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类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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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责任:包括事实合法和程序合法.例如,被告必须证明曾经收到或没有收到原告的许可申请;是否有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的处理方式是否合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有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予以或者不予以许可申请有没有法律依据;在许可过程中存不存在执法人员程序错误等.2、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许可诉讼中,被告应负有向法院说明不作为的理由,如没有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是否存在延长许可审查的缘由及有没有履行延长许可审查、决定期限的手续等.
3、如果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相关技术、设备、人员资格等特殊条件限制的,行政机关基于此限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引发诉讼,因向法院提交该限制条款的法律法规文件原文,并说明其效力.
4、如果行政许可事项为存在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基于当前许可已经饱和的理由而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市场饱和程度的证明.
5、其他基于行政许可特性,与证明“行政许可合法性”有关联的其他事实的举证责任.
原告在行政许可的诉讼中,除了一般性的举证责任以外,还具备下列特定的举证责任.
1、在自身的行政许可目的没有达到的前提下,向行政机关提出过行政许可申请的证明.
2、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的各种许可决定证明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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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许可行为对自身利益损害的证明.
4、因对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许可对自身既得利益造成损害而提出行政诉讼的,负有证明自身既得利益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4.3行政复议的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监督的准司法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在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当中,被告负有的特殊的举证责任包括:
1、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的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是否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合格;行政复议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议的具体办案人员有没有出现程序错误;
2、行政复议事实合法的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足详实;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条是否准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是否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等.
3、行政复议的不作为诉讼中,是否存在超期或者延期的事实、理由、依据;是否存在复议中止的特殊事由造成不作为,是否及时告知原告延期或者中止事项;
原告所负有的特殊举证责任与一般行政诉讼类似,但是在行政复议的诉讼中,原告必须对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提出证据.
4.4行政确认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权是行政权的一种,行使行政确认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广泛存在于行政主体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项行政活动之中,不可避免地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影响.
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同样可以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类型.前者如婚姻关系的确认和解除,后者如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的检查、勘验、检验等行为.在行政确认的诉讼当中,原告和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与一般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相似.基于行政确认针对即存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的特殊性,原告除了承担一般诉讼举证责任外,还必须向法院提出该事实和关系存在状态的证据.例如,在公安部门未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检验的确认工作诉讼中,原告必须证明交通事故确实存在.
4.5行政强制措施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身的强制.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为,主要有:强制、约束、收容、劳动教养、强制遣送、强制戒毒和强制治疗,扣留、强制带离现场.二是对财产的强制,包括:冻结、扣押、查封、强制隔离等.
在行政强制措施的诉讼当中,相比一般的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具有下列几个特征:
1、被告必须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是否充分承担举证责任.如行政机关如果采取强制戒毒措施,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存在吸毒现象进行举证.
2、被告必须对行政措施的幅度和程度是否恰当负举证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度是否恰当不仅仅是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问题,更是一个合法性问题.
3、某些场合下,原告必须证明所受到的损失是由被告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当而引起的.由于行政强制措施必然引起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因此,原告的受损事实中应不包括正当的行政强制措施造成的影响.
当然,具体行政行为种类繁多,除了上述几种外,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保全措施等均可能造成行政诉讼.
5结束语
综上所述,举证责任制度作为行政诉讼中最为重要的核心制度之一,在司法实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举证难度逐渐加大的今天,为成功的完成行政诉讼审判程序,实现程序公平和司法正义,必须严格执行我国诉讼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正确区分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得行政主体不断加强法律意识,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和滥用.
参考文献
[1]吕立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四页.
[2]潘牧天:“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黑龙江大学学位论文,2001年.
[3]邱之岫:浅谈中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机制研究.
[4]http://.studa./xingzhengfa/090821/1045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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