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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有关论文范文,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若干修改建议相关论文查重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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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具有公信力,公信力的支撑来源于登记簿记载内容的合法、真实和有效,因此,任何人和任何机构不得进行涂改或更改,即使登记簿的记载有错误,也应当通过更正登记程序予以修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若干修改建议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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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动产登记最重要的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第4.5.8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登记簿.当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时,应按更正登记程序进行更正”.

笔者认为,房屋登记的此经验值得借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9条第2句“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此句是关于可以依法更改登记簿的规定.但笔者查阅现时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更改登记簿的规定,故本句中可以依法更改登记簿的规定成为空中楼阁,应当借鉴房屋登记的经验修正为禁止更改登记簿的规定,若如此,修正后的第9条为:

第9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涂改、修改不动产登记簿.当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时,应按更正登记程序进行更正.

四、将第12条第1款具体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修正为具体列举加概括再加定性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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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是欲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取得的不动产权利或产生的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启动方式.但在民事活动中,因合同、协议等基于当事人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取得不动产权利或产生与不动产权利相关事项的重要方式.换言之,因合同、协议等基于当事人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取得不动产权利或产生与不动产权利相关事项的原因.原因要转化成结果,就需要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履行各自的义务,其中,协助对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是最重要的义务之一.不存在当事人的合意,不涉及他方当事人,因此单方申请即可.换言之,存在当事人合意的,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1款“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笔者认为,此规定是具体列举加概括式规定,其中的买卖只是基于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之一.设定抵押权则有依法律规定设定抵押权和依当事人合意设定抵押权,依法律规定设定的抵押权无须登记即具有抵押权的效力,即使要申请登记,也是权利人单方申请将其已经享有的抵押权记载在登记簿上,仅起公示的作用,无权利设立作用;而依当事人合意设定的抵押权才需抵押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自记载于登记簿上时起产生抵押权的效力,即具有权利设立的作用和公示的作用,故“设定抵押权”的用语在此也不严谨.且“买卖、设定抵押权”的范围太狭窄,因此,应当将第12条第1款具体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修正为具体列举加概括再加定性式的规定,若如此,修正后的第12条为:

第12条因合同、协议等基于当事人合意的民事法律行取得的不动产权利或产生的事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五、删除第17条第2款和第3款中的“调查”和“被调查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2款规定,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调查.对有争执的申请内容进行调查是登记机构的职责.

但是,《物权法》第12条规定,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和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是登记机构的职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该条例第14条规定了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据此可知,不动产登记就是登记机构根据不同的登记类型,将经过查验的登记材料上的信息及时、如实记载在登记簿上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记载行为,如果申请登记的内容没有相应的登记申请材料作证据支撑的,将不会被记载在登记簿上.且该条例第16条第(三)项已经明确将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列为登记机构查验的内容之一.换言之,有争议的申请内容没有充分的登记材料作支撑,自然不会被记载在登记簿上.且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宜介入申请人间的民事争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或事项存在争议时,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仲裁解决.调查处理当事人间的民事争执不应当成为登记机构的职责.因此,应当删除第17条第2款和第3款中的“调查”和“被调查人”,若如此,修正后的17条为:

第17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参考文献:

1.王利民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2.程啸.不动产登记法.法律出版社.2011

3.王连昌马怀德.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李求军/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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