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管理方面论文范文集,与怎样使遗嘱得到确认,并产生法律效应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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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在贵刊2006年第4期“法律权益”栏目看到订立遗嘱的五种方式后,即根据自身的健康状况,按第2条自书遗嘱的方式,互订了离世后互赠遗产的遗嘱,但当时可能是认为既然有效,就忽略和省去了公证程序(也可能是图经济方便,省钱省事).
去年末父亲因病去世.为了将现居住房屋的产权更名到母亲名下,我们拿遗嘱前去办理,却遭到了市产权处的拒绝,理由是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和认证,他们辨不出真假.我们找到法院要求认证,法院又说遗嘱有效,不用认证,他们也从来没认证过,这是产权处的问题.现在问题僵在了这里,房屋产权更改不了,母亲很是着急.因此特向贵刊咨询一下,通过什么途径可以使父亲的遗嘱得到确认,并产生法律效应,让产权处得以承认?
辽宁省本溪市读者程积
法官说法
1991年8月31日司法部、建设部发布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继承等问题时仍在适用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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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程某所说的情况,就属于上述第二条第二条款中规定的“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的情形.
这就是说程某和程某父亲的其他继承人可根据其父亲遗嘱的内容协商签订一个遗产分割协议,要求公证处对这个协议出具公证证明,然后拿这个公证证明和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其他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果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程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程母的继承权进行确认.
另外上述通知第六条还规定: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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