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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育经纪人类论文例文,与我国体育经纪人的法制监管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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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外,还有按时间收费、综合收费,以及固定收费.为监督和管理体育经纪人的收费,各运动员工会纷纷制定措施.如美国橄榄球运动员工会规定,经纪人前3年只能拿劳资协议所定的最低薪金的5%,每小时收费不超过125美元,合同固定收费不超过2000美元.[12]

总之,无论是根据体育经纪人特点也好,还是参考各种相关体育经纪人的法律也好,还是参考国际或国外体育经纪人制度也好,在确定有关体育经纪人佣金监管制度时应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平等的原则来确定或协商佣金标准.另外,在我国体育经纪人发展初期在制定佣金制度时要加强保护体育经纪人的利益,鼓励体育经纪人斗志,帮助体育经纪人进行风险控制.

4.3体育经纪人合同的法制监管

体育经纪人的行为从合同角度来说也是一种合同经纪.体育经纪人在接受委托进行经纪活动前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的经纪合同.经纪合同将合同双方的“责、权、利”以合同形式确实下来,以便规范双方行为,保护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经纪活动顺利展开.如美国棒球运动员工会规定经纪人每年应把委托合同的副本交到工会,否则将停止体育经纪人从业资格.我国《经纪人管理办法》中规定: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有效加强体育经纪合同管理,我国应在体育经纪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加强研究,制定出方便监管并且具有可操作和有指导意义的条款.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条款,据此再结合体育经纪合同的特殊性对体育经纪合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体育经纪委托合同书一般也应包括类似《合同法》的各项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服务内容及要求、经纪期限和地点、佣金支付及税费支付、合同终止、争议解决、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等条款.当然根据不同的经纪活动,还可以规定选择性条款等.体育经纪人监管部门为了有利于监管应为体育经纪人提供合同范本,以便体育经纪人参考.如美国篮球运动员工会要求经纪人使用统一制作的规范的“经纪人与运动员”委托合同范本.

体育经纪人监管制度除了要求体育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时,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委托人居间、行纪或者委托的书面合同外,还应加强体育经纪合同管理,制定体育经纪合同的谈判、起草、签署、备案和归档制度,逐步建立体育经纪合同监督员制度.体育经纪人监管制度还应该规定:跨地的体育经纪合同应该通用,并应在两地体育经纪人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涉外合同的体育经纪合同应以中文文本效力优先;相同的合同主体在同样的体育经纪行为中不应同时签订多个合同;合同应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4体育经纪人信用的法制监管

随着我国体育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诚信越来越为社会所重视.体育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良好的诚信制度是体育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根本保障.

我国《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活动的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应向社会公示;建立健全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制度,并将经纪业人员备案情况作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信用记录、信用分类等管理的重要依据.但这一信用监管机制在我国体育经纪业中并没有起到约束作用,体育经纪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信用缺失问题.对观众隐瞒实情、非法组织比赛、虚假宣传、哄抬票价、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恶意行为还是此起彼伏,已严重困扰了体育经纪人经营秩序.

信用制度,就是对所有参与体育经纪经济活动人建立信用等级和评估的一种制度.体育经纪人只要参与经济活动,就必须出示信用等级证件、提供信用保证,那些信用好的人就能得到好的发展机会,而那些在经济活动中不讲信用的人就没有立足的余地和生存的空间.那么如何建立我国体育经纪人信用法律制度呢?一是立法保证信息公开.要建立符合我国体育经纪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信用制度,对于我国来说,当务之急是如何用法律来保障信息公开.二是用立法保障体育经纪人信用制度的市场化.我国目前还属于非信用制度国家,最主要的原因是还没有培育出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三是建立用法律对失信者的惩戒制度.我国对体育经纪人失信的惩戒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失信者付出的代价不足以抵付所得到的实际利益和好处,很多失信的体育经纪人还相当自在地活跃在体育行业中.对失信者惩处不力,实际上是对守法者的一种侵犯,所以必须以立法的形式从根本上形成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

总之,法制监管体系不能等待体育经纪法的颁布实施,也不能等待体育经纪市场违规违法大量涌现才建立和完善.建立体育经纪人准入制度,加强对佣金合理化管理,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建立诚信制度等几个方面是对体育经纪人进行监管的重要途径.因此,为防微杜渐,未雨绸缪,沿着这些途径对体育经纪市场进行综合治理,体育经纪人的监管体系将日益清晰和完善,进而体育经纪人法也将会在此基础上酝酿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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