不论人们的种族、宗教、政治、经济或社会地位如何,实现每一个民族的健康目标是赢得全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最基本保证;1948年,在巴黎召开的第三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明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应有任何区别(第1、2条),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欣赏艺术(第27条);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11中的三个文件之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就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和保障个人的工作权(第6条),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第7条),享有能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的权利(第12条),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第13条),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第15条);1978年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体育运动国际宪章》,该宪章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人权;1989年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以尊重和实现公约所载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儿童固有的生命权,存活与发展权(第6、7条),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第24条),有受教育的权利(第28条);1996年经过国际奥委会(简称IOC)修订的奥林匹克宪章也增加了一个基本原则,即“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每个人都有能力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体育活动.”13这些国际条约和非政府国际组织的规章,或站在人类自身发展的高度,或从生命健康权和文化及发展权等基本人权的角度、或从体育涵义及其功能的角度,阐述了体育权是天赋的应然权利,确认了公民体育权利是基本人权,规定了公民体育权利的平等性及法律保障性等公民体育权利构成要素,说明体育权利已纳入国际立法体系.

西方国家对公民体育权利非常重视,为保障公民体育权利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1937年英国通过了《身体锻炼和休闲活动法》,其后意大利、加拿大等国也都颁布了自己的体育法律;20世纪50年代的瑞典号召国民参与体育运动,政府提出了“大家都来做体操”(体育)的口号;前西德从1959年开始实施为期15年的《黄金计划》,该计划把大众体育运动视为提高国民健康和福利的长期计划,是政府推行体育运动的行动计划,也是一个保障所有国民享受体育权利的大规模体育设施计划,计划中把培养一流的竞技运动员称为“第一路径”,把国民参加的大众体育称为“第二路径”;1967年4月,挪威体育联盟发布了《体育振兴15年计划》,该计划提出了“使每一位国民都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利用身边的体育设施参加有规律的体育活动,使整个社会健康而充满活力”的理念;美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制定了很多保障体育权利的重要原则;1975年3月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的欧洲评议会(CE),在有21个加盟国参加的体育内阁会议上通过了《欧洲大众体育宪章》,该宪章第一条就规定“人人都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1975年欧洲理事会体育会议通过的《欧洲体育运动全员宪章》和1992年修订的《新欧洲体育运动宪章》都明确指出:每个人都具有从事体育运动的权利,并直接包含保护公民体育权利的专门条款;20世纪90年代,一些国家为建设“健康国家”,迎接21世纪的到来,纷纷制定大众体育发展规划,如:美国卫生福利部于1990年制定了“美国2000年健康目标”,英国也制定了“九十年代体育战略规划”.公民体育权利作为一项人权被纳入了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国家的立法体系,大众体育的发展和大众体育权利的保障得到了最基本的体现.

国际人权视野下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学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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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保护

中国已经参加了20多项国际人权公约,作为缔约国,中国必将履行公约所设定的国家义务,这就意味着公约所确定的人类体育权利受到中国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护.我国《宪法》对公民的体育权利做出多方面规定.“国家发展体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第二十一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等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第四十七条).虽然在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体育权利,但我们认为作为生命健康权、教育、文化等的引申权的体育权利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1995年我国颁布了《体育法》,其中第一条明确指出“依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是指导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纲领,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体育运动权利的法律保障,为公民实现参与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体育事业奠定了基础.国务院及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体育法规及规章,如:《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314等.为保障公民的社会文化权利,国务院于2003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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