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方面论文范文集,与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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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婚姻关系的解除以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毋庸置疑,但财产分割等事项条款于离婚登记前还是登记后生效,使得此类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如果将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视为形成行为,财产分割作为此形成行为的附随行为,便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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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离婚协议生效;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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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我国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也不断增多.其中,有关离婚协议效力的案件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协商一致作出的意见.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如果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要离婚则必须向法院进行起诉.由于不同法官认识不同,“诉前离婚协议”在登记离婚前是否被认定为有效,是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关键所在.
二、“离婚协议效力”的两种情况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只表明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究竟是在离婚登记之前就有约束力,还是在离婚登记之后才产生约束力,也就是说,没有明确地指出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
一份离婚协议包括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婚姻关系解除的条款,理论和实务上均认为在离婚登记时才生效,登记之前不发生效力.因此,在登记离婚之前,法院不能以离婚协议为依据来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等事项,目前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两种主要的情形.第一、法院主张在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则以离婚协议来做出判决.第二、法院认为在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才生效,而登记前当事人可以反悔,所作的判决则不以离婚协议为依据.
三、离婚协议性质的探究
之所以出现以上分歧,是因为我们对离婚协议的研究不够深入,对离婚协议的性质判断不清所造成的.有关离婚协议性质的学说,目前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身份关系说
此种观点认为诉前离婚协议虽然包括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内容,但实质上只是一个涉及人身关系的行为,该行为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未经离婚登记的诉前离婚协议不具有拘束力.[1]采取这种观点虽然在结果上与本文想要证明的结论相吻合,但是将多种不同的民事关系混为一谈,对各种民事关系之间的联系阐释不够清楚,证明力也就相对较弱.离婚协议中的民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部分,其中人身关系部分须得登记生效.对于财产关系部分,由于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同,是可以通过约定来产生的,因此不能必然地与人身关系合为一体,采取登记生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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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混合合同说
此种观点认为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混合合同,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属于财产关系的性质.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离婚条款自登记离婚之日起生效,而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则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行生效,不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为生效要件.这种观点的确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开来,解除婚姻的条款自登记生效,但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必然不需要登记,只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呢?我们知道,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按照此种观点,则财产分割条款生效在前,而解除婚姻关系生效在后,不仅会促使当事人尽快离婚,还会造成大量类似于欺骗离婚等问题的出现,更加违反了婚姻法夫妻婚内财产共有的一般原则.
(三)复合协议说
此种观点认为在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是形成行为,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为附随行为.形成行为为要式行为,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故未履行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不生效,附随于离婚行为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也不生效.[2]这种观点既区分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又明确了它们之间的联系;既对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给出了有力的理论支撑,也将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很好解决.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不是一般的关于财产的约定,而是附随于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变动这种形成行为的一种协议.所谓形成行为是指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所谓附随行为是指以形成的行为为前提,附随此等行为而为的法律行为,如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等.[3]因此,财产分割不能忽略其依附的身份关系的变动,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于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时生效.但这并不是说财产分割条款也是以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婚姻关系的解除作为形成行为,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而作为附随行为的财产分割条款并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生效要件.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复合协议说的离婚观点,既谈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区分,又谈它们之间的联系.离婚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的婚姻解除行为在登记离婚时生效,其他行为和约定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生效.因此,不存在离婚协议在登记离婚之前就生效的可能性.双方当事人即使达成了一致的离婚协议,但是在登记离婚之前,此协议不生效,即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如果另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人民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这样既符合法理依据,也能够适当缓解当事人急于离婚的心情,使当事人对离婚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和考虑,更加有利于法院调解环节的进行.
参考文献:
[1]杨晓林.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的探讨[A].贾明军主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许莉.离婚协议的效力探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36-37.
[3]史尚宽.亲属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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