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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类论文范文资料,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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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事人的罚款.将这类罚款纳入“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其妥当性存在疑问,首先,这类机动车保有人没有投保,要求其投保交强险即可,对拒不投保的,采取吊销其驾照或取消机动车登记的方式进行处罚,这更有利于强制投保义务的履行,而罚款并不能有效救济受害人.其次,我国在行政罚款方面,实施收支两条线,罚款实际上作为财政收入的来源,财政收支预算虽由政府编制,但需要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而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在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程序之前,就规定将罚款作为“基金”的来源,其合法性存在质疑.⑧

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追偿资金与孳息在增加救助基金的资金数额方面,发挥的作用很有限.

对于第6项社会捐款,在我国目前缺乏有效地捐赠制度和捐赠氛围的社会背景下,也不能寄以过高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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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没有将车上乘客纳入救助范围

早在《交强险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对于受害第三人的范围,就一直存在着“大三者”(包括车上乘客)与“小三者”(不包括车上乘客)的立法之争.最终,《交强险条例》是将车上乘客排除在受害第三人的范围之外.这一规定曾饱受诟病,《试行办法》在确定救助人员的范围时,沿袭了《交强险条例》的这一作法.《试行办法》第3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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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各省也沿袭这一作法,在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时将车上乘客排除在救助人员的范围之外.

(五)没有规定救助基金垫付的限额

根据《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包括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对于抢救费用,一般情况下为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但是《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每次事故、每人垫付的金额规定最高额限制.

(六)补偿范围过小

与国外相关制度比较,我国的救助基金补偿范围非常狭窄,仅仅限定为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系在承担法定共同债务,即救助基金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依法负担不真正的连带债务.因此,救助基金的补偿义务及范围取决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而基于基金的“救急”、“救命”性质,基会的补偿范围起码应及于抢救后的医疗费、治疗费、康复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我们不可能期待一个刚刚脱离死亡线的伤员及其近亲属能够马上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从肇事者或其他制度保障中得到充分的补偿,因此,只有将基金的救助范围扩大至伤后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部分,才可切实发挥救助基金的保障人权之立法初衷.

(七)救助基金难以追偿

《试行办法》以及各地实施办法(实施细则)都有关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规定.但是随着救助基金工作的开展,却形成救助基金垫付容易追偿难的局面.

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还没有一起通过诉讼方式追偿的案件,基金的追偿成了最大的难题.

(八)没有规定基金请求权人的权利保障

设立救助基金,就是为了对不能得到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受害人提供基本补偿.社会救助基金对交通事故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义务,实际上具有一种社会救助义务的性质.当受害人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应当得到此种救助,而未实际获得时,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此承担不作为责任,受害人可依此对其提起诉讼.至于究竟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则要看基金的管理机构的具体设置,及其性质.

然而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造成请求权人权利保障措施的缺位,以至于无法进行权利救济.

三、完善建议

为更好的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笔者建议尽快建立统一的国家级的救助基金,统筹救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平衡各省市之间救助资金的差异性;统一救助基金的运行模式,可参照目前部分省份的做法,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在法律上明确其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从多方面着手,进一步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秉承社会救助的基金本质将车上乘客纳入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适当扩大救助基金的赔偿范围,更好的救济受害人;并赋予请求权人一定的权利保障,相应的诉权等;同时,为防止巨大的资金压力,应明确规定救助基金垫付的限额,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障救助基金实现追偿的各项措施.

注解

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2条.

②《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4条、第5条、第6条,《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

③《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细则》第4条,《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3条.④《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5条、第6条、第7条.

⑤《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6条、第7条.

⑥龚鹏飞:“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载《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⑦解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问题研究”,载《黑龙江史志》2010年第8期.

⑧李青武:《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237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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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解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问题研究[J].黑龙江史志,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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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五十岚逸郎.日本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赔偿保障制度[J].中国金融,2005,(9).

[11]汪宇、申翔.关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几点思考[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6,(3).

[12]龚鹏飞.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25(2).

[13]朱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研究(硕士学位论文)[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08.

[14]吴寒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研究(硕士学位论文)[D].上海:复旦大学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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