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理学类论文范文,与《法理学》在教育法学教学中的应用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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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教育法学教材偏重于法律条文解释说明,而缺少现实操作性的不足.在第六编“法与社会”中强调了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不仅仅是法律系统本身的事务,任何法律规定的落实都离不开环境的影响,正如教育法律问题不能仅仅从学校、学生、教师、家长的微观层面来看一样.“法的生命在法的实施”,《法理学》在第四编“法的运行”中突显“法的实施”的重要性,详尽分析了守法的影响与制约因素,为分析教育法律条文提供了社会环境依据.“社会认同”走进教师教育学生视野,在没有补充法理学理论之前,针对《教师法》规定的六项基本权利,学生们通常从“带薪休假”等显性权利着眼,而没有认识到“专业人员”在身份认定中的重要意义;没有考虑到只有确定了教师的专业人员地位,才能使其他权利的实现成为可能.通过学习“法的实施”,学生不再把权利相对方固化,开始从更大的体统中寻找解决教育中主体利益受损问题的办法.三、提升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身份荣誉意识”
德国思想家雅斯贝尔斯在论及“什么是教育”时说:“教育须有信仰,没有信仰就不成其为教育,而只是教学的技术而已.”如何在教育法学课上,通过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教育的部门法提升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荣誉感?《法理学》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在法律活动促进法律职业形成之前,其内部就已经开始酝酿着一种‘身份荣誉意识’,进而发展为一种传承后世的法律职业伦理,它从集团内部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并保证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7].教育职业共同体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一样不是行业,而是职业.它不仅需要有专业学识与资质资格,而且需要践行特殊的职业伦理,成为这个社会中最崇高的人群.这一人群的特征是什么《法理学》教材弥补了已有《教育法学》教材的不足,明确了现代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首先是主体意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名教师,职业平凡而又不平凡,肩负着教书育人的使命,为此自己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要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其二是权利意识,即清晰地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和维护.其三是参与意识,教师和法律人一样应对社会更具责任力,并且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公共事业管理.其四是平等意识和宽容态度,只有具有宽容品质的教师才能营造一个民主的学习生活氛围,只有讲民主的教师才能培养出具有宽容胸怀的学生.
高教版《法理学》教材鲜明的理论引领特色,使教育法学教学突破对教育法条文的解释和讨论局限,使教育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了为教师教育专业学生“依法执教”奠基的课程目标,也为今后教育法学教材建设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2]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
2013年6月13日.
[3][5][6][7]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7,260,22,224.
[4][德]费希特;梁志学、沈真译.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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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10-20
作者简介:李洪波(1971―),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黑龙江大学社会科学处处长,副教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研究.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研究生团队学术道德生成研究――群体规范的视角”(黑教研函[2011]374号);黑龙江大学教学改革工程项目“高校教师专业学术与教学学术的生成与对接”(2012060);黑龙江大学三育人科研项目“黑龙江大学教师科技道德养成的制度支持研究”(SK120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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