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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的理论之争持续了长达20年之久,从最初的只是德国刑法学者之间的争论逐渐波及到欧洲诸国与日本,不仅使得双方的理论都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并且对现代刑法理论以及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 键 词】古典学派近代学派新古典学派
一、刑事古典学派
古典学派又称旧派,产生于十九世纪初期,“以启蒙主义的理性主意为背景,从自由主义的,人道主意的立场,显著地发展了关于犯罪、刑罚的本质的哲学认识、实定法的概念分析和理论构成.”i代表人物主要有康德,费尔巴哈,黑格尔,宾丁,贝卡里亚等.
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刑罚权的来源方面,刑事古典学派坚持社会契约理论.
第二,坚决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主义,主张罪刑法定主义;反对封建刑法的重刑主义,主张罪刑相适应原则;反对封建主义刑罚的残酷,倡导刑罚人道主义.
第三,在犯罪理论方面.古典学派以理性主义和自由意志理论为基础,提出了道义责任论,主张刑事责任的本质是道义上的非难.关于刑事责任的基础,古典学派采用客观主义,认为只有表现外部的犯人的行为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第四,在刑罚理论方面,古典学派多数学者采用了绝对主义的立场,以报应刑主义为前提,认为“作为报应的刑罚本身具有超越其附随的各个目的如威吓或者改善的绝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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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作为古典刑法学理论的基础的理性主义和自由意志理论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以及客观主义的片面性,面对十九世纪后期由于因失业等社会、经济因素所导致的大量犯罪,古典刑法学理论并不能很好的进行解释,继而产生了新的刑法理论,并对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进行了批判.
面对近代学派的批判,以毕克迈耶为代表的古典学派的学者进行了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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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近代学派
近代学派,又称实证学派或新派,产生于十九世纪后半期,又可以细分为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其代表人物主要有: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李斯特等.
近代学派的主要理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犯罪理论方面.
(1)犯罪原因论.近代学派注重研究现实社会的犯罪现象,在认识犯罪时,注重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人类学派的学者通过生理学、遗传学的研究,主张犯罪的原因犯罪人的生理原因,龙勃罗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而社会学派的学者则更主张采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犯罪,认为犯罪的原因在社会.而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关于犯罪的原因,近代学派更主张了多元的犯罪原因论.
(2)决定论.与古典学派基础不同,近代学派不承认人的自由意志的存在,采用了决定论的立场.
(3)刑事责任论.在否定自由意志的前提下,近代学派反对道义责任论,提出了社会责任论,认为犯罪人之所以要负担刑事责任是为了防卫社会的需要.其次,近代学派从主观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犯人的反社会性格和对社会的危险性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而犯罪人的行为只是其内部危险性的表征.
(4)犯罪分类与对策.在主观主义的立场下,近代学派以犯罪人为标准,将犯罪进行了分类,并认为对于不同的犯罪人要采用不同的犯罪对策.
第三,在刑罚理论方面,近代学派反对绝对主义、报应刑主义,采用了目的刑主义,认为刑罚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而在预防犯罪方面,近代学派更强调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并且提出了保安处分理论.
近代学派首次将科学实证的方法引入了刑法学理论,在当时来说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并且在方法论上对后来者给予了很大的启发.
三、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之争及其意义
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不同方面存在着对立:在犯罪原因上存在着自由意志论与决定论的对立;在犯罪论上表现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对立;在刑事责任论上表现为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的对立;在刑罚论上存在着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的对立;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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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的理论之争持续了长达20年之久,从最初的只是德国刑法学者之间的争论逐渐波及到欧洲诸国与日本,不仅使得双方的理论都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并且对现代刑法理论以及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在刑法理论的研究上,现代刑法理论中表现出了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的逐渐融合的趋势.在研究方法上,学者们通常同时采用古典学派的规范性思考方法与近代学派的实证研究态度.在刑罚论方面,新社会防卫论的提出一方面吸收了近代学派谋求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的思想,一方面遵从了古典学派对人格价值的尊重,重视自由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同时又表现出对与两大学派的本质区别于批判.
其次,在立法实践上,两大学派对现代法治国家的刑法实践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且在立法与司法上更加表现出了相互融合,相辅相成的趋势.从现代国家尤其是欧洲各国的刑事立法来看,在对犯罪的规定上,通常以古典学派的理论为基础,更不用说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已经成为了各国共同承认的基本原则;而在刑罚规定上,则采用了近代学派的观点,例如明显带有刑罚个别化色彩的缓刑、假释等制度的广泛采用,设立广泛的保安处分制度等立法趋势,危险刑法理论的兴起,都是对近代学派防卫社会、谋求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刑罚个别化理论继承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2]大V仁,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总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大V仁,冯军译,《犯罪论的基本问题》[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胡萨克,谢望原等译,《刑法哲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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