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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方面论文范本,与体育活动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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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侵权责任,但如果第三人侵害已经超出体育经营者组织者的控制范围,如大规模的球迷骚乱显然属于社会公共安全的风险,应由公安部门负责,不应由体育经营者组织者负责.作为普通社会成员,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只是针对社会一般情形的风险强度来考虑,如果偶然发生的侵害行为强度大大超过的一般情形,也不应该苛加义务人过多的义务[3].法官在Kline案中认定:“如果暴力行为是突发的、不可预料的,则除非暴力是由有力量为某一行为的当事人的雇员实施,否则控制方不承担赔偿责任.”⑥

4)预防与控制风险或损害的成本.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考量,可以就组织者改变危险环境需要的成本和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损失之间进行价值判断,这是现代法律制度的设计,尤其是侵权法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危险控制义务可以被分成两类.第一类是那些得以使潜在的受害人对危险自己负责的义务.主要涉及的是警告或告知的发出,但在特别危险的情况下可能要求明示禁止或提供必要的帮助及设备.第二类是以直接排除危险源为目的的义务.警告是最弱的安全措施,与直接作用于危险源的措施相比它比较简单、经济和无效,警告通常不被他人重视,因此就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特别是对孩子.而直接作用于危险源的排除危险的措施一般成本更高但是更有效[16].

究竟应该仅发出警告和指示还是必须直接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应当承担第1类危险控制义务还是第2类危险控制义务可以根据法律经济学考量.如果改变危险环境所需要的成本较高,组织者则承担第1类危险控制义务,履行警告或者告示等义务.如果改变危险环境所需要的成本显然低于造成人身伤害的损失,组织者则应当承担第2类危险控制义务,即应直接排除危险源.极端的情况是,无论投入多大的成本,也不可能预防的风险,这种情形显然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注范围.

Nussbaum案确立了这样一项原则:任何人都没有义务防止由发生概率极小的事件所导致的损害,虽然导致损害的风险可以预见,但是一般而言这种风险是可以被忽略不计的.在Nussbaum案中,原告的房子与一家乡村俱乐部毗邻,原告不幸被一只打偏的高尔夫球击伤.法院认定:虽然打偏球的被告以前也曾依相同的线路击球,并且也知道原告的房子与高尔夫球场相邻,先前也偶尔有高尔夫球偏落到原告的房子周围.但是在本案中,原告的房子并没有处于高尔夫球路的正中,而是离主球路有大约20到30英尺的距离,而且原告被高尔夫球击中并受伤的可能性极小,被告也就不承担任何责任.⑦

5)其他具体情形.

此外,还应该考虑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其他具体情形.向社会开放程度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所负有的防止或制止损害的义务,要重于开放程度低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专业知识的安全保障义务人防止或制止损害义务重于不具有专业知识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因为专业人员对危险的预见性和了解程度高于普通人,更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制止[17].在体育活动中,教练员、裁判员、救生员、医护人员等专业人员的注意标准显然要高于普通人.

2体育活动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抗辩

2.1自甘风险作为抗辩事由

在英美法国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体育伤害案件中,被告常常以受害人自甘风险进行抗辩.自甘风险指被告以原告知道或至少应该知道自己所介入的风险,因此不能因风险的实现而主张权利.国外的立法对此有明文予以确认.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在进行体育活动的过程中,对参加同一活动的人或在场观众造成伤害的人,如果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或者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不承担任何责任.”[18]

英美法国家法院通常认定体育比赛的参与者甘冒与观看比赛有关的通常的、能够预料的风险.例如,摔跤手将对手扔出摔跤台落在一个观众的膝盖上,法院认为:“娱乐场所的被邀请者通常甘冒常见危险,但是他并不甘冒根据常识不明显或潜在的、缺乏警示的、缺乏个人知识的危险.”因此,法院认为该风险不是摔跤比赛的观众能够预料到的.⑧

在棒球击伤观众案中,原告是一位女士,她第一次去观看棒球比赛就被一个飞上看台的球击中受伤.⑨她对俱乐部和场地所有者提起诉讼,认为其存在疏忽.法官认为,在先前判例中处理过相似的问题,不管现场观众数量有多少,管理者并无责任为所有人提供有挡网的座位.⑩只要管理者为观众席上最危险的区域提供了挡网保护,并为那些最希望得到被保护座位的观众提供保护,则其应被视为达到注意的要求.并不需要为某一类特定的观众提供保护,如本案的原告.也没有理由要求其注意到原告缺乏对危险的认识,如果要求售票员或被告的其他工作人员警示每一个观众他们在没有挡网的看台区域就可能被乱飞的棒球击中,无疑是荒谬的.○11关于整个场地都应该被挡网保护的说法被威斯康星法院认定不合理,因为棒球作为一项广为开展的全国性运动,在看台上追寻误飞上看台的球给热爱收集体育纪念品的美国观众带来了无穷乐趣,如果加了挡网,观众的热情将会大幅度降低.

美国有一系列棒球伤人案件,一般推定观众知道在一些情况下球会飞上看台,他们被推定为甘冒风险.最早的公开的案例指出:“棒球是我们的国球,它的比赛规则、比赛方式和存在的风险都是常识.”○12密歇根高等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对于参与棒球运动的人来说,有一些事实是常识,球被用巨大的力量投出和击打,它们可能会因漏接球、击球或投球出界,站在这些位置被球击中的人根据知识,自愿使其处于该位置,可以认为是甘冒风险.”○13

杨立新[19]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稿)》第29条“自愿承担损害和自甘风险”第3款规定,参加或者观赏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视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行为人违反体育运动管理规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除外.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未接受专家建议稿的意见,并无自甘风险的规定[20].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对自甘风险没有规定,体育经营者和组织者往往在并无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责任.如跆拳道道馆对练受伤案中,道馆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应认定受害人自甘风险,但主审法官并不认可[21].美国侵权法规定,体育活动是一种单独的抗辩事由.参加和观赏体育运动在实质上仍然是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因为体育运动本身就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造成某些伤害本来就在参加运动的人预料之中的.对于参加体育运动的人,以及观看体育运动的人,都对体育运动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既然是参加或者参观体育活动,就应当预见到风险,受到损害应当风险自担[11].但是,体育活动的参与者和观众可以推定经营者和组织者为保证安全采取了足够的措施,如果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其应对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以受害人自甘风险作为抗辩理由.

2.2体育活动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很多案件中,体育经营者和组织者都起草免责条款来避免法律责任.参与者受到人身伤害时,可以选择以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为由提出救济.如果提起侵权责任诉讼,则被告可以用合同约定的限制责任条款内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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