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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大量化解了医疗矛盾和纠纷,通过保险的引入加快了理赔流程和效率,同时依托《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使医院、患者、保险公司、卫生行政、司法等部门形成联动.为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运行积累经验.
[关 键 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R197.32[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5-0515(2010)-12-203-01
自2009年2月1日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委)正式成立以来,坚持独立的第三方地位,对疑难、争议案件引入专家会诊、咨询制度,为医患双方提供无偿服务,截至目前,共受理医疗纠纷193件,办结161件,调解成功136件,医患双方自愿终止调解24件,调解不成1件,调解成功率达到70%,且调解成功的纠纷中协议得到100%的履行,成功化解了大量纠纷.
医调委依托天津市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而成立,机构性质属于天津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的下设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市司法局负责调委会的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保障.同时全市35家三级医院根据自身规模、医师数量以及往年医疗纠纷情况投保医疗责任险.1万元以上纠纷赔付直接由保险公司做出理赔,医院无权自行解决.现调委员会的12名调解员中有7名具有政法、卫生部门的从业经验,另有3人为医事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其余2人为法学专业.还拥有由9名律师和9名司法鉴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相对其他医疗纠纷处理方式,调委会具备如下特点:
1中立性、公平性.医调委与卫生局、医院不存在隶属关系,人员构成也由律师、司法局人员和社会招幕为主.调解过程不向任何一方收取任何费用.人、财、物均来自政府财政的直接补贴,与医疗卫生机构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从根本上保证了其中立性.调解工作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若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则按照社会主义道德常识进行调解.医患双方在调委会主持下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见的表达.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仍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法律诉讼,保证各方利益的完整.设立回避制度,有一方提出回避要求的调委会将予以更换调解员,双方均可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2规范化.医患双方必须同时到调委会递交调解申请,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争议焦点、事实经过、索赔金额或处理意见.核实医患双方资质和主体资格,有效规避“专业医闹”“搅局”的情况.每次调解过程均制做调解笔录签字认可.调解成功后制做调解协议书,对理赔时间也做出明确规定:10万元以内的3个工作日;10万―30万元5个工作日;30万元以上的7个工作日办结.医调委设立专家库,对重大、疑难纠纷案例进行分析综合各方意见,出具调解意见,对调解难以奏效的纠纷指导其按照理性思维主张自身权利,并做好回访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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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效性.调解期限为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期起1个月内,特殊情况经当事双方同意可延期1个月,到期仍未过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失败.调解过程有保险公司参与,调解形式包括四方面谈和单独约谈或沟通等.1万元以上赔偿款由保险公司直接划拔患方账户,省去诸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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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整体联动.医调委的成立,给患者增加了一条维权快速路,同时减轻了卫生局和医院的行政压力.通过《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打通了司法、卫生行政、医院、患者、保险公司之间的通路.医调委每月将纠纷调解情况反馈卫生局,后者定期组织全市各医疗部门召开病例分析讨论会,并且从市卫生专家库抽调专家进行病例分析,各相关医疗机构对自身存在问题总结分析并将结果上报市卫生局,以减少同类医疗过失的发生.保险公司将理赔情况与下年度保费紧密挂钩,进行适度上浮或下调.今年已将市内二级医院医疗纠纷纳入医调委调解范围,并逐步向市内所有医疗机构扩展.
医调委运营一年多以来受到各方观注也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益,对缓和医患矛盾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运行时间的增加,调解范围的加大也在一些问题上表现出局限性.首先,专业性仍需提高.医疗行为是一种高度风险的复杂技术行为,本身蕴涵着对人体结构和机能的致害因素,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的判定.判断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就成为医疗纠纷不同于其它民事纠纷的重要特点.由于患方往往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加之对医方的不信任感,迫切的需要医调委在调解过程中有效传递双方信息.做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国际上称为ADR),中立性和权威性是医疗纠纷处理的两个基本点,但医调委的专家库大多为各医院在职医师,仍不能完全避免患者对其判断客观性的质疑.
医院有种普遍的心态即不你怕告,也不怕你上吊,只怕你来闹,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医调委的介入大大减轻了医院的压力,同时医疗责任险的推广也进一步院方的经济负担.在患方咄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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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各部门联动协调,医调委不具备对责任人的处理能力,对一些确属重大过失或是医疗事故的责任单位调解后的处理鞭长莫及,医疗责任险的设立也使一些医疗机构对医疗过失的容忍度加大,因为并非每件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都会引发纠纷或者进行赔偿.单纯的经济处理还不足以引起足够重视,这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的介入,通过合力指导和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水平,以真正达到减少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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