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类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现代民商法应树立系统调整的观念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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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传统的民法到现代民商法,我国的民法制度在不断地完善、修订.为应对当今社会复杂的社会关系、经济纠纷,我国现在制定的民商法借鉴了经济学中系统调节的理论,结合具体实践,初步确立了系统综合调整的理念,但由于缺乏经验,还没能将民商法系统调节理论上升到一般原则.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民商法作为我国社会经济的根本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起到调节经济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对社会的进步发展、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和市场的繁荣稳定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且,民商法对我国的法制教育也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加强现代民商法建设,树立系统调整观念,对于完善社会市场经济管理机制、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繁荣昌盛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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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现代民商法;系统调整观念;管理
一、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重要性
(一)传统民商法的弊端
传统的民商法主要是调节社会关系、经济纠纷.在进行调节的态度上,主要采取任其发展的态度,对经济纠纷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解决;在调节的方式上,通常以打官司为主,主要为诉讼提供法律资源;在调节的内容上,主要是对违法行为的调节、管理,进行事后处理,而对于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毫无监管措施.
(二)现代民商法的影响因素及其确立
1.私法公法化的影响
在我国法律成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主要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在实施过程中,主要调整分配正义,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决策;而私法只规范私权行为的法律,在决策过程中,不受任何约束,自由决策.由于民商法主要监管、调整民事纠纷和商业纠纷,调节社会关系和经济纠纷,主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事件进行调节,不受到任何约束,因此,在传统法律关系中,隶属于私法.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渐复杂,经济纠纷多样化,民商法已无法独自调节社会经济纠纷,为此,民商法逐渐走向公法化,私法、公法的界限日渐模糊.目前,我国现行的现代民商法的系统调整法规在其本质上属于公法法规.为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要调整观念,要认识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法律法规发展的必要联系,认清具体实际,树立起民商法系统调整的观念.
2.经济法系统调节的影响
由于传统民商法在进行社会经济调节时,主要是针对社会经济中已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节、管理,对问题进行事后处理,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没有相关的监管措施.而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中有着绝对的优势.经济法的系统调节使得在整个经济运行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受到了法律的监管,确保了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为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顺应私法公有化趋势,只有充分结合经济法系统调整理论,正确理解民商法系通过调整理论,树立现代民商法系统调整观念.
3.系统调整观念的确立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面对大量复杂的经济纠纷、社会关系,我国现在制定的民商法通过观察了解国外先进的民商法管理理念,借鉴
民商法类有关论文范文文献
二、树立系统调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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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民商法风险防范、预防机制
民商法风险防范、预防机制是民商法系统调整的具体体现,在解决社会关系、处理经济纠纷时,积极寻找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致力于发现、解决隐藏的问题,把风险预防和问题治理结合起来,防患于未然,确保社会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1.建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为防止企业突发破产事故,要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预防机制,对个企业进行风险预测,对即将破产的企业进行预警,以便系统地调整社会经济市场的变化.
2.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为解决企业内部人员控制问题,防止发生劳工矛盾,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企业人员进行控制,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起到约束作用,体现了企业系统调整理念.
3.建立风险防范体系
要加强风险避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全方位推进公司体制改革、金融市场风险预防机制、推行证券期货交易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系统化调节市场变化.
树立可持续发展与系统调整观念为维护子孙后代的自身利益,确保子孙后代的健康稳定的发展,充分考虑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权利,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与民商法系统调整理念近乎相同.
因此要求,在进行民商法系统调整过程中,要树立可持续发展与系统调整观念,充分考虑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未来市场变化趋势,结合资源、能源等对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做出科学、合理的调整,在解决当代人之间的矛盾的同时,也要解决好与子孙后代的矛盾.促使社会各个环节减少对环境的破坏,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从而实现社会、自然资源的循环使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尤其是传统民法到现代民商法的建立,通过对传统民法的反思与整理,对国外完善的民商法管理制度的学习、吸收,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适时颁布民商法法规,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民商法管理体系.并通过对经济学中系统调节理论的借鉴、学习,结合具体实践,初步确立现代民商法系统调整理念.
三、结语
虽然我国现代民商法系统调整理论尚未成熟,没能上升为一般原则,不能够完全消除人们对传统民商法的错误认识,但是,现代民商法中系统调整理论的萌芽让人们看到了希望.当然,现代民商法系统调整理念还需要一段时间去完善,这是一个不断发现、不断学习的过程,不能够急于求成;同时,由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质,使得它的综合调整模式只能在私法范围内进行,同时要加以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合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现代民商法系统调整的长处,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立志.现代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自议[J].新乡学院学报,2010(03).
[2]王志杰.论加强民商法建设的重要意义[J].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04).
[3]陈韬,倪凯.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之我见[J].法制博览,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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