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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描述分析,进一步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辨正论析:关于体育标志权和电视转播权的保护已达成共识,但缺乏普适性研究与法律保护;关于运动竞赛表演知识产权、民族传统体育、体育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研究和保护力度不够,且还存在研究理念上的问题;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应立足于体育的特殊性进行专门性研究.
关 键 词:体育;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07)07-0887-03
DiscussionandAnalysisontheCurrentSituationandtheRelativeProblemsoftheProtectionofSport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
WUYan-zhong,ZHANGChun-yan
(InstituteofPhysicalEducation,LiaochengUniversity,Liaocheng252059,Shandong,China)
Abstract:Withthemethodofdocumentarydata,thecurrentsituationoftheprotectionofsport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sanalyzedandthefollowingproblemsaboutsport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swellasitsresearcharefurtheranalyzed.ManyconclusionshavebeendoneintheresearchofsportsmarksrightandsportsTVrelayright,butthereisalackofitsbasicstudyandlegalprotection.Thesportsgameandphysical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nationalphysical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andsportsnon-patentinformationrighthaven'tbeenpletelystudied,andtherearealotofideaproblems.Theresearchontheprotectionofsport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oughttobebasedontheparticularityofsports.
Keywords:sport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protection
体育的竞争已经从原来的体能的竞争扩展到经济、科技、智力的竞争等广泛的领域,也就产生了大量的体育知识产权,从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到电视转播权的经营,已经引起人们的重视,但大量体育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事实也进一步表明,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其研究还仅仅处于初级阶段.本文通过国内外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实及其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探讨,并对今后的研究与保护提出自己的见解.
1国内外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较多,有些与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如《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尼泊尔条约》等,某些体育著作权、体育专利权、体育商标权等受到该类条约的保护,而国际上最早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条约是1981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议上通过的《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于1983年生效).该条约规定成员国有义务拒绝包含奥林匹克五环会徽图形或者相似图形的标记注册,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商业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中不经允许使用该标记.该公约主要是对奥林匹克会徽进行保护,对奥林匹克的名称、旗帜、吉祥物,以及电视转播权等没有列入保护的范围.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主办城市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1)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内涵界定进行了扩展.如将与奥林匹克、奥运会、奥运等专有名称和使用这些专有名称的社会活动、出版物等归为国际奥委会的署名财产,将奥运会申办机构使用的标志和其他创作成果收归奥委会,对“奥运会举办城市名称+年份”和其他与奥运直接相关的标志提出比照商标进行注册保护.2)在保护的时限上,奥林匹克标志的部分内容进行永久保护而不必登记注册.其实,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在《奥林匹克宪章》中也有体现,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与内涵的扩大,内容不断完善和发展,在第一章中有7项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并制定了12条附则.
关于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1999年1月30日至12月3日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主办的世界体育部长和负责体育教育与体育高级官员会议上,通过了《埃斯特角宣言》,其中第8条中提出:“部长们支持按地区和国家文化遗产原则去保护和发扬传统体育运动的政策,包括列为世界范围内的传统游戏和运动项目.鼓励举办地区性传统体育节.”将民族传统体育列入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此外,按国际惯例,国际体育组织与举办竞赛的国家和城市签订关于电视转播、标志等方面的竞赛合同,是一种实际的保护措施,国际体操协会对重大创新技术动作以运动员名字命名,实质上是对精神权利的保护.
知识产权不能像物权那样根据法律事实自然产生,它作为一种无形物,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特别保护.因此,在相关国际性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的基础上,各成员国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早在1993年,国际奥委会就在中国商标局对奥林匹克会徽进行了商标注册.北京获得2008奥运会举办权之后,2001年5月中国奥委会商用徽记也进行了工商注册保护.2001年11月制定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2年2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体育知识产权中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作了具体的保护规定,保护的客体内涵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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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论析
2.1加强体育标志权与电视转播权保护以及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建设体育标志权与电视转播权的保护已经达成共识,但目前对体育标志权的研究主要是以奥林匹克标志权为重点,其他关于运动竞赛标志权的研究虽也有所涉及,但缺乏系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关于奥林匹克电视转播权已经成为没有争议的规则,由于缺乏体育标志权与电视转播权的专门法律,致使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依据,出现了在一般竞赛的电视转播权还存在严重的歧义,尤其是我国的电视转播权的归属问题上却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对体育比赛集锦的产权问题业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保护的力度不足.而且相关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建设是在一种被严重侵权或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出台,诸如悉尼、中国申奥成功以后,就有大量的奥林匹克域名和相关的域名被注册等,影响奥委会与组委会的市场开发,于是分别出台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由此我们应该把研究的视角拓展到整个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应立足于体育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专门性的全面研究,而不是针对奥林匹克等某一特殊领域,也就是说,要出台带有体育普适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即《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而不是单指奥林匹克的标志权或电视转播权,进而制定具有体育特色的专门性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2.2确认运动竞赛与表演的知识产权
根据《罗马公约》第九章的条文――“任何缔约国可以在其国家的立法中将此公约中所述的版权保护扩大到进行非文学或艺术创造性是艺术家身上”,比较艺术作品定义中“个人特色”和“智力”两个关键因素在运动竞赛表演中也得到充分体现,但目前运动竞赛与表演作为体育特有的、最普遍存在的智力成果未列入保护范围,甚至未得到社会承认,在相关研究中也存在许多分歧,这也是当今体育知识产权研究的焦点问题.
关于运动竞赛表演知识产权的客体,运动竞赛表演凝聚着运动员、教练员和科研人员的智慧,与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只是在表达的方式上,但这不是本质性的差异,至少“艺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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