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类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相关论文格式
本论文是一篇行政行为类有关论文格式,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相关毕业论文提纲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行政行为及行政诉讼及行政许可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行政行为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论法构成了我国三大诉论法律体系,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论的一个重要特征,《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从而奠定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使得证据责任的分配在行政诉讼中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相区别.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 关于行政行为的论文例文 | 大学生适用: | 硕士论文、硕士学位论文 |
---|---|---|---|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 88 | 写作解决问题: | 怎么撰写 |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 文献综述、论文摘要 | 职称论文适用: | 论文发表、职称评副高 |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 怎么撰写 | 论文题目推荐度: | 免费选题 |
[关 键 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4-0119-02
1引言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设制由被告承担绝大部分举证责任的制度,有效地保护了行政诉讼原告的合法权益,从制度层面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公平和效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各种离奇的行政诉讼争议往往以戏剧化的结局出现在公众视野内,公平和正义无法在实务中得到完美的体现,各种人为的因素导致了行政诉讼中原告依旧处于相对弱势的局面.而在各种影响司法判决的因素中,对于证据认定的“灵活”理解和对举证责任的“巧妙”人为操作成为蛀蚀司法公正的主因.本文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出发,立足我国现有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论证其科学和合理性,并进一步分析在各种行政行为诉讼当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特殊性,希望能对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的公平和正义有所裨益.
本篇论文网址: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205141.html
2举证责任的概述
2.1举证责任的基本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否则将承担败诉不利后果的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都会向法庭提交各种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当一方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而对方当事人就这一事实也没有提供达到确信程度的证据时候,就会使得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而举证责任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解决这一状态带来的不良后果.
诉讼史上对举证责任的表述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人们对举证责任的关注和孜孜不倦的探索,源于司法机构审判职责的行使必然性和案件事实清晰的或然性的矛盾.一般来讲,对所有的司法机关而言,判决和裁定作为一项司法活动的必要环节,对当事人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种裁判根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当证据不足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时,司法机关的判决仍然需要进行.立法者所需要考虑和设计的,不仅仅是一种正常的“立案调查--搜集材料--判别证据--认定事实--需求法律依据--作出判决”司法逻辑,还有对司法成本、现实状况的考量.因此当事实无法查明,需要把不利后果归于一方当事人,从而避免“无法判决”的尴尬场景.这就是举证责任存在的必要性.因此,举证责任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不利后果的分配制度.
区别于司法机关在案件事实明确、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情形下因“举证责任”而做出的司法裁判直接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者认为,基于“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而做出的判决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事实司法公正”,而基于“举证责任”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做出的裁判是一种“相对的程序上的公正”.这样一种在没有完全清晰事实真相,仅仅依据事先的风险分配而做出的裁判,通常很难让一方当事人信服.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对举证责任的设计必须做到严谨科学,必须尽量的做到让双方当事人“权益平衡”.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分配原则(除了极少数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而在行政诉讼中,理应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这正是立法者出于对诉讼当事人实际的诉讼地位、诉讼能力等因素的考虑而划分的结果.
2.2两大法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异同
1883年,德国学者尤里乌斯首次将举证责任区分为“实质上的举证责任”和“诉讼上的举证责任”,当时这种划分方法在德国理论界占有主导地位,并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按照他的构想,举证责任由两部分责任构成:其一,是指在诉讼发生以后,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其二,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现有法律的规定,按照不能证明的事实的性质分别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责任.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举证责任可被定义为:在诉讼上无论如何也无法确定判断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或者消灭所必要的事实是否存在时(真伪不明的情况),对当事人有法律上不利于自己的假定被确定的风险,也就是事实未被证明,就产生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后果.
可以看出,两大法系对举证责任的划分方法虽然不同,规制原则的表述虽有差异,但在最终结果上还是殊途同归.
3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3.1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条文规定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文件中.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若干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
行政行为类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相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