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类论文范文集,与我国中药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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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9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533(2007)09-0396-03
中药是我国的国粹,属于传统医学领域,中药产业也是我国的传统优势产业.但是,我们也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了知识产权对我国中药贸易的影响和冲击.外国公司利用中医药古方、传统中药开发新药,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而我国的传统出口产品――中药材屡次在西方国家贸易壁垒前举步维艰.日本、韩国等国家不仅利用先进技术将改良后的“洋中药”打入我国市场,还逐渐从我国成功引种某些中药材,由依赖从我国进口到不仅可以满足其国内需要,还可以少量出口.
我国加入WTO后,中药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迫在眉睫,不容忽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专利保护是保护力度最大、最有效的手段.而就我国现阶段中药行业的专利申请和保护的情况来看,尚存在相当多的问题.
1我国中药产业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的误区
作为知识产权中最有效、保护力度最大的一种方式,专利保护早已被西方制药行业广泛采用.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和人们长期以来的思维惯性,很多业内人士对专利申请的必要性没有正确的认识,申请专利保护的意识淡薄,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之一:认为现行的中药品种保护可以代替专利保护.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使我国医药行业习惯于寻求行政保护.然而实际上行政保护和专利保护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保护,两者只能互补,不可替代,而且在法律上,专利保护的效力要大于行政保护,具有法律上的财产权特征,是一种私权.在面临侵权时,被仿制的中药品种保护的药品只能寻求行政保护,而被侵权的专利保护的药品就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虽然中药品种保护与专利相比具有审批速度快、保密性强的特点,但它不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也就是说,同一个品种可能有多家企业同时受到中药品种的保护.
误区之二:认为技术秘密保护可以代替专利保护.对于一项发明创造,专利保护和技术秘密保护都需要,在尚未申请专利之前或撰写申请文件过程中,该发明创造是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的.但是药品关系公众健康,进入市场需要公开处方及工艺,很难保密.而且技术秘密保护有泄密或被破密的危险,毕竟能像云南白药一样得到国家级技术秘密保护的中药还是极少数.如果被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原发明人虽然拥有先用权,但生产规模要受到限制,不能再扩大生产了.同时,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也很难达到产业化的目的.
误区之三:忽视职务发明导致专利技术流失.相对于发达国家,在我国专利申请中的职务发明所占比例较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2006年受理的三种专利职务申请中,国内职务申请为203566件,占国内申请总数的43.3%;而国外职务申请为99608件,占国外申请总数的96.9%.
药品生产是一个特殊技术领域,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特点.真正意义上的新药研发投资大、周期长,通常只能在公司等机构的投资、组织下才能进行.由于国内非职务发明所占比例较大,而个人的研究只能集中在技术难度较低、研发投入较小的领域,因此国内的中药专利申请中高技术含量的较少,主要集中在中药复方专利方面,大多是低水平重复研究.另外,由于一些机构对知识产权不甚了解、管理不善,也可能导致一些职务发明专利变成非职务发明专利,从而侵害机构的利益.
误区之四:重论文轻专利的管理体制导致专利新颖性丧失.目前许多单位职称评定中存在重论文轻专利的现象,因此,科技人员为晋升职称,只重视发表论文,不重视申请专利.加之发表论文比申请专利更为简便、迅速,很多企业、科研单位及其科技人员缺乏专利意识,更乐于发表成果,刊登论文,结果导致发明创造新颖性丧失,失去了申请专利的机会.
误区之五:研究项目不重视专利检索导致重复和侵权.有些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只顾低头搞科研,不关注他人专利申请的动态,更忽视专利检索.结果导致研究项目重复,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既浪费了人力、财力,又错过了宝贵的科研时机.企业及科研单位应该建立专利保护的相关部门,负责检索、跟踪相关专利信息.
误区之六:缺乏维权意识导致有“保”无“护”.获得专利之后,将专利束之高阁,没有维权意识.专利在法律上属于私权力,法院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权利人获得专利权以后要时刻监测侵权活动,防范侵权的发生,在确定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只申请权利而不维护权利,这样的专利也是形同虚设.
误区之七:发明人对中药专利保护限度的理解有误.有些人认为专利保护的中药复方,一旦经他人增减一味和几味中药剂量而产生复方构成的一定影响,则不会构成侵权.
2中药专利产品保护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1中药专利侵权认定上的困境
中药专利品的侵权认定较难.因为一个申请专利的化学药物,如果被仿制或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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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我国对中药实施专利保护的规定,认定侵权非常困难.因为化学药物均有具体的化学结构式,专利人在申请专利时可以“涵盖”相应的结构和衍生物,如出现仿制,很容易被发现.而中药与化学药物的不同之处在于中药是由组方和剂量组成,不具有具体的化学结构式.侵权人一旦改变中药组方中的某种成分或加减剂量而制成一种所谓的“新药”,再制成固体制剂或液体制剂的成药后,即使采用最先进的仪器也无法分析出其中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因此中药专利保护缺乏适合自己的一套认定标准.
2.2国内企业重视市场,缺乏对专利竞争的关注
纵观国外制药业可以发现,它们大多设有专门的专利工作机构,专利工作通常由专利代理人和专业律师来承担.例如著名的美国制药企业默克公司设有知识产权部,拥有很多的专利律师和几十名专利代理人;辉瑞公司设有专利法律部,其中专利部有33名专利律师[1].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药品企业依然习惯于将目光瞄准市场,而没有对市场竞争的前沿专利竞争给予足够的重视.我们的国内制药企业,暂不说研发投入,就是专门负责企业专利管理的部门几乎都没有.
通过这样的鲜明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在专利竞争中,我国中药生产企业目前还处于非常不利的状态.
2.3国内不少中药企业缺乏专利经济意识,放弃国际市场
尽管我国在中药行业占有很大的优势,但是申请中药国际专利的项目却极少.大多申请人放弃了国外市场,只满足于国内市场的竞争.而国内市场由于有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企业的技术竞争程度还不激烈,所以企业对专利保护的要求尚不强烈,只是采取观望态度.
2.4中药专利审批的周期太长
从中药发明专利申请到专利授权或驳回,平均需要3年时间[2].在申请人看来,这个申请过程较之中药品种保护的申报过程相对较长,尤其是发明专利公开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没有法定期限,从而导致实审周期延长.
2.5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由于我国实行中药专利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与发达国家相比还不长,公众对中药专利保护的意识及自觉遵守和维护意识还不够,导致知识产权侵权及技术转让纠纷增多.同时中药专利保护“三性”的判定复杂,各地法院又缺少相应的专业人材,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等诸多因素,使有关侵权案件及技术纠纷很难得到及时判决与处理.
2.6缺乏专利申请撰写技术,难以获得国际专利
与我国不同,欧美各国对中草药的配方不给予专利保护,但对中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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