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方面论文范本,与法律英语中词串的理解翻译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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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词串(wordstring)是法律英语中较为典型并频繁出现的一种词语串.词串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针对这些原因,本文对词串的类型进行了
法律英语方面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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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词串(wordstring),法律英语,近义词
一、引言
英美法规、法律文件(包括契约、遗嘱、信托协议等)中经常有一个句子中出现几个近义词并列的情况,在理解和翻译上造成棘手问题.在原来只需要一个词表达之处,经常连用几个近义词,学者评论说:(法律语言里)如果能串上六个词,似乎从不肯用一个字.(杨颖浩,1998:24)在英文私人法律文书汉译中,一大语言特征上的挑战便是词串(wordstring)的翻译.(DeborahCao,2008:88)
二、词串的定义
首先,词串可由一系列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和其他短语构成.例如:EachpartytothisAgreementherebyacknowledgesthatitisawarethatitoritsadvisers,agentsorsolicitorsmaydiscoverfactsdifferentfromandinadditiontofactsthattheynowknoworbelievetobetruewithrespecttothesubjectmatterofthisAgreement,butitistheirintentiontoherebyfully,finally,absolutelyandforeversettleaccordingtotheprovisionsofthisAgreementanyandallliabilities,claims,disputesanddifferenceswhichexist,mayexistorhaveeverexistedbetweenthemrelatinginanywaytothemattersthesubjectofthisAgreement.可以看到,这些词串中的词由于出现的位置相同,所以词性上通常一致.其次,词串通常为同义词.(DeborahCao,2008:88)以下例子摘自典型的英文合同:Eachpartyacknowledgesthatexcepttotheextentcauseddirectlybytheotherparty’snegligenceorbreachofthisAgreementPartyAassumesallrisksforanyliabilities,expenses,losses,damagesandcosts(includinglegalcostsonafullindemnitybasisandwhetherincurredbyorawardedagainstaparty)...因此,笔者试讲词串(wordstring)的定义总结如下:词串是指法律英语,特别是私人法律文件中,同时出现在一个句子中的一串词性相同的近义词.
三、词串高频出现的原因
词串之所以在法律英语中如此常见,主要出于以下几种原因.首先,这是对早期安格鲁萨克逊语言传统的继承.早期安格鲁萨克逊语言传统即将两个相似并且含义相近的词连用,而且通常为头韵词.(Tiesma1999:1315)安格鲁撒克逊人与其他日耳曼部落一样,在法律语言中大量使用上头韵连用词,这在现代普通英语中也十分常见,如‘aidandabet’、‘fameandfortune’、‘mightandmain’、‘newandnovel’、‘partandparcel’、‘safeandsound’等.(Tiesma1999:1315).其次,是受到法律法语的影响.Mellingkoff(1963)指出,法律法语上词语的成双成对的用法在中世纪法律英语中也有沿用,并且产生了些许改变.这种结构通常的出现形式为,英语本语词在前,后跟随等同词义的法语词,例如‘deviseandbequeath’、‘breakandenter’、‘acknowledgeandconfess’、‘goodsandchattels’、‘hadandreceived’、‘willandtestament’、‘fitandproper’等.(Tiesma1999:32)这种双式词、三联词的传统用法随后发展为词串或两个以上的同义词连用.比如,土地权转手时常用上这些词组成词串:grant、bargain、sell、alien、release、assign、transfer、setover及confirm,仿佛数量的增加就等于多上了一层保险一般.(AitkinandButter2004:4)
最后,这种词串使用的主要是为增加表达上的概括性,尽量包含所有可能的情况,为各种可能性设兜底.法律文书一经制定出来,其固定性也就具有了相对的滞后性,况且法律制定者受主观认识能力等方面的局限,也无法准确预知法律所要规范的所有可能与情形,所以律师通常都十分地谨慎小心,来尽量减少主观认识能力不足所带来的法律缺陷.因此,律师在用词上习惯性拖泥带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英语法律用语本身重复短语较多,并且各自导致的后果也不尽相同(GoldsteinandLieberman2002:124).总的来说,伴随着普通法的悠久历史,法律英语中词串的语言特征不断发展.这主要由于法律上的防范原则,即预防缔约双方在出现问题时对簿公堂(Dick1985:1).缔约或协议签订的主要原因首先就在于为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详细的、总括性的规定,其中很重要的考虑就在于防止未来纠纷的产生;其次,当产生纠纷时,合约中的预先约定条款能够作为补救措施或纠纷解决办法发挥作用.普通法系国家的律师们上岗前必须完全掌握起草合同的技能,做到锱铢必较,以便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况做好准备.法律英语为了满足法律上和律师的这种万无一失的需求,逐渐发展为一种总括性的、惯常兜底的语言.四、词串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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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律文件中出现的近义词串依照其性质可分为两种,即求异型词串和求同型词串,其中前者在近义词中占主要地位,后者为少数.法律家使用求异型近义词这种有细微差别的词是为表达在法律上的不同意义.在法律语言中使用的近义词并不都是求异型的,因为英美法律的特殊历史背景,在英美法律语言中存在着一类很特殊的近义词类型,笔者称之为求同型近义词.与求异型近义词相比,求同型词是少数,但对这一类近义词的理解却比求异型要复杂,对译者的要求也更高.
五、词串的翻译策略
词串在翻译时应根据其类型和特征进行妥善处理,在翻译前必须初步判断其类型,而译者的知识能力总是有限,一定要勤查资料,仔细判断.对于求异型词串,翻译时亦须传达原文想要表达的词间差异,方为信实的佳译.而其中较难处理得是求同型词串,由于理论界对此类近义词缺乏研究,所以法律实务界在文本翻译时,当遇到这一类近义词时往往胡乱处理,许多译者往往挖空心思罗列出数量相当的中文近义词敷衍了事,结果使译文与原文差距很大.英文法律文书中的词串在翻译上的一个棘手问题在于,目标语中可能缺乏与源语对等或含义相近的一串词.例如,nullandvoid通常译做中文时通常为“无效”一词.这是由于中文中缺乏与之对应的两个近义词.这时,nullandvoid在本质的“无效”上含义是相同的,因此姑且这么使用.但实际上,这个词串在英语中比起简单的“无效”有着更强硬的语气效果.再举一例,如‘costs,expenses,outlays,expenditures,fees,chargesandlevies’这一长词串.目标语中可能缺乏一一对应的同义词.但从法律角度考虑,词串中的每一个词都可能带有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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