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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政策宣传不到位、补助范围小、补助资金少等问题,导致毕业生不知道或者不愿意去进行失业登记,地方财政部门一般也仅对贫困家庭的失业大学生提供失业补助金.尽管应届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的实施还有待完善.但是,失业登记制度作为一种经验和尝试,已经为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失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提供了基础和可能性.其次,从立法层面上来说,现有的法律中虽然没有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相关立法,但是,已有的《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范可以作为制定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规范的基础和参考.《就业促进法》是指导人才配置、促进就业的导向性法律规定,对开拓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提供了宏观指导.制定《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性法律,提高《就业促进法》的可操作性,是保障大学生就业的前提.《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障法》是失业人群社会保障的基本立法.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但是笔者认为,可将大学生群体纳入失业保险的调整对象当中,以减轻其经济压力,促进大学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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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失业保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之一,也是大学生失业的基本保障.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设置合理的、稳定的大学生失业救济制度,是保障大学生就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途径.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首要问题是扩大失业保险的就业保障目标.本文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应该主要包括大学生失业保险适用法律规范的选择;大学生失业保险适用对象的确定;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给付等诸多方面.
大学生失业保险适用法律规范的选择.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完成: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制定专门的《大学生就业保障法》,来规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救济制度;第二种方式是将大学生群体纳入到《失业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适用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构建毕业生的失业保险制度.
笔者认为,第二种方式是现行条件下更为理性的选择.其原因是:第一,如上文所述,我国已有关于应届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作为一种制度上的一种过渡,容易与《失业保险条例》相衔接.第二,从我国现实国情来看,制定专门的就业保障立法,从立法技术、法律环境、财政预算等角度来讲都尚未成熟.第三,大学生适用《失业保险条例》的瓶颈在于其未参加过工作也未缴纳过保险.但笔者认为此问题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调整加以解决.例如:规定大学生从入学时即视为参加工作,学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针对大学生群体的失业保险费用.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大学生,根据其缴纳时间的不同,可以比照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失业保险费用交纳年限与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的相关规定,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失业保险金的救济.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适用《失业保险条例》不失为解决大学生失业救济问题的合理之选.
大学生失业保险适用对象的确定.笔者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对象应当至少满足五个基本条件:第一,失业人员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第二,取得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未满12个月;第三,毕业前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第四,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第五,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首先,失业保险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有就业愿望而未能就业的非自愿失业人群.因此,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失业保险适用对象的一般规则,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必须满足非因本人意愿失业和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由求职要求这两个条件.
其次,大学生失业保险应针对普通高校统招的全日制毕业生.这是针对非全日制的成人高等教育而言的.笔者认为,成人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人员,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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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笔者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应为取得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未满12个月的大学生.原因在于,大学生毕业后的一年内为大学生找工作的主要时间,在这段时间之内,大学生既无经济基础又无经济来源,是需要救济的主要时间段.如果将救济时间无限扩大,既会加大社会保险支付的负担,又不利于促进大学生尽快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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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保险费用的缴纳可分为强制缴纳和自愿缴纳两种.针对大学生的失业保险,笔者认为可采用自愿缴纳的方式.因为,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各有不同,有的想直接就业,有的想继续深造还有的可能选择出国深造等其他途径.如果一概强制所有大学生必须缴纳失业保险,对于本身不想直接选择就业的大学生而言无非是一种负担而不是一种福利.
笔者认为,大学生上学期间缴纳失业保险应实行年缴制.大学生缴费者不同于普通劳动者,普通劳动者是以每个月的工资为缴纳失业保险金的资金来源和计算标准,因此采用月缴制.而大学生参保者知识拟制的劳动者,实行年缴制更为简便易行.由大学生本人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金额,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是否缴纳和缴纳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大学生自行选择.
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给付.笔者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不应为一种强制性保险,所以失业保险金的给付的长短应与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时间的长短相对应.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一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两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两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四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三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四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八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五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六年以上,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作者分别为河北联合大学讲师,河北联合大学副教授;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大学生就业保障相关法律制度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030108)
【注释】
①21世纪教育研究院:《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
②吕志勇,韩鑫:“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设计研究”,《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22页.
③何卉兵:“西方青年就业保障计划”,《中国青年研究》,2004年第3期,第128~129页.
④成志刚,吴彬:“国外就业保障的经验及启示”,《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1期,第13页.
责编/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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