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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6;一个是山阳县交警队长饶玉明,去年带人逼死农用车司机命案,(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个是民怨沸腾的柞水县公安局副局长张军i一个是专门为何铁虎暗算对立面、收拾反对者、这次指导徐梗荣案件的市刑警支队副队长李剑锋(酒后驾车被省厅通报过).”第三条:“丹凤警方对负面影响不再躲猫猫.何铁虎不就是我们商洛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吗他一心抓钱,给公安局装修办公楼花了两千万,比盖新房花得还多,何铁虎捞了多少在何铁虎手下发生丹凤徐梗荣事件是必然的等”
商洛警方查明,这些发帖人的IP地址正是张国庆和张佰庆两兄弟家的IP地址.
对于立案原因,卷宗中有如下体现:
其中的一页写着:“2009年3月22日,我局根据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清林对商洛市网监支队互联网监控信息的批示,要求对互联网上关于丹凤县徐梗荣死亡事件及诽谤商洛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何铁虎的内容进行查处.”商州公安分局局长常建荣签署了“同意立案”的意见.
其后一份立案书中注明:“上述事实确已发生,故对此案可以立为诽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拟立案侦查.”
在一份文件中,记者还看到商洛市公安局局长李淑娥签署的意见,同样表示同意立案追查.
证明材料所注日期发生在拘留后
至于指使发帖的说法,记者在卷宗中看到了如下笔录:
在对张佰庆的笔录中,是这样写的:“我将这些内容发到网上后,还打把这些内容告诉我弟张国庆,让他也把这些内容发到网上.目的就是增加网络上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扩大影响.”
记者发现,在对张国庆的笔录中,也有类似内容.
在卷宗的后面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张氏兄弟发帖内容的情况核实,如对于“丹凤公安局的政委王孔己是某领导的司机”这个说法,警方查明丹凤公安局没有人叫王孔己.
由商洛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支队长张丹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明:“柞水县公安局副局长内无‘张军’此人,就我姓张.”张丹曾担任柞水县公安局副局长.
一份《商洛市公安局南北两栋办公楼改造加层的情况说明》则注明,北办公楼2007年6月加层,预标为1650668.50元,决标为2944178.82元.何铁虎当时没有担任局长,跟他无关.南办公楼2008年3月改造加层情况:预标2904037.87元.当时局长为何铁虎,但由一位副局长负责.南北办公楼改造共花掉584.8万元.
“办公楼改造才花了500多万元,根本没有像帖子中所谓的装修办公楼花了2000万元.”樊永生说.
而针对酒后驾车被省厅通报过的市刑警支队副队长“李剑锋”,记者也在卷宗中看到了一份来自“李建锋”(帖子中“李剑锋”的“剑”字有误――记者注)的情况说明:“2005年7月,由于天气炎热,我同本单位两名同志在名人街一小吃摊前喝稀饭,有一熟人给我倒半杯啤酒等我饮后正欲驾车,正好被省厅警务督察发现,并予以督查.此事发生后,我向市局写了检讨,省厅从未通报此事.”这份说明背后还附了一张训诫纠错的“谈话通知书”.
卷宗中,记者还看到了对党芳瑞的讯问笔录,其中有两段这样的话:
“丹凤事件发生之后,张佰庆给我多次打询问有关情况,我没有说违反原则的话,也没有做违反原则的事,我在单位还要求上进.”
“我认为现在言论自由,只要不说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就是说些违反原则的话也不违法,我认为言论无罪.”
记者注意到,张丹、李建锋等人的情况说明及各种证明材料,上面所注明的日期均显示在张氏兄弟被拘留之后.
11月6日,记者再次与商州公安分局政委樊永生取得联系.樊政委表示,张国庆的网络发帖行为本身构不成犯罪,可以治安处罚处理,但当时分局还没见到公安部发出的16号文件,不知道只有三种情形才能公安介入,所以没能进行治安调解.“见到16号文后,分局才意识到,对张国庆的处理‘程序不符合规定’,‘所以撤销了处罚决定.”
对张佰庆被刑事拘留一事,樊政委称“也是因为立案时还没见到16号文,现在看到了知道公安部门没有管辖权,就在昨天作出了撤案决定,今天就能送达.”
樊政委说,商州分局同时将撤销结果告知了帖子中涉及的4名当事人.“如果他们愿意,可以到法院走自诉的法律渠道.”
彭水诗案、稷山文案、高唐网案、王帅帖案、曹县网案等,近年来,因为发短信、发帖导致被拘的新闻层出不穷.细察每一起案件的发生发展经过,就会发现这些案件存在如下共同特征值得我们分析.
首先,这些案件大都发生在县区一级政府,而很少出现在省市一级,这是否意味着,县区一级政府的执政能力、对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存在问题呢还是因为某些基层政府的“人治”意识浓厚,“治人”心态也因此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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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这些案件大都涉及地方政府主要官员的个人形象及声誉.然而,此类案件以诽谤罪追责,却大都被当成了公诉案件,几无“被侮辱、被诽谤”的政府官员站在原告席上.至于被认定的“诽谤者”,因此只知道自己得罪了谁,不知道“诽谤”了谁,从而成了当前“被就业”等被动语态下的一个新外延.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之规定: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案件,“告诉的才处理”,所以一般属于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怎么才定性“严重”还是“不严重”,解释权在谁的手中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出,非常明显,谁掌握公权力,谁就掌握着解释权.
幸好公安部最近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做了解释,认为在以下情形下,才能以侮辱、诽谤罪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再次,从这些案件中被认定为“诽谤者”的发文内容来看,也并非一点问题也没有,有破口大骂的,有指桑骂槐的,也有据不实之辞而擅加发挥的,但深究这一点的背后,却经常可以发现正常反映问题渠道的丧失或者无效,当然更多的是无效,使普通民众要么像遭遇了铜墙铁壁,碰得鼻青脸肿.要么像遭遇了迷宫,在各个部门的推诿扯皮中黯然而归,只好发帖、发短信泄愤.
最后,短信、网络等新的传播手段,在拓展了民众言论空间的同时,也让监管者遭遇了难题.监管者在新的传播手段面前,是宽容大度,抱着开放的心态面对,还是睚眦必报,违反正常的程序挟私寻仇,也是这些案件发生与否的原因.
舆论监督推动社会进步.被跨省追捕的王帅终获“平反”;跟帖评论徐梗荣事件的张佰庆诽谤案终被撤销.网帖中涉及的4名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也是其应有的权利.从公权介入到刑事自诉,案件终于回归了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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