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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有关论文例文,与建国初期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妇女死亡问题探析相关论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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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妇女死亡的复杂原因

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妇女大规模的死亡,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一是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制度的严重阻碍.新中国建立以后,甚至《婚姻法》颁布以后,在广大的新解放区和一部分老解放区的广大农村和市镇,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强迫、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早婚和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依然严重地存在着,一般男女自由结婚和寡妇结婚,仍然受到父母公婆或本家的干涉和舆论的压迫.有些地区甚至还存在着“典妻”、“租妻”、“换妻”、“抢亲”、“等郎媳”、“望郎媳”等极端野蛮的现象.据河北省沧县10个村统计,从1951年1月至10月共有结婚者60对,其中由父母包办的就有51对.山西省河津县武家堡等4个村的学龄儿童中,有54%已经由家庭包办订了婚.福建省宁德县一区3个乡统计,租妻的有149人,典妻的有159人,伙妻的有5人.[15]这种情形,使大量的家庭生活继续陷于无止境的纠纷和深深的痛苦中,生产也受到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广大妇女还在忍受着难以想像的精神上肉体上的折磨,她们为争取婚姻自由和一点起码的人权,仍然受到了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封建思想的荼毒,以致继续遭到野蛮的迫害和残杀.

《婚姻法》公布后,对于长期遭受封建婚姻制度摧残的妇女来说,终于看到了新生活的希望,于是纷纷向封建的婚姻制度发起冲击,使建国初期各类民事案件尤其是婚姻家庭案件激增.据华东司法部不完全的统计,1950年下半年婚姻案件共有40567件,占全华东民事案的第一位(1951年1至3月三个月中共有婚姻案件24758件,比1950年下半年的比例数又增多),而婚姻案件绝大多数是离婚案,并且由女方提出的占有75%-90%以上.离婚原因则又多是包办买卖婚姻、重婚、不堪虐待等.[4]另据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的不完全统计,自1951年1月至5月,全区各级司法部门共受理婚姻案件32881件,占全区民事案件的60%以上.在这些婚姻案件中,离婚案件达25972件,其中绝大多数是受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压迫最重的妇女提出来的.[9]婚姻案件的增多,充分说明了过去的封建婚姻制度的极度不合理,也说明了建国后的妇女觉悟程度已逐渐提高,要求摆脱封建婚姻的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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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由于一些区、村等基层干部和群众对中央指示的精神领会不够,对贯彻《婚姻法》的目的、性质、方针和具体做法没有弄清,因而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死人现象和违法乱纪事件.建国初期许多干部还保留有封建社会里遗留下来的不正确的思想,错误地认为“婚姻自由只对妇女有利”.有的对妇女提出的离婚要求拖延不理;有的还强迫妇女继续过着痛苦生活;有的干部无原则地迁就群众的落后意识,无理地阻挠青年男女的正确恋爱,等等.例如1950年察哈尔省万全县扬门堡一位妇女,原是给弟弟说的亲,后来却被迫和他的哥哥结了婚.她不愿意,要求离婚.本村的干部就反映:“准她离婚,全村有四五十个妇女也都要离婚.”这一下把县区领导干部吓唬住了,怕造成“离婚热潮”,便不批准她离婚.[2]一些区、村党员干部轻视妇女甚至压制妇女的思想和作风还顽强地存在着.1950年山西省左权县一妇女被丈夫用火柱穿死,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竟没有给凶手以应得的法律制裁.兴县二区某村干部向要求离婚的妇女横施“背铐”刑罚,来“镇压”妇女离婚.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对于妇女合理的要求采取了封建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态度,借口婚姻自由“只对妇女有利”,因而对妇女要求离婚,不问情节如何,一律拖延不决甚或强迫同居.有的妇女要求离婚甚至达10次以上,拖延了二、三年之久,还得不到解决.平原省辉县七区袁振清之妻,因与其夫年龄相差太远,平素感情极不融洽,女方要求离婚,区政府不批准,强令其回家,结果竟被袁振清活活打死.值得严重注意的另一事实是,共产党农村支部中的部分党员对妇女群众同样也抱着封建观点.1950年初山西盂县西南沟某农民妇女,因提出离婚,竟被该村支部书记打了40大板.[1]1950年7月,皖北临泉县宋集区张砦乡王营砦王氏向乡政府要求离婚时,该村村长李金鼎竟然召开村民大会“斗争”她,说她不正经,致当夜王氏被逼吊死.福建晋江有3个妇女到区政府请求解决婚姻问题,连去3次无人过问,当即有两个妇女回家自杀.[4]1951年4月,山东临沂专区苍山县一区杨家庄21岁的青年妇女潘氏提出离婚后,该区、村干部均长期拖延不予办理,致使潘氏被其婆婆和丈夫残忍地虐杀.[3]

三是不少地方司法部门对婚姻案件处理不当,或拖延处理.例如河北省遵化县司法部门,1949年共收到婚姻案件176件,只处理了39件;丰润二区两年间没有处理1件.[17]河南省舞阳县对妇女任如涛的离婚案,当地司法机关从1948年直拖到了1951年5月底.[18]这种拖拉作风招致了严重的后果.陕西省醴泉县张云阁(女),反对父母包办婚姻,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约.法院将此案拖延了两个月没有判决,致使张云阁走投无路,竟在法院后门跳井自杀.[18]有些地方虽加处理,但极不慎重,不问是否还能和解,即行草率判离或强行和解.例如绥远新区丰镇、集宁等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有求必应,随便批准,结果发生乱离现象,引起农民不满,甚至恐慌.有的则机械强调农民内部婚姻问题应尽力和解,应离的不准离,以致酿成人命惨剧.还有不少区县司法干部错误地认为妇女有了自由似乎就会“天下大乱”.山西右玉县司法科对该县王四女因申请离婚而被其丈夫王某刀刺重伤一案,竟判决道:“你既早婚三载,男子不好,你应好好规劝.你不该背祖德失名声,若非重伤,应坐同罪.念你重伤,恕不治罪,望自反省.”[1]1950年初通县一区司法干部由于未能掌握《婚姻法》的精神,在处理婚姻案件上出了偏差,造成了翟芝蓝退不了婚服毒自杀的事件.8月23日,洛阳市东北郊九龙台王玉到洛阳市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被拒后被其夫惨杀.[19]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的是这些地方司法干部轻视妇女甚至压制妇女的思想作风尚未改变,对封建婚姻制度的罪恶熟视无睹,对婚姻政策不加研究.

三、《婚姻法》的广泛宣传贯彻对妇女婚姻自由的积极推动

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妇女死亡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51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2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再次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要求各地开展一个大规模地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从根本上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根据上述指示,首先,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了严厉措施,其内容一方面是有系统地揭发与批判了人们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恶习,检查了县以上各级法院、民政部门主管婚姻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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