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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情使得日本政府与企业都非常重视能源安全问题.日本采用的“混合型”石油储备模式是在长期的经济发展中逐渐完善起来的.具体而言,日本实行的“混合型”石油储备模式是官民结合,是由政府和民间共同承担石油储备义务,政府和民间各占一半的石油储备量.日本政府授权经济产业省能源厅统一对石油储备进行战略指导和管理,再由经济产业省设立石油公团负责制定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石油储备的运作计划和管理国家石油储备公司.此外,日本还成立8家国家石油储备公司负责具体建设及管理10个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日本《确保石油储备法》(1975)规定:“炼油厂、石油销售公司和石油进口公司承担石油储备的义务,并且要求设定各自的石油储备量.企业的这种石油储备义务是强制性的,只有得到经济产业省的批准,这些企业才可以向市场投放储备原油.”《确保石油储备法》(1975)还规定:“凡是从事石油进口、石油炼制(炼量超过10万立方米)和石油销售的商社(超过205万立方米)均有义务承担70天经营量的义务储备.而日本政府则有义务为石油公司提供支持,包括通过日本开发银行为石油公司储罐的扩建提供低息贷款,通过日本石油公团分别为石油共同储备基地的建设各出资金50%,为民间储备购买石油提供低息贷款.”[8]而就石油储备管理模式而言,日本采取的则是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国家石油储备中心、国家储备公司以及储备基地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⒉德国:以民为主的“混合型”石油储备模式.根据德国《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1978)的规定,石油储备分为储备联盟石油储备(EBV)、政府战略石油储备和企业石油储备三种类型,其中,储备联盟石油储备(EBV)需要承担90天的储备量,企业则需承担30天的储备量,而政府只需承担17天的储备量.从中不难看出,德国的石油储备不是以政府储备为主体,而是以储备联盟石油储备(EBV)为核心的一种模式.“德国的石油储备联盟(EBV)是一个依法成立的,由德国经济部负责监管的公共机构.它实行强制性会员制,国内所有炼油商和进口商必须成为其下属会员.服务于国家的石油战略是德国石油储备联盟的主要职责,石油储备联盟并不追求利润,也不能进行投机性买卖.”[9]德国《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1978)明确规定:“石油储备联盟必须以尊重市场运作规律为前提进行经营活动.大型炼油厂、石油进出口公司、石油销售公司和使用石油发电的电厂必须加入石油储备联盟,成为该联盟的一员.”而《能源经济法》(1998,2005修订)则对发电厂的石油储备义务予以了进一步的规定.该法规定:“达到一定生产水平(100MW)的发电厂负有储备石油以及其他化石燃料的义务,储备量应不少于30天的自用电需求.”可见,德国的管理模式采取的是政府和民间相结合的方式,石油战略储备的管理由经济部总体负责,石油储备联盟(EBV)则具体负责管理联邦石油储备.

三、“混合型”石油储备模式的中国选择

(一)三种石油储备模式的利弊甄别

“政府型”石油储备模式、“政策型”石油储备模式与“混合型”石油储备模式可谓各有优缺点.“政府型”石油储备能最大限度地表达国家意志,有利于能源安全管理与政府能源意志的有效实现,避免由于市场失灵而造成的石油资源的浪费,但其需要的经济成本较其他模式而言也是最高的,“政策型”石油储备模式具有成本核算较低、易于控制的优点,但该模式体系设计复杂,主要通过石油储备的政策、法律引导相关主体进行储备.政府只是负责石油储备相关政策的颁布,成立专门机构对石油储备的运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由社会上的商业性组织负责具体细则的实施,这对管理者的管理水平有着较高的要求,“混合型”石油储备模式则可以有效发掘和盘活社会上现有的储备能力及营运能力及相关资源,大大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参与石油储备的运营,但其局限性在于难以区分商业储备和义务储备之间的界限.“当前,大多数学者推崇中国应建立‘政府型’的石油储备制度.因为在他们看来,石油的供给是否稳定关系到一个国家的能源安全,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发展稳定,而对石油等能源的管理自然就应该由国家来控制.但是,‘政府型’石油储备模式要求一个国家拥有雄厚的财政力量和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10]如果我国采用“政府型”石油储备模式,可以尝试对储备资金量进行简单的测算,以评估其可行性.按照国际能源署的规定,成员国至少要储备90天,约8500万吨(1吨约等于7桶)的石油进口量,如果原油以每桶100美元来计算,则我国购进储备原油的资金将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再加上大型石油储备基地建设与日常管理的维护费用,所需资金会大大增加.这些资金投入若完全由政府承担,则政府的财政将越来越大,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政府型”石油储备模式显然不是最佳选择.可以说,“政策型”石油储备模式是最可取、优势最大的一种模式.因为“政策型”石油储备模式集合了“政府型”石油储备模式的高效迅速与“混合型”石油储备模式的成本最低、利益最大化等优点,但其却需要完备的制度保障、较高的管理水平以及完善的市场化运作空间.就现实情境而言,我国能源法治保障体系的建立尚需较长时间,也很难像法国那样进行完全的市场化操作.因此,综合比较来看,以政府为主导的“混合型”石油储备模式是最适合我国的.该模式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民营企业的作用,又可以由政府主导石油储备建设并掌握主动权与控制权,二者共同构建石油储备体系.同时,还可以有效抵御因石油供应不足带来的政治、经济风险,夯实石油储备基础,提升能源效率,解决能源供给问题,保障能源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换言之,在当前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下,运用多种资源分批次建立石油储备基地并快速达到一定的石油储备规模,对保障我国能源安全至关重要.日本之所以能在短短的数年内迅速提升石油储备量,一个最为重要的经验就是借助民间石油储备,这一做法对提升国家石油储备能力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我国《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提出:“要加快政府石油储备建设,适时建立企业义务储备,鼓励发展商业石油储备,逐步完善石油储备体系.”因此,我国选择以政府为主导的“混合型”石油储备模式,既可以确保政府成为石油储备的主体,由国家掌握重要的石油储备资源,也能够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石油供应的及时性.所以,我国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混合型”石油储备模式是最为合适的.(二)以政府为主导的“混合型”石油储备模式的确立

2010年1月,国家能源局首任局长张国宝在首届中国经济年会上表示,我国已经顺利完成了石油战略储备一期工程,首批四个储油基地――镇海、舟山、黄岛、大连已投入使用,储备总量约1400万吨.事实上,我国第二期石油储备基地建设已于2008年启动,2012年底基本完工,分别是鄯善石油储备基地、独山子石油储备基地、兰州石油储备基地、天津石油储备基地、锦州石油储备基地、湛江石油储备基地、惠州石油储备基地、金坛石油储备基地,这八个基地的总储油能力达到2300万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家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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