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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则方面论文范文,与税法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得失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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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平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能有效促进公平,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方面能够起到重要作用,最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鉴于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作用,个人所得税无论在立法理念还是实际执行中都离不开公平原则的引导,本文从个人所得税修改的得失和个人所得税中公平原则的体现浅析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建议.

[关 键 词]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3)04-104-1

一、个人所得税修改后仍有公平原则的缺失

(一)分类制课税模式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我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仍采用分类制,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征纳方法.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税制统一,征管方便,有利于控制税源,节约征收成本.但是这样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会造成税负负担不合理,导致新的贫富差距,总体上是难以体现税收负担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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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费用扣除规则有违税收公平原则.现行费用扣除规则过于简单,没有考虑相关的影响负税能力的因素.根据我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一刀切的扣除办法,每月的扣除额固定元,欠考虑纳税义务人的住房、养老、失业等因素,也不考虑纳税义务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甚至残疾等情况.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三)特殊群体附加扣除费用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沿用以前的规定,将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标准从原来的4000元上涨到4800元.从税收公平原则的精神出发,外籍纳税义务人既然与国内纳税义务人一样生活在中国境内,其免征额就应与处于同一条件下的国内纳税义务人相同,这种规定是与税收公平原则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四)征管水平不利于公平原则的实施.当前,我国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还普遍不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目标,强调征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从征税的角度考虑得多,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得少.现代税收应采取服务模式,要更新管理理念,增强税收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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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课税所得范围的规定同样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如前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税制,将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所得范围分项,用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从个人所得税法的国际比较来看,尽管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有综合制、分类制和混合制的区别,但是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会重视课税所得的分类,在课税范围上力求准确并避免疏漏.从现行的列举规定里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附加福利”和资本利得项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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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对这两类所得无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造成了造成相当大的税源流失.

二、以公平原则指导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

为更好地体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在今后的税制设计上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本着少级距、宽税基、严征管、低成本的原则,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改革.

(一)用税收公平原则指导费用扣除标准.人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是国际通行的个税立法原则,针对现行费用扣除规则过于简单,没有考虑相关的影响负税能力的因素的情况.将来修改费用扣除规则应当充分考虑每个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将纳税义务人实际负担的部分进行合理的扣除,真正按照纳税义务人的负担能力进行征税,使税收公平原则得到很好的体现.

(二)用税收公平原则全面规范减免税制度.我们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除列举少数几项收入,如抚恤金、救济金、离休工资、见义勇为奖励金、军人转业费和复员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给予免除外,其余各种收入都应列入征税收入的范围,这既有利于简化税制、拓宽税基、公平税负,也有利于加强征管,防止腐败,减少税收流失.

(三)用税收公平原则指引课税所得范围的规定.我国现有的课税范围规定不能体现税收公平.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更加公平,课税所得范围应当扩大.可以先调整和增加应税所得项目,逐步扩大税基.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到位,个人所得税法可以考虑将当前可转化为现金利益的福利性收入列入课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不能孤立地从某一或几个方面对缺陷问题进行修修补补,而应当借鉴国外个税法的优秀成果,综合考虑我国国情,注意个人所得税法整个结构体系的完成性和协调性,将税收公平原则作为其设计和立法的首要理念和原则,并将税收公平原则贯彻到个人所得税法完善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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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陈志楣.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7.

[2]夏琛舸.所得税的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M].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171.

作者简介:曹森林(1989-),男,汉族,河南信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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