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体育经纪人类论文例文,与我国体育经纪人的法制监管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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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规范我国体育经纪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治理体育经纪市场环境,国家体育管理部门应在分析我国体育经纪人特点、活动类型、组织方式基础上对体育经纪人加强法制监管.法制监管主要应对体育经纪人的准入条件、佣金水平、合同规范、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制度化、公开化和规范化监督和管理.
关 键 词:体育经纪人;法制;监管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7)02-0045-05
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体育改革带来了职业竞技体育的繁荣.从早期的足球联赛拉开序幕到如今的篮球、排球、乒乓球等几大联赛以来,职业竞技体育终于从邯郸学步,逐渐兴旺发展起来.其实,在竞技体育职业化繁荣发展的过程中,体育的经纪活动在加快了市场信息传播,促进了体育资源的合理流通方面,可谓功不可没.
然而在重金诱惑及约束机制的漏洞百出之时,体育经纪业也出现过不少问题.有关报道揭露过我国体育经纪市场中鲜为人知的幕后“黑金交易”:有的经纪人暗箱操作,签订虚假合同中饱私囊;还有的“黑线经纪人”和“裙带关系经纪人”以不合法的身份招摇撞骗损害他人利益;还有一些经纪人推广赛事活动中操纵比赛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这些体育经纪人缺乏自律,不遵守职业道德,违背体育行业规则,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干扰了体育经纪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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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我国如此,在国外体育经纪业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违法的事情.作为巴西目前最为成功的经纪人,马丁斯和皮塔因为涉嫌参与洗钱和非法移外汇到国外而被关进了班房;越来越多的德国经纪人想尽办法使各种手段为球员提供转会机会,或怂恿球员和俱乐部签下新合同;为了得到球员的代理权,德国一些经纪公司和经纪人相互指责恶意贬低竞争对手;还有些国外有实力的体育经纪人做起了类似奴隶买卖的“倒卖运动员”的非法生意.面对体育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国际和外国体育组织都越来越重视体育经纪人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不断推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国际足联的《运动员经纪人管理条例》,美国的《体育经纪人实务指南》等.我国目前有《经纪人管理办法》和一些地方自制的条例,如《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和《篮球经纪人管理办法》,《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北京市《关于加强我市体育经纪人管理的通知》和《上海体育经纪人管理试行办法》等,但体育部门还没有统一的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和办法.为规范我国体育经纪人健康有序的发展,治理体育经纪市场环境,国家体育管理部门应在分析我国体育经纪人特点、活动类型、组织方式基础上对体育经纪人加强法制监管.
1我国体育经纪人及其特点
有些学者认为:“经纪是一种特殊行为的居间活动,但是《办法》则把经纪业务扩展为代理、行纪和居间业务.这种扩展[LM]使经纪无所不包,不符合各国通则”;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经纪人必须在一定营业组织下进行营业,而居间则没有这个要求”;也有的学者认为:“经纪人与经纪组织是两个不同概念.经纪人是具备一定资质的自然人,而经纪人要从事经纪营业必须在一定经纪组织各义下从事经纪业务.取得一定资质并不当然地可以从事营业,而必须进行营业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进行营业.”但从我国居间、行纪、代理三者行为来看都有共同之处,就是将卖方与买方带到一起的商业活动,为了规范这类行为而又没有发展到分类规范之时,就权且把三者统称为经纪活动.而从事经纪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人和经纪公司,为了用一个概念把三者整合起来,在《办法》里把公民、法人和其人经纪组织用经纪人概括起来,便于明确《办法》管理对象和规范的范畴.
目前对体育经纪人的定义没有统一认识,从不同的角度有多种多样的论述.1995年颁布实施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赵芳定认为:体育经纪人是在取得合法资格后,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业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个人或组织.[3]
叶华聪认为:体育经纪人是指在各类体育活动中从事居间、经纪、代理等经纪活动并从中收取佣金的个人、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4]黄文卉认为体育经纪人定义的内涵主要包括三点:以获取拥金为目的;委托合同保证实施;充当委托人与第三人间的订约媒介或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约机会.[5]马铁认为:以获取佣金为目的,与体育相关人员及组织签订委托合同,充当委托人与第三人间有关职业运动、体育竞赛的订约媒介,或为委托人提供通过体育获益机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纪组织.[6]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体育经纪人的概念属性包括:一、体育经纪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二、体育经纪人从事的活动包括居间、经纪、代理等经纪活动;三、体育经纪活动不是无偿的,是以经纪活动中获取拥金为目的;四、体育经纪活动与体育有关.为了进一步与《办法》保持一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冲突,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对经纪人的界定和以上对体育经纪人定义的分析,可以认为:体育经纪人是指在体育经纪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订约或交易而从事的居间、行纪、代理等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我国体育经纪人与国外发达国家体育经纪人或其它行业经纪人相比,在其发展过程和业务活动中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目前我国体育经纪人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体育经纪人主要经纪国际间的运动员转会业务,如引进足球外援等,而经纪运动竞赛和体育组织的经纪人还是凤毛麟角.目前国内运动员转会还主要以各单项运动管理中心(协会)为经纪人,如足协的运动员转会挂牌制度就是这样,他们在运动员转会过程中也收取拥金,所以国内运动员转会伴有很浓的体育政府部门的官方色彩,因为各单项体育管理中心(协会)不是一个纯粹的民间体育经纪组织,可以说国内运动员转会还处于政府部门相对的垄断阶段.二是,我国体育经纪人以经纪组织身份来运作业务的还不多,当初在经纪国际运动员转会业务的大多体育经纪人都是在散兵游泳,“灰色和黑色”或“裙带血缘关系”的单干经纪人很多,而合伙经纪人和经纪公司还鲜为人知.三是,体育经纪人经纪体育竞赛的业务少,体育竞赛的经纪业务大部分被许多广告、文化、咨询、公关等公司超范围经营,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体育经纪人的行为,严重干扰了体育经纪市场的秩序.四是,体育经纪人的业务风险大,利润高.“一年不开张,开张吃两年”的体育经纪业内的潜台词就表达出了作为经纪人的苦衷.除了委托代理业务以外,居间和行纪活动费用都是由经纪人承担,特别是经纪国际间的业务的费用负担是非常大的,并且成功率也越来越低,一年也难做成一次业务,但“开张吃两年”也说明了成功一次获利也非常丰厚.五是,体育经纪人的业务活动具有隐蔽性.人们关注的是激烈的比赛和运动员和教练员场上的表现,但很少知道幕后的经纪人的活动.例如:人们只看到比赛的精彩和运动员的神勇及教练员的运筹帷幄,但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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