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类有关论文例文,与新建筑法7月施行企业须为职工缴工伤保险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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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4月22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对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其他条款未作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出,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要求,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八条中指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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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专门针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做了规定,内容如下: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此处列出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以做对比: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中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做了规定,其中多项条款涉及建筑质量安全: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
建筑施工企业类有关论文例文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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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对违反该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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