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相关论文范本,与中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相关论文目录怎么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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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是对奥林匹克精神的宣传,例如一些体育专业的学生为寻找工作在简历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他们的行为是侵权的,更不知道是违法的.大学生都对其缺乏清楚的了解,更别说其它的人群了.公众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缺乏了解,认识不够深入,还没有形成自觉遵守其相关规定的意识,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最主要原因.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 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范文资料 | 大学生适用: | 硕士毕业论文、高校大学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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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范围把握不准 由于社会各界自身的知识与素质不同,会产生对《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运动精神理解的差异,并导致在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上发生不规范、不准确的现象,甚至可能违反《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许多人没有正确理解《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的有关精神,有些举行活动单位的领导,甚至有的工商人员也不能正确理解这些精神,比如“Beijing2008”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而“2008Beijing”是否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呢这些问题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理解.
4.3 执法缺乏沟通和配合 由于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要涉及到许多部门,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奥运组委会法律事务部.各地工商部门,海关等.在处理环节、处理信息的传递上,各个部门应该及时协调,统一执法尺度.但目前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执法方面缺乏沟通和配合,在具体执法的宽严程度上还不能够保持一致,致使严重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客观上纵容了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现象的蔓延.
4.4 新闻媒体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个别新闻媒体公开支持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行为,甚至把侵权行为作为正面新闻进行积极宣传,并刊播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广告.在一些介绍《奥运商机》的图书和报刊上,公开把隐性市场作为抓住北京奥运会“发财”的机会介绍给读者,这在某种程度上间接的支持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4.5 奥运会的巨大商机和利润驱使部分个人和企业侵权随着北京申办奥运会取得成功,激起了一浪高过一浪的奥运热,各行各业对奥运会表示出了极大的关注.一些企业和个人被奥运会这块“巨大的蛋糕”所诱惑,为了获取利润,不惜挺而走险,或者是公开地、直接地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赚取商业利益;或者是“打擦边球”,完全是故意,但是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比较隐蔽,采取的是隐含的、潜在的策略.
5 对 策
5.1 广泛宣传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民众的法律保护意识 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宣传,在老百姓、机关、厂矿、商场中广泛开展相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普及工作,特别是做好对进出口企业、小商品生产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宣传.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众的法律保护意识,营造“人人爱奥运,人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教育民众拒绝购买侵权商品,并且能够随时向北京奥组委和各地工商部门举报侵权行为.
5.2 尽快加入内罗毕条约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内罗毕条约》于1981年缔结.根据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均必须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相互联结的五环),防止在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被用于商业目的(广告中、商品上、作为商标等).截至2002年12月31日,缔约国总数为41个国家.而我国至今还未加入该条约,为了更好的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我国应尽快加入内罗毕条约.
5.3 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理解 加强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理解,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趋势要有深刻的认识,否则,对条例的认识及精神实质的把握将会产生困难.工商部门要学习和掌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别是对难点问题的把握,如条例第5条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要准确把握条例的实质,特别要理解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款.国务院法制办,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对一些问题也需要进行界定,比如把“Beijing2008”写成“2008Beijing”是否构成侵权等等,以便执法机关更好的执行.
5.4 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
5.4.1 行政执法方面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行政保护方面,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另外,海关负责进出口商品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工作的备案和保护工作.
5.4.2 司法保护方面 对于侵权行为,奥林匹克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工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对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要按照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4.3 建立各部门执法的协调配合机制 加强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海关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总署、奥运会法律事务组、各地工商部门和司法当局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合作,减少相关机构之间的摩擦,从而提高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执法效率.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同海关、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为奥林匹克克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5.5 新闻媒体应当在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动中负起责任 新闻媒体应报道有关支持奥林匹克的活动,介绍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正确使用,要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指导,以便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对《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更深、更准确的理解.通过大力宣传引导企业正确的商业行为,提高公众的认识和法律意识.同时对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要进行暴光,并进行严厉的批评,对一些侵权广告要拒绝刊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切切实实地履行对奥林匹克运动作出的郑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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