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制度类论文例文,与跨国对冲基金法律监管机制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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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跨国对冲基金作为重要的投资、融资方式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并且在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跨国对冲基金的独特操作方式及高杠杆等特征又赋予了跨国对冲基金强烈的两面性,在操作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给市场带来巨大负面影响.这就使得各国不得不加强对跨国对冲基金的监管,法律监管就是对其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本文粗浅介绍了目前全球存
在的跨国对冲基金监管的主要制度,并进行了小结.
【关 键 词】对冲基金;监管
一、跨国对冲基金监管概述
(一)跨国对冲基金概述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跨国对冲基金就是基金的一种.对冲基金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基金也就是共同基金的最大区别在于二者的操作方式.共同基金的操作方式主要是单向的,跟普通个体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并无差别.而对冲基金的投资方式操作方式则为“对冲”.所谓对冲,在最原始的意义上讲就是同时买入和卖出不同的投资对象以达到无论市场怎样变化都可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对冲操作的目的在于规避市场风险,因此,对冲基金又被解释为经过风险对冲的基金.对冲基金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常离岸设立.因此,通常提到的对冲基金都具有跨国性.目前,国际上对于对冲基金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二)跨国对冲基金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AlfredWinslowJones在1949年创立了JonesGroups,成为地球上第一家对冲基金.经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低谷和九十年代的蓬勃发展,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对冲基金已经颇具规模.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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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今的经济全球化程度,对冲基金可以在国家间快速流动,并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资本进而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市场.而在短时间内一国政府干预市场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对冲基金集中在某国市场进行操作的时候很可能对该国市场产生较大冲击,进而威胁到市场安全.考虑到对冲目前全球对冲基金的规模及其有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其进行法律监管是十分必要的.②
二、国家对跨国对冲基金监管的典型制度
(一)英国对跨国对冲基金的法律监管
众所周知,真正对英国跨国对冲基金法律监管影响较大的文件是英国在2008年1月发布的《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标准》.而在此之前,英国是没有特别针对对冲基金的法律规定的,与对冲基金法律监管有关的主要法规主要是《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这样一来,英国对于跨国对冲基金的监管就更为完善.特别是在发起人资格及发行的过程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也更为严密.
举例来说,在关于投资发起人的资格方面,《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将集合投资计划的发起人和管理人限于“被授权人”和“经财政部豁免的人”,而且还在21条款和238条款规定,“除非特别规定(豁免),否则,这些人不得邀请他人参与投资活动或集合投资计划;”“只有经FAS授权的经营人,才可以从事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③
(二)美国对跨国对冲基金的法律监管
美国是对冲基金的发源国.对冲基金就是在美国各项证券监管制度中的豁免制度的基础上诞生的.美国的监管制度给了对冲基金萌芽、发展的空间.对冲基金的发展又与美国的监管制度互相影响.在美国,对冲基金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专门制定的对冲基金监管法.在关于证券监管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发现美国相关法律对于对冲基金发起人、信息披露及基金注册等的相关规定.④
三、国际组织对跨国对冲基金的监管情况
(一)巴塞尔委员会对跨国对冲基金的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对跨国对冲基金的监管主要通过《新巴塞尔协议》来进行.《新巴塞尔协议》针对银行而确立,主要有以下几项核心原则:第一、银行必须有一整套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资本的程序.第二、银行管理应该进行严格检验,把握风险.第三、银行可使用的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范围扩大.第四、监管当局及时干预,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其能够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⑤
(二)国际证券监督委员会对跨国对冲基金的监管
国际证券监督委员会中涉及跨国对冲基金的监管主体主要是特别任务行动组.此行动组对跨国对冲基金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方面.这个行动组曾做出《对冲基金与其他高杠杆机构报告》,此报告对高杠杆机构做了界定.⑥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制度介绍及比较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国家还是国际组织,目前对于跨国对冲基金都未进行直接监管而是采取间接监管的方式.这是由跨国对冲基金独特操作方式的客观情况决定的.监管制度需要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与监管制度这只“有形的手”之间找到合理的界限.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无论是国家主权还是国际组织的监管权力都无权深入到企业自主经营的范围内进行监管活动.这也是跨国对冲基金为越来越多国家法律所包容的原因之一.此外,由于跨国对冲基金多离岸设立.对于跨国对冲基金的监管不可能期待只靠投资东道国或者母国的制度就达到监管目的.最可取方式是与跨国对冲基金有关的各国及国际组织广泛合作,联合监管.
注释:
①李晨曦.国际对冲基金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6.
②万娜.对冲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6.
关于法律制度类论文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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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徐东根.国际金融法高级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⑤万娜.对冲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6.
⑥李晨曦.国际对冲基金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6.
参考文献:
[1]徐东根.国际金融法高级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2]吴会珍.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3]陈宇.国际对冲基金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4]李晨曦.国际对冲基金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5]马漫索.对冲基金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分析[D].云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6]万娜.对冲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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