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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法务会计在我国的不断发展,有关司法诉讼问题的出现,人们开始对法务会计人员的地位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不断的实践中,无论是作为司法机关或是法务会计人员自身,都需要对其身份进行明确定位.本文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试着通过分析法务会计主体现状,对法务会计人员主体资格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能为我国法务会计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 键 词法务会计主体资格法务会计人员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

如今,法务会计已成为发展迅速、引人注目的会计新领域,美国前100家最大会计师事务所有近60%提供法务会计服务.无论是国内或者国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中,均涉及到会计信息的认定,通过引入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明确法务会计人员主体资格,才能使法务人员在诉讼中发挥充分积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同时也伴随着越来越多的纠纷及犯罪,在纠纷的解决和犯罪的调查及审理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财务与会计问题.我国对法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尚处于萌芽阶段,虽然对国际法务会计研究也有涉猎,但只停留在介绍其它国家法务会计即外国法务会计平台上.因此研究与完善我国法务会计基本理论、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经验必然成为当今市场经济及法制社会下应关注的新课题.随着法务会计在我国的不断发展,有关司法诉讼问题的出现,人们开始对法务会计人员的地位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1国内外研究回顾

国外关于法务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早,从国外己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它们更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而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历史的总结以及案例研究,实证分析很罕见.

在我国,如果不把法律界在司法会计领域的理论成果计入,在会计界研究法务会计较多的是李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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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地等人.盖地(1995)较早地介绍了法务会计的基本含义和国外的研究状况,并且将法务会计的动因概括为单纯会计知识的局限性使得现代会计控制力不足,会计量化标准的不严格和证明程度的乏力,法律实践促使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等五点.而盖地、张敬峰发表在《会计研究》2003年第5期上的《法务会计研究评述》对国内会计界对法务会计的研究成果有较详尽的介绍与综合.李若山(2000)将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分为技术方面和职业道德素质方面的要求.王保平、陈红英(2001)的结论相同.饶莉〔2002)认为,法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技能包括:财务事项的鉴定、调查技巧的知识、证据的知识、财务信息的解释和提出调查结果.冯萌(2003)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引入法务会计制度,包括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的业务部门、建立专家证人制度、强化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建立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规范等等.陈矜(2005)对我国法务会计人员主体资格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解决法务会计人员主体资格无序混乱的问题,从而使我国法务会计工作健全、有序地发展.

2法务会计主体现状述评


该文来自: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243528.html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相应建立了解决财会专门问题的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当事人各方均可聘请自己的专家证人,各自就案件中的财会事实发表专家意见,并出庭作证与对质,通过严格的交叉询问与辩论,以尽可能揭示案件的财会事实真相.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财务专家可以分别以咨询顾问、事实审理者和专家证人三种身份参与调查.在诉讼地位方面,专家证人的工作是平等的,都要经受正当程序的检验.由于财务专家具有专业的财务会计知识,可以以推断、判定、结论的形式进行工作,目的在于解决会计领域具有特殊难度、普通人不能正确判断的专业性事实问题.


怎样撰写法务会计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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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应设立了处理财会专门问题的会计鉴定人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法务会计人员充当会计鉴定人(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会计专家证人),被视为法官的助手,以其专业特长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因此,大陆法系的鉴定人由法官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而指派或聘请,处于中立地位(即独立于当事人各方),其提供的专家意见称为鉴定意见或结论,一般视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鉴定人通常应出庭宣读和说明鉴定意见或结论,并接受法官、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质疑,但一般没有质证权.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法务会计人员主体资格却是处于无序混乱中.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主体主要存在于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司法部门,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我国公、检、法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开展法务会计业务,使得机构设置分散,重复建设和多头管理现象较为严重.二是由于我国的法务会计人才培训机制、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准则等规范尚未启动,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和执业能力差距很大,执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三是法务会计人员办理同一案件时自侦、自鉴情况严重.按照法制要求,法务会计人员若参与讯问、调查、查账、查物工作,从实质上讲已经是侦查人员了,其所进行的活动应是会计侦查.如果案件还需要进行会计鉴定,该法务会计人员则不具备鉴定主体的法律要求,而应另行聘请专业人员来进行鉴定.四是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目前主要存在于司法部门,多由司法机关指派,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增加法官偏袒一方或枉法裁判的可能性.

3法务会计主体资格探讨

法务会计在我国是新兴行业,尚处于百事待兴、规范建设的关键时期.有关法务会计主体资格,我国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惯例办法》中有关于执业登记的有关事项说明以及对于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条件说明.但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关于法务会计主体资格认定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的明确指定,而关于主体资格的具体定位也就无从谈起.

3.1要理顺各执业主体的业务关系

为突出法务会计的独立、客观和公正,将我国司法会计的侦查和鉴定业务进行剥离,法务会计侦查业务由司法部门承办,将法务会计鉴定业务划归社会中介机构,比如已由国家统一认证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优秀的中介机构.3.2规范法务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和认证制度

法务会计人员必须拥有会计本科以上学历、注册会计师资格、两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同时具有经营管理知识、辨别舞弊知识、法律法规及证据规则知识、高度的职业分析判断能力、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沟通技巧、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理解等专业技术,且通过相应的考核,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关的法务会计工作.另一方面,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立法务会计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负责对法务会计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同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资格认定制度的作法,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认定条件和执业要求,建立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认证制度,为业务的开展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3.3确立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务会计鉴定主体地位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见,由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办法务会计鉴定服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民事诉讼的法务会计鉴定,应由独立的、民间的属于第三者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来承担,这也与关国的法务会计实践相一致.我国上海市己由司法部门给某些具备一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颁发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资质证书,表明了由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务会计鉴定主体在实践中的可行性.

3.4明确法务会计主体资格相关法律规范

虽然民事与行政证据司法解释已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可就有关专门性问题出庭进行说明,但其身份和说明的法律性质应予明确,否则必然影响其作用的发挥;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质证权.法务会计人员除了提供专家证言、接受询问、质疑外,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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