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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格式合同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具有效率优势,却也带来了对契约自由的冲击,使相对人不能够自由选择缔约人并排除了协商的可能,更或成为强势方谋取不公平利益的工具.电子商务环境下,其快捷性得到最大程度体现,但弊端也被放大,带来对相对人的利益损害,只有因时制宜,坚持公平,强化监督,扬长避短,方能充分发挥格式合同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并充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使之为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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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合同法,格式合同,电子商务,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G320[文献标识码]B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社会可谓是一个分工合作的契约社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出于对效率的追逐和交易成本的控制,在某些领域我们不能就合同内容进行逐条协商,尤其是当一方当事人具有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接受,这种合同我们通常之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出现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促进了经济繁荣,但是也带来了交易不公现象,表征为对契约自由的违背,更甚至成为欺行霸市工具.随着网络电子商务贸易的迅速发展,格式合同也迅即完成电子化转型完美的适应了这一潮流,以崭新的姿态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网络电子商务环境终究不是实体经济环境,其存在诸多新的因子,面对格式合同的这种新发展,我们需要对它进行继续研解,以此使之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二、格式合同的概念
关于格式合同的称谓,各国不一而同.法国法称之为附合合同,德国法称曰一般契约条款,英美法称之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之定型化契约.我国《合同法》第39条称之为格式条款,指合同当事人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称为格式合同.我们认为,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从形式上,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单方面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具体条款.
三、格式合同的发展变迁
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有其内在的经济源动力与深刻的社会发展背景,格式合同概不例外.
(一)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物质匮乏
在这个时期,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物质相当匮乏,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市场狡猾活动不活跃,契约的订立需要当事人的具体谨慎协商,故此在这个阶段,并未产生对交易程序的更高要求,更不具备其物质基础.
(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契约自由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市场交易逐步迫切,格式合同的产生具备物质基础.同时,自然法思想兴起与传播,契约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任何人只能被他所同意的义务所约束,故而梅因发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格式合同的发展具备了理论基础.
(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交易需求
随着垄断性大企业的渐趋形成与发展博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上升通道,尤其是公用、公共事业私营化的发展,对交易成本与程序提出了较高要求,作为缔约主要手段的合同势必要做出回应,终于在19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随之20世纪20年代后公用事业广泛采用格式合同.
(四)网络经济时代――格式合同新发展
随着网络时代、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网络消费者通过在线点击合同、网络格式合同的缔约形式在线订购产品与服务.传统形态的格式合同以网络电子化的转型适应了电子商务的大潮流,实现了完美转型.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商企业或商家将缔约条款以网络化的形式公布于特定的网络平台,供不特定的潜在用户浏览,浏览者只有完全同意这些缔约条款才可以与之完成合同缔结,这完美的契合了格式合同的内质,以网络电子化的形式继续贴合经济发展需求.网络电子契约的发展导致了在网络经济和贸易领域中网络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
综上,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法律制度建设必须适应并促进经济发展才能得以兴盛,才能更好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否则法律制度便失去其存在意义.
四、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的利益平衡
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的冲突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对契约自由所带来的冲击是巨大的,首先表现为双方地位的不平等,缔约一方往往处于一种优势地位或法律上的垄断地位,从而对契约自由造成损害.合同条款拟定方在经济上具有绝对优势地位,具有垄断地位,这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这种优势地位使其有可能将格式条款强加于另一方,从而排除平等协商的可能.法律上的垄断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对特殊行业或领域享有独占经营权.诸如烟草、天然气、邮政等行业的垄断经营,他们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垄断经营权.事实上的垄断地位指一方依据经济实力等条件而在事实上形成的垄断性经营地位.如银行、保险等行业.
2.合同条款欠缺协商性.由于一方在缔约时只能就另一方事先拟定的条件作出取或舍的决定,这就剥夺了当事人一方在缔约时进行协商的权利.格式合同的条款全部或大部分由当事人一方单方面预先拟定,这一点显著区别于一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定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单方拟定并非完全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亲自拟定,也可以由第三方代为拟定或由特定团体或国家授权机关制定,但无论如何相对人不直接参加格式合同的制定.
3.缔约人非出自自愿.由于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悬殊使得缔约当事人,尤其是经济上弱势的一方在缔约时,相对人缺乏选择缔约伙伴的完全自由,格式合同的条款提供者会经常利用自己优越的地位,拟定有利于己方而不利于另一方的条款,而当事人所表示的“自愿”,不是真实的自愿,在形式自由的幌子下背离了合同的公平与公正原则.
4.损害相对人利益.现实生活中,格式条款往往以霸王条款的形式出现,直接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利益,“当一个向公众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团体,能够把握住自己起草的合同条款时,的的确确事实是,它可以随心所欲地、简单地把关于合同和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法律抛在一边”.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不合理分担风险,比如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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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发挥效率价值.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节省交易时间是格式合同的较大价值,尤其是在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领域更加需要该项功能的发挥.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尤其是电子商务业的发展,交易速度远非现实交易所能比较,更不可能与每一个消费者进行具体协商.格式合同的网络电子化能够最大程度的精简缔约程序,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对消费者甚为有利.这就要求尽量完善格式合同制度,使之功能最大化.
2.重在维护交易安全.现代市场交易活动频繁,市场信息不对称,激烈市场竞争、市场行情变幻莫测,以及各种促销手段及宣传媒介往往缺乏诚信与职业道德,不确定或偶发事件多发,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未来作出完全的预测,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需要选择一种相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格式合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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