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论文范文数据库,与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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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成为人们获取和发布信息的一个新兴平台,隐私权在网络这一新兴环境中,正受到巨大威胁,也使隐私权保护这一问题再次摆到人们面前.我国对于传统隐私权的理论研究虽多,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隐私权保护不够重视,使得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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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隐私权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迪斯提出,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并不是独立的人格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由于这是一个新概念,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本文采用以下定义: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一、国内保护现状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一直都不够.从立法层面来看,虽然我国从宪法到民法部门法以及其他一些单行法中存在零星的关于隐私权的保护,还先后出台了50多项关于网络信息和互联网管理的规章制度,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等.但在法理上,一个完整的法律应当包括假定条件,适用主体,行为模式以及法律后果.在这些行政规章中,多数条文都只规定了适用主体或行为模式,而并未规定法律后果,这就导致法律不能得以有效实施,也无法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从现实层面看,我国网络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2年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已经着力于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但这仍旧没有引起网络服务商以及普通网民的足够重视.二、国外保护模式
国外目前主要有两种保护模式:以行业自律为主,立法为辅的美国模式和以立法规制为主的欧盟模式.
欧盟模式主要是通过订立一系列公约和指定保护指令等形式予以保护.而美国的行业自律又包括以下一些形式:建设性行业指引(SuggestiveIndustryGuidelines)、网络隐私认证计划(OnlinePrivacySealProgram)、技术保护模式(TechnicalProtection)、安全港协议.三、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对策(一)完善相关立法规定
目前要在我国直接制定一部在线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并不实际,不过在适当的时机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相关的网络方面的法律,在其中规定相应的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是可行的.(二)加强各个主体的保护力度
1.政府主导
政府作为掌握公民个人信息和资料的大户,本身就应该做好保护公民隐私的工作.虽然隐私权保护作为个人利益本身就与社会利益的保护有一定的冲突,但并不影响政府在相关的网络隐私法规出台之前,制定一些具有约束力的行政管理办法,引导并监督人们在网络世界中合法活动.
2.行业自律
从长远来看,即使已经制定了有关的法律,行业自律这一保护模式也不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并且如果将其与法律保护相结合,将会在隐私权保护中起到更好的作用,因为正如经济发展需要宏观调控与市场自由发展相结合,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也需要国家宏观保护和行业自律结合才能实现更好的效果.
像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可以总结为这样一种循序渐进的模式:建设性行业指引,只具有倡导性;再到进一步的隐私认证计划,要求有其标志的网站必须达到其制定的行业标准;然后再到技术保护,将选择权交由用户手中.我国也可以借鉴这样一种多层次的行业自律模式.我国也有互联网协会,可以作为可信任的第三方,一方面给网络用户信息掌握者提供一些可参考的行业指引,以及确定不同等级的隐私保护标准,被许可使用不同等级的网络服务商就必须达到该等级所要求的保护标准.
该文出处 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251111.html
商标的分类种有一种是证明商标,该商标是由一些社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达到了某种特定的标准.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这种商标,并且为了保证证明商标使用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标准,注册人负有对使用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检测的监督责任.我国也可以借鉴商标权这种保护模式,这是一种像美国的隐私认证计划那样的保护,由某种行业组织设定具体的标准,如果申请人的网站达到了这样一种标准,就可以在其网站上标注其隐私保护等级,这样就可以让网络用户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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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保护模式也是一种可以借鉴的模式,因为它将选择权交由用户处理,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利益取舍来决定,是否通过授权自己的个人信息来换取某些免费服务,或者通过网站的提示,来决定继续访问或者离开该网站.(三)提高网民的保护意识
在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的侵权形态中,类似人肉搜索、擅自在网络上公布他人隐私这类行为,都属于网民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素质低下的一种表现.除了立法和政府保护,以及行业自律这样一些保护措施之外,提高网民保护他人隐私权的法律意识和提高网络道德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发生,也可以提高隐私权主体自我保护的意识.
在我国,无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较为缓慢,我国应在借鉴国外有关的保护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国情,从多方面入手建立多层次的保护体系,建立以国家立法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保护路径,实现互联网时代的人与科技的双赢.
参考文献:
[1]于雪峰.网络侵权法律应用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前沿与热点专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张秀兰.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模式分析[J].图书馆学研究,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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