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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玉平(1989.11-),女,湖南邵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 要: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两种重要的调整机制,两者关系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盛久不衰,而今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实践的过程中变得日益凸显,两者之间冲突若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缓解将会导致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由现实案例入手,对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所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解决措施,希冀有裨益于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
关 键 词:法律;道德;冲突;解决
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关系稳定、和谐发展之两翼,道德以倡导社会真善美感化引导人,法律以惩恶扬善规范约束人.可见道德与法律的最终目的都是弃恶扬善,追求人的自由和保障人的自由.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间存在着各样的冲突,有些处理结果是为公众所不理解和接受但有些却为公众拍掌叫好.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超过必要限度,那将会使道德与法律的“在和谐中冲突、在冲突中和谐”的这一状态遭到破坏,导致道德与法律规范人们行为功能的在一定程度上失效,不是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显得苍白无力,就是法律的权威性丧失殆尽,进而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主要表现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速度的加快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更加纷繁复杂而各种冲突的表现也是多种多样.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历来都是法学家们讨论的重点之一,从安提戈涅与苏格拉底的悲剧到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从中国古代所提倡的大义灭亲到泸州二奶遗赠案与南京彭宇案,而继彭宇案后一系列的扶老人被讹事件几乎经常见诸报端或是网络,有段时间扶不扶的话题甚至上升到全民讨论的高度.由此看出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更是层出不穷,通常法律与道德冲突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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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合道德不合法,如2001年著名的泸州二奶遗赠案: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1996年黄某认识了张学英并与之同居,黄某在生前曾立一份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的赠与张某部分财产的遗嘱,黄某2001年4月22日因患肝癌去世后,蒋某控制了黄某的全部遗产并拒绝履行遗嘱,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庭判令蒋某给付她应得的遗产6万元,最后法院一审以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遂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此案当时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对于纳溪区法院和泸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形成了截然对立的两种意见,有人拍手叫好“这个案子断得好,有力地震慑了企图成为第三者的人而端正了民风;但也有人深不以为然“法庭是慑于民众的呼声和舆论的压力才那样判案,法庭置《继承法》的明确法律条文于不顾,仅用道德二字就判原告败诉,令人不可理解”.
另一方面是合法不合道德,如2005年的医德高尚献血案:2005年6月,云南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妇产科的一名产妇阮某在剖腹产手术中大出血,由于血库供血不足将导致生命危险,在寻找义务献血者无果且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妇科医生卢新华本着救死扶伤的原则为产妇义务献血令产妇母婴转危为安,而事后云南省卫生厅法检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中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统一由当地血液中心供给的规定认为此举属违法采供血,要求医院进行整改且不得表扬卢新华医生并对医院下发《处罚预先通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并医院处以6万元的经济罚款.该案例的处理结果就是典型的合法不合道德情况,处理结果出来后,不少市民认为省卫生厅的处罚不近人情,而当事人孕妇的家属更是对此情绪激动:“医院和医生采血救病人不是为了谋私利,而是为了救死扶伤,如果这样的举动得不到表扬却要受处罚的话,我们很怀疑这种处罚的合理与合情!”而献血救人的医生更是对此处罚结果感到迷茫,不可置否该处理结果无疑给了社会道德底线以沉重的一击.虽不近人情却有法可依,着实令人“大惑不解”,该案例的结果不仅动摇人们对道德的信念和法制的信心更是对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产生负面影响.培根有一句名言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冒犯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在上述的医德高尚献血案虽未涉及到法院判决,但是这样的处理结果高悬在上,从此哪个医生敢献血救人呢?救人有风险,行动需谨慎将可能成为多数人的选择.果真如此,那么长此下去我们这个社会将会变得何等的可怕?[1]
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的分析
如前所述,道德和法律虽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如泸州二奶遗赠案与“医德高尚献血案这样的案例却引起了人们基于道德和法律从不同的角度有了不同看法.法律与道德发生原因的冲突有很多,笔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是道德与法律的评价标准与价值取向不同;二是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一)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与价值取向不同
首先,法律与道德评价标准是不同的.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2]法律与道德在评价标准上可以说是大相庭径的,法律对行为的评价是合法亦或不合法,而道德对行为的评价是善还是恶,善恶源自人的内心的评判,不同的人或者不同的阶级、集团或者阶层对道德的善恶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的尺度和标准,往往人言人殊,通常只有相对的道德善恶却没有绝对的善恶.而法律往往反映的是在社会上占统治或者支配地位的利益阶层或者集团的道德观,在一定程度上契合大众的基础道德价值观,同时法律的标准是客观统一的,一旦法律通过并公布实施之后,其标准就获得了统一并且必须加以遵守.故在法律的实施以及在法律行为的评价上,即使按照法律作出了合法还是违法的法律评价,但是按照不同的道德评价,不同阶层的人会在道德上作出不同评价,该种不同于法律上的评价通常会导致人们所说的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其次,法律和道德价值取向是不同的.如道德上要求见义勇为,但是法律虽然鼓励见义勇为却认为没有特定职业的人对特殊情况没有救助的义务,亦不会判没有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虽然前段时间网上流传甚广的“见死不救罪”的设立等最终还是未能成行.再如道德上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法律规定的债权诉讼时效制度却持相反意见且对比鲜明.从以上法律与道德不同的价值取向可以看出:道德把人当成教堂中的人,希望人利他和无私,追求高尚;而法律基于经济人的假设,认为人是自私的,追求效率和稳定以及运用上的便利.因此,道德上提倡的行为,法律不一定加以规定.[3]
(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法律本身只是一个相对的善即基于社会基本道德基础与统治阶级的道德观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规范,故它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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