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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根本不能把体育与其他人类社会文化活动区分开来.就体育现象来看,至少可以更精确地被归为一种身体运动或身体活动.2从名实论分析现有的体育概念
以上叙述的是国内体育概念的大概情况.本文在此姑且不论这种把体育分为广义体育和狭义体育,认为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大众体育共同构成广义体育,并认为与“大体育”这个概念相对应的内涵规定是“社会活动”或“文化活动”的理论是否准确,但仅仅从语言学名实论的角度来看,把体育概念定位为是一种“社会活动”或“文化活动”绝对是错误的.原因在于这一定义(命名)违反了“能指与所指统一”,或者“名实统一”的定义学定律[16].
“语言可以言说世界,也必须言说世界,世界可以被语言言说,也必须被语言言说,语言和世界是完全同型同构的”[17].这是语言学的一个主流思想,而这个思想在我国的先秦时期就已经被先贤系统地论证过了,他们包括邓析、尹文、惠施、公孙龙和荀子、墨子等.当时这类理论被称之为“名实论”,其中公孙龙著的《名实论》和荀子著的《正名》都比较详细地论述了名实问题.公孙龙指出,“夫名,实谓也”(《公孙龙子•,名实论》),他认为,名的使用得当就是要恰如其分地指谓它所指谓的对象(“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荀子在《荀子•,正名》中也指出,“名闻而实喻,名之用也”.他认为“制名以指实”,名乱就会世乱.“制名”的解释就是“命名”,即用语言符号来代指某一类外界现象.命名过程中用的是符号,但所指的是事物,符号和事物之间必须要对应――“名者,鸣也”,名称意指的就是所指称的那个对象.因此,在用文字对现象命名时,必须是“能指”与“所指”对应,否则该命名就不能成立.
“体育”是一个词,或者说是一个术语.对“体育”这个术语的准确、简要解释就是概念,概念所对应的应该是体育现象.然而在当前的大体育框架中,情况并非如此.
先来看“体育”一词的构成.按照构词结构分析,名词中都有一个主体字,这个字只能是名词,代表该词的属,且常置于词的后部,另外的字对主体字起修饰作用,代表性质,置于主体字之前.如在“步兵”这个词中,“兵”代表属,是个名词,“步”代表特性,意思是“走步的”,用于规定“兵”这个名词的性质[18].这一结构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经典的定义公式――“概念等于种差+临近的属”.“体育”这个词是“体”与“育”的结合,这两个汉字组合起来构成了一个在我们汉语语汇中意义明确的词,就像“德育”、“美育”、“智育”一样.按照语词逻辑,“体育”一词中的“育”字应该是临近的属概念,“体”是对“育”的规定,是说明特性的.“育”有生育、养育、培育、教育之意,但能和“体”字组合成有效词汇的只有“教育”和“培育”两种意思.在日常生活中有“身体培育”的说法,只是人们一般不把它简化成“体育”.“身体教育”的说法早已被人们所接受.这就是说,“体育”这个词所指的应该是一种教育,有如“数学”中的“学”代表“科学”,表明“数学”是一门科学,“字典”中的“典”代表“典籍”,表明“字典”是一本书.但“体育”无论如何也推不出诸如“社会活动”和“文化活动”一类的意思.
如此看来,单就“体育”这个词来讲,它既然是“育”,就不能不归“育”管,因此体育只能是属于教育,而不是社会活动或文化活动.
有的学者会认为,教育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活动和文化活动,所以把体育定义为是一种社会活动和文化活动也未尝不可[19].但问题是,从定义学来看的话,这样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严格的.“所谓定义,是指对于一种事务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20].名称不只是一个抽象符号,它既是被定义项,也包含着定义项.被定义项和定义项必须对应,不能多出,也不能有缺失.被定义项多出定义项犯的是外延过宽(内涵过窄)的错误,定义项多出被定义项犯的是内涵过宽(外延过窄)的错误,这样的定义都不完备.如在“单身汉是未婚男人”这个定义中,单身汉是被定义项,未婚男人是定义项,“未婚”与“单身”对应,“汉”也和“男人”对应,“未婚男人”准确地表达了“单身汉”的内涵.很明显,把体育定义为是一种“社会活动”和“文化活动”是犯了内涵过宽的错误,这样不能让人很好地把握体育.
也许还有的人会说,名称只是一个约定,我们可以给他加些新的含义“有亿万人已经接受了这一概念”[12].这种说法同样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如下: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这种说法违反了语言的“经济有效”原则.语言是一个自组织系统,是有生命的,它的目的是用最少的语汇创建一个健康的语言系统,这就是“经济有效”原则.每一种语言的语汇量都有规定,只有是必要的才把它创造出来,相反,认为语汇越多越能有效地实现语言的功能的观点是错误的.荀子说过:“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成俗谓之宜,异于约者谓之不宜”.这句话应该这样理解:在每一次创造新词给外界现象命名时,只能是采取约定的方法,但之后再用这个词时就不能违反先前的约定了.如上分析,“体育”一词不是一个毫无实意的新词,而是一个意义明确的旧词,并且在它最先从日本引入中国本土时,也是指教育.所以就不能再给“体育”约定意义,否则人们就不知道到底应该遵守几千年的“教育”规定和最初从日本引进的“体育”规定,还是遵守刚出现几十年的“体育”规定了.试想假若给“体育”重新约定意义,那么新约定的意义和以前旧有的意义之间势必产生纠葛.如此强加给语言系统的东西将得不到它的承认,最终只能导致语言系统的紊乱.其次,说体育这个概念已经为亿万人所接受,从表面上看确实是如此,但仔细一看却并非事实.严格的说是亿万人都对“体育”这个词有所耳闻,也理解它的一些大概意思,但它的确切意思并没有被大众所了解,包括从事体育行业的业内人士.至少绝大多数青少年家长不同意“电子竞技”也是体育.因此,赋予“体育”一词新的意义之说也是不科学的、不可取的.
本文来源 http://www.sxsky.net/yixue/010402002.html
还有观点认为把“体育”译为“身体教育”并不是必然或必须,仅仅根据“体育”这个词还可以译出很多其它的意思来.张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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