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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类论文范文,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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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考试的进行,对法学教育无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究竟应该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才不至于顾此失彼.本文正是以此为论证的主题,从司法考试的现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及二者的相互影响等方面进行了论证,以期能够在促成二者的良性互动中有所裨益.

[关 键 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影响;良性互动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3)11-124-2

我国的司法考试从2002年春季第一次改革后的考试开始,就一直备受争议.从律师考试改为司法考试,名称上的变化自然不仅仅是一种表象的革新,此次改革的目标在于通过全国性的司法考试,建立法律职业共同圈.不久,“两院一部”又联合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从而使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法律化,并取得了国家考试的地位.一方面,由于司法考试设置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它的推行对主要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教育产生了方方面面的冲击.各个法学教育机构为了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从课程设置到教学方法等方面都作了许多改革,法学教育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改革的动力,司法考试客观上促进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和进步.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司法考试的水平很大程度上由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水平决定.司法考试不可能超越或脱离法学教育的范围,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体例等都是以法学教育为基础的,因此,司法考试也要依托于法学教育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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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后,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一个纽带,它通过考试的形式将法律职业的需求有效反馈给法学教育,使法学教育在不断适应法律职业的需求中逐步完善,同时将法学教育的成果输送到法律职业中,使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之间实现了有机的互动,并进而初步形成了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就业机制.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后,中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是:法学院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中国模式法学教育的特点是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的结合.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律人格、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多元化法律人才.中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这种较为简单的互动关系,虽然尚需进一步改良,但是,已经在实践中证明了其对法学教育目标实现地促进作用.

而司法考试的出现无疑对各个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当下国内许多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在平时的教学中已经将司法考试的内容融入其中.更有甚者,有一部分大学在制订学生的教学计划时,学生在大学阶段前三年的学习基本上就是围绕着司法考试而进行的.似乎给学生的信息就是:如果在大学四年级要参加司法考试,那么前三年就要认真学习;如果不参加司法考试,那么学这些知识根本就没有任何用途.显然,一旦让学生有了这样的误解,这样的一种观念就会动摇整个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会误导全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认识.因此,对于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在实际的运行中应该寻找一个恰当的契合点,使二者能够相互促进,共同完善.

二、司法考试的现状

司法考试在一开始的改革中,与之前我国推行的律师考试在模式和理念上并没有体现出明显的差别.基于此,在2005年以后的司法考试中,开始不断的增大法学理论部分考查.如若不然,那么这场改革又会是“新瓶装旧酒”的结局.这对于我国正在进行以及将来还须继续进行的法治建设无丝毫裨益.当然法治社会的建设显然不是一场资格考试的改革成败来决定的.但是,这一场资格考试事关我国现在及将来的司法队伍的建设,而司法队伍成员的专业化程度会直接决定一个国家司法的专业化程度.所以,这一场资格考试的改革,与其说是一场考试改革,毋宁说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前站.司法考试改革的成功与否,会直接影响到今后我国的司法改革.现行的司法考试也是在摸索着前进,每一年在大体不作变动的情形下,在试题的一些形式、考核的目的以及考核的侧重点方面不断的在做调整,希望能够让其更加合理、科学.

有人曾经提出将现行的司法考试分成两个阶段进行考核.第一阶段对考生进行法学基础理论的考核,这一阶段主要是针对那些非法学类考生设置的.对于这些考生,要想进入下一阶段的考核,必须先要通过法学基础理论的考核.对于法科类的考生这一阶段就可以免试,因为大学本科阶段学习及考核的就是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第二阶段,由通过第一阶段考核的考生和法学类的考生进行实务能力检测及法律思维的考查.该部分的考核可以结合实务进行更加专业化的考核.以此来判断考生是否具备从事司法实务的能力.这这样的设计明显比现阶段推行的“一刀切”的考核模式更为合理、也更加公平.遗憾的是,随着新的机构改革这样的构想被搁置了.

三、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间的良性互动

对于选择学习法科的学生而言,司法考试已然成为整个大学学习阶段不得不考虑实现的目标.但司法考试到目前为止其考核方式至少不具有足够的针对性.

首先,司法考试在命题方面依然欠缺合理性.我国的司法考试的针对的考生是比较广泛的.不论是法科专业的学生还是非法科专业的均可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只要学历达到本科水平).一方面在努力促成司法队伍的专业化,以期在实务中能够更好地适用法律.另一方面却对那些将来可能进入司法队伍的人员进行泛化.这显然是一个悖论.而且,这对于学了四年法学的学生而言,也是非常不公平的.此外,在大学阶段系统学习四年的法科类学生,在观念、思维等方面必然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有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司法考试在命题时,应更倾向于法科类学生,从长远来看,对于建设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来讲是有益无害的.

其次,司法考试已然成为法学教育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就针对学生的整体培养而言,仍然不可脱离法学教育原本的目标和功能.“作为一种特殊的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归结起来,可以说有两项,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二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基于此,在法学教育中,尤其是在本科的法学教育阶段,切不可将高等教育引向应试教育的误区,而应更多的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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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这就要求学校在进行教学改革时,对于针对司法考试的一些课程的开设方面要有一个取舍,这样既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又可以同时兼顾到司法考试的内容.

最后,司法考试的设置是为了选拔更为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实务部门.因此,在本科教育阶段一方面仍然须坚定不移地遵循法科类学生原本应有的培养目标;另一方面,在对学生的专业化程度培养方面,要有意识的向司法考试倾斜.使学生自身形成对自己的法学专业学习和司法考试二者之间的一种协调.真正形成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曾先义.中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及改革[J].法学家,1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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