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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育经纪人类论文例文,与我国体育经纪人的法制监管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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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经纪人许可证》.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无犯罪和违反体育法规记录,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经济实力的自然人,都可申请从事体育经纪人职业活动.经过培训和考核,申请人取得《体育经纪资格证书》后,可以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再到体育管理部门审核备案获得《体育经纪人许可证》才能成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国内体育经纪人要想在国际上开展某单项经纪业务,还需要获得国际单项联合会颁发的《国际体育经纪人许可证》,如《国际足联球员的经纪人许可证》.但领取《营业执照》和《体育经纪人许可证》前,申请人必须到指定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当经纪人违反规定时或没有履行义务和规范经营时,管理机构将从保证金中扣除罚款.

近年来,各地的体育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联合相继举办了体育经纪人培训班,通过考试合格后颁发了许多《体育经纪资格证书》.地方颁发的《体育经纪资格证书》通常只限在当地行政区域内,可是国内体育经纪是各地间的行为,所以体育经纪人资格需要国家统一认证或采取互认制度.另外,对于体育经纪人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还没有统一要求,这也造成了不同培训班合格的体育经纪人在知识与能力上有很大差距,有的培训班培养的体育经纪人名不副实,难以在体育经纪市场中有所作为.统一培训内容和标准也是统一认证或互认的前提,为此,首先应统一制定体育经纪人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以加强行业培训和考核的规范性.其次,在各地设立体育经纪人培训基地,委托有条件的体育或工商类的院校开办经纪人培训班,以便有利于统一指导和检查.实际上,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培养体育经纪人的高等院校,也有许多国家的体育管理学院开设了体育经纪人的专业.法国的贝尔纳大学的体育经纪人培养制度最为完善,通过开设基础课程、学位课程和实践课程培养了大批优秀的体育经纪人才.《经纪人管理办法》中规定: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我国竞技体育走的是市场化道路,体育经纪人本应可以在竞技体育行业大展身手,可现在与国外相比,体育经纪业是“有‘商品’无市场”,“有市场无秩序”.从竞技体育发达国家来看,我国将需要大量的体育经纪人,可在我国竞技体育市场化的今天,竞技体育市场还不够广阔,在利益丰厚的体育市场中还隐约可见“政府官方”的手,竞技体育市场的垄断还难以短时根除.在仅有的可以让体育经纪人发挥作用的市场中,由于政府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缺失,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影响着竞技体育走向光辉灿烂.所以,政府管理部门应明确自己的“所为与不为”,逐步放手自己在竞技体育经纪行为,把加强对经纪人经营行为和范围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作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对个人和合伙人登记注册体育经纪人没有提出注册资金验资要求,而《公司法》对经纪公司的注册资金有明确要求.但我国有的体育管理部门在审核时要求经纪人都需要交保证金,如足协要求的保证金是35万,并规定“中国足协有权使用该保证金,若足球经纪人的经纪行为造成运动员、或俱乐部的损失并与中国足协的规定相抵触,该经纪人的保证金将用来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10].我们不说体育部门交保证金是否与两个”“企业法”相抵触,只是说这种做法是否有变相提高足球经纪人准入的门槛或有变相“垄断”嫌疑呢?其它行业个人和合伙经纪人是否也有类似的保证金还没有去深入调查,但人们都知道经纪人的行为约束主要体现在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各种金融制度方面,而不应体现在家长式的判决上.体育部门对体育经纪人在发展初期应扶持与监管同在,不能效仿国外成熟的体育经纪人市场仅以保证金形式来约束体育经纪人行为,应以制度形式对经纪行为风险进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

4.2体育经纪人佣金的法制监管

佣金是体育经纪人收入的重要来源,是体育经纪人开展体育经纪活动所付出劳动和风险的回报.在《经纪人管理办法》和一些地方《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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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都有经纪人佣金条款.《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中也有与《经纪人管理办法》一样的有关足球经纪人的规定.《上海市体育经纪人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体育经纪人与委托人所订立的合同载明仅以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为服务内容的,体育经纪人履行合同后,即可要求委托人给付佣金;体育经纪人与委托人所订立的合同载明以充当委托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为服务内容的,在委托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前,经纪人不得要求委托人给付佣金;体育经纪人与当事人签订经纪合同后,转委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并不得增加服务费;体育经纪活动双方可以约定按比例提取佣金,也可以按固定数额提取佣金.《上海市体育经纪人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佣金规定主要是参考《合同法》制定的,详细的规范了体育经纪人收取佣金的条件和方式,对监管体育经纪人获取佣金起到一定的作用.而《经纪人管理办法》和《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只是为监督体育经纪人缴纳费而制定的条款,对规范体育经纪人的取得佣金没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由于体育经纪人所经纪的对象除了具有有形资产特征外,有的还有具有无形资产特征,所以其经纪劳动价值有时难以估计.正因无法准确评估,在不规范的市场中,体育经纪活动价格有时会严重背离其价值,经纪人所取得的佣金过高、过低或不合理、不合法都会扰乱体育市场经纪的正常秩序,因此体育经纪佣金的限制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体育经纪人法律规范应确定两个佣金标准:基本佣金标准和激励佣金标准.基本佣金可以帮助经纪人控制经纪风险,而激励佣金可以鼓励经纪人把体育经纪业推向发达.基本佣金范围可以通过体育经纪人法律规范来确定,而激励佣金范围应由经纪人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可以评估的部分是确定基本佣金的依据,难以评估的部分是确定激励佣金的标准.两种佣金都可以按比例或时间来收取,也可以按时间和比例相结合来收取.体育经纪人法还可以依据体育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和活动类型来确定佣金标准,一方面可以根据体育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及其资金实力确实其经营规模和范围,从而通过经营规模和范围对其佣金进行规范.一方面可以根据体育经纪人活动类型来规范体育经纪人的佣金.另外,不同的体育经纪活动类型的经纪人,其权利和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其所付出的劳动也不同,佣金标准不同.

按照国际惯例,代理运动员与俱乐部或职业体育组织进行劳资谈判的佣金比例较低,通常在0.5%~5.0%.代理运动员与体育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运动员形象的商业开发,包括广告、赞助和电视转播合同等的佣金比例较高,足球经纪人在这方面的佣金可达15%,网球经纪人可达20%~25%,田径经纪人高达25%~30%.[11]

美国体育经纪人通常以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为标准向运动员收取佣金,并采用不同的收费方式.其中最常用的一种为按比例收费的方式,即经纪人按事先谈好的比例从运动员收入中提成.一般比例为:职业运动谈判收取合同款的3%-5%;财务管理收取总额的5%;比赛资金提取10%;产品代言提取合同款的20%.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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