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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制相关论文范文,与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创作突破刍议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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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意缺乏.其次,大案要案由于已有定论,相关同类报道资源丰富,故创作上较为简单,操作性也很强.

3.关注实体法,忽视程序法.这首先是因为我国传统法制形态对大众的影响.千百年来,“中国没有出现过独立的司法机构或法学,县令集警察(他要拘捕罪犯)、起诉人、辩护律师、法官、陪审团的职责于一身”[7],故大众法律程序意识不强.其次是因为程序违法案件与实体违法案件相比,表现得更为隐蔽、轻微、抽象,因此媒体认为其展现难度较大.

4.对农民、未成年人群体关注较少.长期以来,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并没有把农民和未成年人定位为特定的关注人群和收视人群,只有极少数节目涉及到农民和未成年人案件,并且都是作为一般案件进行报道,其视角、重心未专门放在这两类人群身上,没有重视他们的社会主体性地位.

(二)节目法制含量不足,内容泛化

所谓电视法制节目的法制含量,是指电视创作人员通过节目传播给受众的法律知识、法律精神或法律信息有效成分的多少.新闻节目告诉人们的只是案件的发生、过程、结果和影响,而法制节目除了包含上述元素外,更为重要的应该是通过案件报道反映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关系和法制精神,它追求的应是普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当前电视法制节目往往注重对案件本身的报道,对案件发生的过程描述过多,自然这与前文提到的“关注刑事类案件较多”的状况有密切关系.虽然暴力、血腥以及抓捕行动的紧张刺激情节和画面能迎合观众的猎奇心理,达到吸引观众的目的,但也削弱了节目的法制含量.因为大量篇幅用于展示犯罪细节和犯罪过程,集中力量表现案情,一定程度上就会弱化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评论,无法达到法制宣传和教育的作用,反而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为了提高画面表现的可视性,节目时常采用“情景再现”的方法,将过去发生的案件或者设想的作案情景,用模拟再现的方式生动演绎,以增强叙事的具体性、形象性.为此,一些节目刻意渲染离奇、暴力、血腥等场景,详细展现警方的侦查手段,有意或无意地泄露了公安机关的机密,结果为犯罪分子了解侦破方法提供了机会,提高了他们的反侦破能力,从反面为伺机作案者提供了办法和对策.例如2002年2月28日发生在顺义区万科花园的“228”特大盗窃案,罪犯李风、张大风“实施犯罪前,两人每天准时收看《法治进行时》节目学习反侦察手段”[8].

目前法制栏目“对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心路历程等深层次的东西挖掘不够,没有更好地探讨案件为什么会发生,怎么样能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9],也没有很好地追寻案件对立法和司法的启示等.法制含量不足不仅表现在法律知识的传播方面,还表现在阐释法律的精神和内容,法后面的“理”,以及法律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渊源不深等多方面.

法制节目有时还出现内容泛化,甚至背离“法制”主题的问题.2008年的《今日说法百年琉璃厂》展示了“一条长不足一公里的街,讲述的是数百年长的文化史,历尽风雨的琉璃厂,古香古色的文化街,现代人的寻梦之地”.整期节目一字未提“法”字,没有任何内容与法律有关,仅仅是一期介绍北京琉璃厂的专题片,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认为该片是“挂羊头卖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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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节目形式有同质化、娱乐化倾向,缺乏人文关怀

虽然法制栏目改变了探索时期节目形式少、缺乏专业法制频道的面貌,形式比以前丰富,出现了一些优秀栏目,但是,在一些品牌栏目的带动和影响下,简单的“克隆”和模仿逐渐增多.

与此同时,为追求收视率,法制节目也出现了娱乐化倾向.所谓法制节目娱乐化是指在市场导向下法制节目以盲目追求收视率为目的,曲意迎合大众欣赏视觉,以娱乐大众为根本目的和宗旨的行为与做法[10].法制节目娱乐化倾向表现为节目低俗化:第一,从杀人、放火、抢劫、强奸一类的恶性刑事案件和婚外情、卖淫嫖娼、贪污受贿这样的社会阴暗事件中获得题材的“娱乐”,第二,从节目画面和音响的过度表现和刻意渲染中获得视听效果的“娱乐”,第三,从背离“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的暴露他人隐私中获得充当看客角色的“娱乐”.低俗化的娱乐化倾向违背了法制节目寓法于乐、寓乐于法的初衷.

我国电视法制节目为推进法制建设、宣传法制成就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少法制节目存在政治关怀有余、人文关怀不足的问题.节目政治色彩和教化、说教功能很强,内容与受众的迫切需求关联不大,行业色彩和宣传灌输的味道较浓,姿态和语气盛气凌人,缺乏对民生价值的真切关怀,这显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受众的需求.

(四)法制栏目对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够,与司法的关系处理不当不少法制节目对当事人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权利保护重视不够,致使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例如一些栏目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报道时,对受害一方的形象和隐私曝过多光,用特写镜头详细描述当事人的亲属,对受害人的尊严置之不顾,且受侵害人群主要是妇女和未成年人.虽然不少法制节目在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时都采取了化名、模糊面部等措施,但这远远不够.一种情况是由于节目制作的粗心大意,对未成年人面部的马赛克模糊处理常常时有时无,或者因画面中未成年人位置的移动而使其肖像显示出来.另一种情况是,节目创作者忽视了画面中“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因此,在制作设计未成年人案例的节目时,应该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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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报道司法活动,既是新闻自由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的一种方式.客观、适当的传媒报道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而不当的报道不仅会妨碍司法公正,而且可能形成负面的社会影响.目前,一些电视法制节目存在过度介入司法活动,甚至歪曲报道有碍司法公正的现象:(1)超越司法程序抢先作出定性报道,(2)煽情性的热炒,(3)显失公正平衡的报道,(4)用道德的标准评论法律问题.法制节目如果秉持道德化话语立场,倾向于形成建立在情感判断基础上的道德结论,就可能触发公众的无理性情绪,站在传媒一边批评司法,从而伤及司法公正.当然,司法机关利用手中职权,干扰新闻采访活动,拒绝新闻媒体监督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同样需要警惕和进行深入探讨[11].

三、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创作突破之思考

(一)细化受众、分别定位,全面拓展节目题材、内容

法律关系到社会中的每个公民和组织,法制节目应该“面向全社会”,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律法规,对社会和社会中的人发挥作用,法制节目也应该“面向所有法律”.电视银屏上的法制节目应该分别适合社会各阶层的人观看.因此,我们需要适合不同年龄、职业、学历、群体等各类观众的电视法制节目,达到直接服务受众的目的,从而更好地发挥普法等作用.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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