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污染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中政民合作问题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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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今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也给我国的经济发展潜力带来严重威胁和破坏.当前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是在以政府为主导下开展的,公民参与明显不足,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严重欠缺.本文是对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政民合作不够加以分析与思考,以便更好的强化政民合作.
[关 键 词]环境污染治理,公民参与,政民合作
[中图分类号]X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4)12―0028―03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起,由于一些环境保护政策经历了巨大失败,中国政府开始面临一个新崛起力量的挑战――公众〔1〕.随着国家环保意识不断提高并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同时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公民参与政府环境污染治理的意识和欲望愈加强烈.政府越来越认识到公民的潜在力量,并开始采取措施动员他们的力量.总体来说,在环境污染治理中,政府通过在政策上引导,积极推进公民参与,基本上实现了公民有序、自觉的参与,政府与公民的合作度不断提高,政府与公民的合作表现出日渐明显的制度化趋势.但是在当前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中,仍旧呈现的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公民参与不足,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欠缺的状态.
一、对公民参与与政民合作的阐释
公民参与,是指公民个体或公民组织依法投票选举政治代言人,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充当政府的合作伙伴共同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对政府实施监督的活动与过程.〔2〕贾西津认为:“公民参与是指公民通过政治制度内的渠道,试图影响政府的活动,特别是与投票相关的一系列行为.公众参与从政治选举、影响政府决策的一切行为,发展到公共事务的民主治理”.〔3〕王锡锌教授对公众参与的定义是:“在行政立法和决策过程中,政府相关主体通过允许、鼓励利害关系人和一般社会公从,就立法和决策所涉及的与利益相关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并进而提升行政立法和决策公正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4〕20世纪90年代初,治理理论的兴起并逐渐演化为一个重要的理念和价值追求,而公民参与则是治理内在的不可分割的特征之一,是治理的核心内容.
合作就是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方式.成功的合作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一致的目标,统一的认识和规范,相互信赖的合作气氛,具有合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定物质基础.〔5〕政民之间的合作从组织的角度看,合作使组织的资源交给两个或多个实体联合的新实体,并基于它们各自都不能单独完成使命的认识而行动,其核心是指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为达到共同的目标而采取联合或相互依赖的行动的过程.〔6〕
二、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中政民合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的职能定位也由过去热衷于抓经济管企业,逐渐向以主要抓公共事务管理过渡.〔7〕对环境问题的政府失灵,公民的社会组织和活动的空间前所未有地扩大,政府权力的不断分散和下放,政府越来越倾向于把公众披露作为传统管理手段的一个补充.我国民间环保组织逐渐形成并发展,在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同政府展开了一些合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政民合作仍存在着较多问题.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法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公民社会组织具有独立自主性的很少,甚至没有,且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创建,并受政府的主导并对社会具有重要影响.然而,这些重要公民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度高、独立自主度低.在环境污染治理中,政民合作掺杂和显露着浓厚的行政味道,是不健全的政民合作机制.虽我国在环境污染治理中已建立了一些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制度化渠道,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并没有实现制度设计者的本来意图和真实目的.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至上主导地位,采取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使得政府与公民的合作并不具备有效的决策过程、协商过程、公平的执行程序、完整的民众参与制度设计,以及具有高法律位阶的法定依据,更多的是在环境污染的治理中,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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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层次低,形式少.公民作为分散的个体对政府公共政策的参与影响具有很大的局限性.〔8〕我国公民参与没有成熟的公民社会为前提,多以个人浅层次参与为主,并未达到政府环境污染治理的决策领域,在政府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政民合作的内容层次低,形式少,缺乏多样性.如仅仅是在各种节日政府开展各种的环保活动、研讨会等方面与公民进行合作.当前我国公民对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的关注多集中在个人利益方面,公民的责任意识不强,与政府合作的活动内容和形式都较简单.尽管目前公民组织化程度有所加强,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政策中越来越重视公民参与,如征求公民意见等,但政民合作的机会和层次仍较为有限,二者的合作形式也是极其单一,我国仍旧处于政民合作的初级阶段.
(三)领域较少,信息传递不畅.“在政治民主开始转向行政民主时,集中体现为公民直接参与公共行政管理,并逐渐发展成公民与政府合作的治理关系模式.”〔9〕然而,在当前我国公民在参与政府治理环境污染过程中,我国公民环保意识并不强,缺乏环保责任意识,公民社会环保组织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强势,对公民参与合作能力的质疑,政民之间缺少信任,公民仅是在针对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资金捐赠、环保宣传等领域进行活动,在政府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治理政策、计划等方面的参与很有限,政民之间的合作非常欠缺.纵使公民有很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需求,而缺乏通畅合法的参与途径和渠道,政民间信息传递不畅,信息不对称,政府环境治理政策不透明,二者相互了解程度甚低,公民正常的政治参与受阻而导致非法的或非正常的公民参与大量出现.
(四)地位不平等,关系发展不平衡.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在区域、城乡和不同领域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程度也各不相同,呈现巨大差异,尤其是在政府治理环境污染中的政民合作关系所表现的不平衡性.如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公民的环保意识较强,公民社会发展较好,公民社会组织化程度较高,政民之间合作的关系发展相对较为完善和普遍,而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表现则反之.登哈特提出公共行政是以服务为宗旨的,指出“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掌舵”.〔10〕而在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中,我国的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官民的思想仍然浓厚,公民往往是处于从属的地位.政府往往是凭借一己之力来制定环境污染治理的政策,进行封闭式的实施或者只是按照自己制定好既定政策或计划来让公民去照着做,并没有关注公民的需求,与公民之间建立对话和合作,政民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地位悬殊很大.三、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中政民合作不够的原因
(一)我国传统行政文化的制约.“五千年的传统文化中积累下的许多落后的思想观念,如“官本位”思想、“草民”意识,对“权利”讳莫如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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