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律师遗嘱见证制度的完善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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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嘱见证程序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尽管我国的遗嘱见证程序规定2人以上同时见证立遗嘱人立遗嘱过程,并进行确认,重点强调当场签字的重要性,但是和国外遗嘱见证的规定相比较,规定还是太粗放.
(五)没有规定不具备遗嘱见证资格的人应当在遗嘱见证过程中进行回避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具有遗嘱见证人资格的有2人及以上,达到这个数量规定后,无论再增加几名不具备遗嘱见证人资格的人都应当认为遗嘱有效.但是,我们知道与遗嘱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很有可能会影响立遗嘱人真实意思地表达,遗嘱的法律效力会降低.对于那些有利害关系但是不能胜任见证任务的见证人,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在场与否,都不会影响立遗嘱人遗嘱意思的真实表达,这时候遗嘱的法律效力仍在.
四、律师遗嘱见证制度的完善策略分析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的遗嘱见证制度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应该增加遗嘱见证的人数,以有效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有我国《继承法》第17条可以看出,代书人和见证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为同一个人,那么对于代书行为的见证人数就只能是一个人,这就和见证人数应该为2人及以上相矛盾,因此需要增加一名见证人.针对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的见证更应该慎重,其见证细则更应该加强,应该防止出现录音者和记录人同时也是见证人的情况.因此,律师遗嘱见证制度中,见证人数应该由2人及以上,修改为3人及以上.
(二)明确不具备见证资格人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18条第1、2、3、款中,对于不具备见证资格的人群界定模糊,没有涵盖一些特殊情况,在法律规定上存在一些漏洞,因此,应该加以完善和修订.例如第1款“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这一条款中还应增加遗嘱见证时需要阅读的盲人、需要听说的聋哑人、以及文盲.这些人不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也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作为遗嘱见证人存在很大的问题,会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直接的影响,故应该再此项中加以明确.
第2款中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具体指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还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呢?因此应明确规定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赠人.”第3款中的“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范围过窄,不能涵盖具有相关利害关系的人群,因此,应完善修订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赠人,以及受赠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三)明确和完善遗嘱见证程序
针对以上完善情况,应该在第18条中增加“订立遗嘱时不具备见证资格的见证人在场的遗嘱为无效遗嘱.”见证人应该亲自到立遗嘱人口述遗嘱的现场进行见证,才符合见证程序.针对这种情况可以用以下案例加以说明:四川高姓老人有2处房产,与前妻育有四女,前妻去世,与后来的妻子育有一子高x,2004年高姓老人住院,在住院期间,其子高x打印了一份遗嘱,内容为高姓老人将2处房产指定其子高x继承.遗嘱人指定了恒河律师事务所丁xx律师见证.见证人一栏填有2人,其中一人还为代书人.此遗嘱引起其他子女不满,产生纠纷,见证人承认没有见证遗嘱形成过程,也未见证遗产继承人向立遗嘱人宣读遗嘱,并且遗嘱由继承人自己打印,因此法院判定此遗嘱无效.此案中,高x是遗产的继承人,属和遗嘱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人,不具备见证资格,订立遗嘱时高x在场,可能对立遗嘱人产生影响,因此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为了保证遗嘱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反映,遗嘱见证人应由立遗嘱人指定,作为遗嘱见证人要见证遗嘱确立的全过程,即立遗嘱人口述遗嘱的过程、确认遗嘱的过程、在经确认的遗嘱上签字的过程,同时见证人也要当场签字.这个过程也要从法律上予以完善和明确,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减少矛盾的产生,使社会和家庭更为和谐.
律师遗嘱见证制度对遗嘱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判定至关重要,所以,对于不具备见证资格的人群的界定应该更加完善、合理、严谨,以保证遗嘱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愿反映.《继承法》涉及每个家庭,每个人,法律应该明确和被继承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群,以利于立遗嘱人指定遗嘱见证人,使遗嘱更加符合法律规定,为立遗嘱人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服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的社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陈中京.遗嘱与公证有何联系[J].廉政望,2003,(8):51.
[2]李新合.只因遗嘱见证人不适格[J].乡镇论坛,2006,(09S):40.
[3]法之.利害关系人不得为录音遗嘱见证[J].支部生活:中共云南省委党刊,2009,(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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