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方面论文范文集,与刑事诉讼法学程序正义意识的塑造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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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准则.我们一直不择手段地追求事实真相,但是结果却是冤假错案频发,严重侵蚀着法律的权威.幸而立法者已经意识到程序正义的价值之所在,将我国多年未动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修订,尽管仍未尽善尽美,但与之前相比已经有了巨大的完善.然而纸面上的修订要达到触及司法者、执法者乃至民众的程序观念,仍需要漫长的道路要走.实体正义所追求的事实真相在许多情况下具有不确定性,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因为“实体公正所表征的案件真实、真相,往往与复杂、多样的社会现象紧密相连,是客观世界复杂、多样的因果链上的一环.”[5]而且诉讼过程中对事实真相的再现是以人类的认知能力为基础的,从人类整个发展过程来看,人的认知能力是无限的,但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维度内人的认知能力却是有限的,所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可能无限接近真相,即获得的只是相对的真理;再加之不可避免地受到不同程度利害关系的影响,被害人与目击证人的陈述与证言之可靠性与真实性亦无法保证,获取绝对的事实真相就难免沦为镜中花,水中月.面对实体正义的不确定性,我们无限接近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诸多因素,同时还要符合诉讼经济,毕竟社会资源和诉讼资源不是无限的.这种符合诉讼经济的接近过程就需要公正的程序来完成.因为与实体正义相比,程序正义不仅具备内在的独立价值,而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可以弥补实体正义追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关于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前文已论证,此处不再赘述;至于程序正义的稳定性,美国大法官杰克逊则指出:“程序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是自由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程序是诉讼活动规则的总结,公正的程序要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人身权利、人格尊严以及诉讼权利,充分尊重诉讼各方对诉讼的平等参与权利,保障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从而使诉讼各方得到普遍的公正对待.公正的程序严格限制了侦查人员以及法官的恣意行为,能够有效的防止侦查人员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以及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依据这种确定的公正的诉讼程序,社会公众可对案件的结果做出合理的预见,如此一来,程序正义的稳定性就从另一个方面树立了法律的权威,以至于程序正义成为正义的代名词,并作为法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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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作为法治的核心,在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当中,早已不是仅作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出现了,程序正义不仅是实体正义的表现形式,更具有了高于实体的价值.一方面,实体正义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来体现,因为“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未经过正当程序或违背程序正义的行为,皆可为民众所质疑.另一方面,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矛盾的时候,应以程序正义作为优先的选择,因为至少程序正义是有章可循的,而且其本身的实现亦具有捍卫法律权威的功能.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避免其他力量干预司法,司法程序才能透明化,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康德曾说过:“一次不准确的判决污染的只是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以牺牲程序正义换取个案的侦破、审结,其代价往往是对整个法律秩序的破坏以及整个法律尊严的亵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无论哪一个,都不比另外一个距离真正的正义更近.但是,程序正义,却离法律的正义更近,因为我们能得到的仅是法律真实,对于客观真实,只能无限接近.
三、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要重视程序正义意识的塑造
刑事诉讼法学作为法科类的核心课程之一,在构建法科类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法律的初学者均来自民众,其思想意识难免会受到普通民众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亦再所难免,但是要将这些法科类学生塑造成为推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真正的法律人,就必须要扭转这种畸形的程序意识.他们是未来的法律践行者,甚至是法律的传播者,如果他们的法律意识落后于这个时代,那么我国的法治建设将很难向前推进.作为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法律条文是必须的组成部分,并且这部分内容应紧扣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来展开;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门程序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课堂应当担负起矫正“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任务,注重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使其认识到正当程序的重要性,以及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加强理论教学,改变学生“程序法无理论”的认识误区,例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司法独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等,这些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要在刑诉法学课程教学中自始至终地进行渗透,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植入到学生的理念的当中.只有首先培养出法科学生的程序正义观念,才能在他们回归到民众当中之后,形成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
【参考文献】
[1]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73-74.
[2](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29-31.
[3]卞建林.刑事诉讼现代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8.
[4]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11.
[5]董茂云.宪政视野下的司法公正[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23.
【作者简介】
李淼(1980-)女,河南南阳人,硕士,助教,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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