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类论文范文集,与两份遗嘱,哪个有效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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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叶某婚后生有女儿叶蓉.2001年,我们夫妻开办了大米加工厂,四年后资产已达30余万元.有了钱叶某开始胡来,2004年他包养的“二奶”黄某为他生下了一个儿子,起名叶富生.2007年4月,叶某意外死亡,黄某带着儿子要求分割丈夫的遗产,遭到我的拒绝,她便以叶富生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告到法院,主张她儿子与我女儿一样享有继承我丈夫遗产的同等权利.请问,叶富生是否有权继承我丈夫的遗产?
答:由于你丈夫叶某与黄某的关系不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因此叶富生系“非婚生子”.《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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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富生与叶蓉都是你丈夫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你拒绝是不对的.正确的做法是:首先从你与叶某的共同财产中分出一半来归你,剩下的一半则是叶某的遗产.叶某的这笔遗产应由你和你女儿以及叶富生共同继承.若叶某的父母健在,其父母也享有继承权.叶蓉所分得的遗产应由你负责管理,叶富生所得遗产则由黄某负责管理.
同居关系双方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吗
问:2006年1月,我便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还生育了一个儿子,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1月,我经诊断患有肾病综合症,先后到北京、上海等地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李某支付2万元后不再陪同治疗,也不再支付医疗费及其他费用.2007年1月,我与李某解除同居关系.请问,我可以要求李某履行扶养义务,给付我治病期间的医疗费及必要的生活费用吗
答:你与李某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你与李某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并未形成夫妻关系,你要求李某履行扶养义务,承担医疗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哪份为准
问:2007年3月19日,我父亲去世,去世时他留下两份遗嘱,一份是2003年所立的,内容是将遗产中的一套楼房由我继承,并办理了公证;另一份是2005年所立,内容为这一套楼房由我和妹妹继承.为此我和妹妹发生争执,妹妹认为遗嘱应以最后一份为准,但我认为父亲的第一份遗嘱进行了法律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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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你父亲在2003年所立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因2005年你父亲所立遗嘱没有公证,故应以2003年所立的遗嘱为准,这一套楼房应由你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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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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