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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诉讼前置程序,如前所述,对阻止股东滥用诉权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只凭这一种机制来约束似乎过于原则化,原因在于它的规定不能够直接面对具体情形.为更进一步平衡股东派生诉讼的利益,合理约束原告股东的起诉权,本文提出了股东派生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关 键 词】股东;股东派生诉讼;费用

一、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内涵界定

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是指在原告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且胜诉后,虽然是为公司的整体利益,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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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是为了鼓励中小股东行使诉权,允许其获得相当费用的补偿的请求权.这里的为公司的整体利益应理解为广义的益处,而非仅是经济的利益.即在诉讼中,哪怕公司在诉讼中没有得到现实的金钱的利益,而相关诉讼结果对公司有益的非经济利益也应理解为已取得公司的利益,原告股东仍可以获得诉讼费用的补偿请求权.

二、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的域外法考察

美国的股东派生诉讼费用的补偿请求权有以下的规定,若在股东派生诉讼审判后,法院对该情况不予支持时,即认为该诉讼行为已损害到公司的实质性利益抑或被告的提议、书面文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官应当责令公司就股东支出的必要诉讼费用给予合理补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诉讼费用的补偿制度是解决原告胜诉时无法得到直接的诉讼利益这一主要问题的.原告股东为公司的利益而陷入诉讼中,支出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等,换来的是所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的间接利益.这对一个商人来讲,既不经济也没有效率,巨大的诉讼成本必将会拖垮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激励机制.其次,原告股东在诉讼中不可避免地自行付出一些必要的诉讼费用,而在股东胜诉后利益由全体股东按比例享有,这对股东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为股东派生诉讼作用有效的发挥,股东派生诉讼费用补偿相关制度的建立已势在必行.

日本的诉讼费用补偿机制基本上与美国相似,但日本法律的诉讼费用中特别强调了律师报酬,这一点也是值得我们所回味的.在诉讼中,诉讼费用中的律师报酬不可小视,因为案件只要一进入诉讼中,这部分的费用就要原告股东进行垫付.如果诉讼标的大的案件,律师费用更是相当巨大,因此,对诉讼费用的明示将有利于股东权益的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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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费用赔偿请求权的完善建议

公平正义是法律最基本的标准,同时也会极大推动法律的现代化进程.公司法作为维护股东权利的武器,尤其对于中小股东来讲,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给予他们与控股股东平等对抗的机会.众所周知,公司法中大多数股东决议是资本多数决,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表决方式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打破了股东权利平等的法律关系.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就是作为中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有力武器,法律赋予他们公平的权利救济途径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承担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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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费用赔偿制度的含义

股东派生诉讼与一般的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原告胜诉后的诉讼利益将由公司享有,原先股东无法获得其直接利益,与其它股东一样的享有其股份的受益权,但是如果原告股东败诉则要承担相当的不得后果,这样的诉讼结果与公平正义的法律基本原则相违悖,因此规定诉讼费用的赔偿制度是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法理弥补.股东派生诉讼费用赔偿请求权是在法院终审判决后,被告对原告股东在诉讼中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的责任的一种请求权.详言之,在股东派生诉讼审判后,有责任的股东应当直接赔偿原告股东所受的损害,在这里要强调地不是赔偿给公司,规定原告股东直接享有诉讼结果的请求权.

(二)相关域外法考察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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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律就这样规定,在特殊情形下,法院规定将不赔偿公司,应直接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来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予原告股东.但是美国法律对此类情形也进行了列举,比如,多数股东是在起诉以后才具有的股东资格、公司的合并而失去了原来公司的人格以及被告均为大部分控股股东等情形.这样的规定将会有利调整诉讼结果的失衡,让原告股东在败诉时不至于太被动,也有效保障了法律的平衡的机能.其次,美国股东派生诉讼中的个别比例赔偿请求权制度是又一大亮点,是指原告股东胜诉后可向法院提出自己股份比例之内的直接赔偿的权利以鼓励中小股东积极行使权利.而该制度与派生诉讼的宗旨相悖,因为个别比例清偿是诉讼股东直接获得赔偿利益,但是派生诉讼的宗旨是为公司的利益进行的诉讼,因此这种制度必须附条件,才能有效阻止经营者从诉讼中获得不当利益.美国法律规定三种情形,第一,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必须是内部机关的自然人,而且是滥用公司的资产;第二,已经不能正常运行的公司;第三,被告较复杂,股东是否善意无法分清.

经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合理借鉴国外的相关成熟经验,逐渐构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费用赔偿制度.该制度将有利于平衡中小股东的权益,有效平衡诉讼结果,合理分配当事人的利益.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尤其对原告败诉的情形下相关诉讼结果的分配问题要格外注重.因为这将关乎整个结果的分配公司问题,在实践中天平一旦失衡,不仅不能达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设置初衷,反而会挫败原告股东的起诉信心,也会动摇整个法律的基础原则.关于该问题,可以合理借鉴日本商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主观要件的限制,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时要关注其是不是恶意.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股东明显存在恶意,且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时,股东败诉时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相关的律师费用.相反,若无法证明其主观恶意,即使股东败诉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国也应当合理借鉴美国股东派生诉讼中的个别比例赔偿请求权制度来鼓励中小股东积极行使合法权益,建立附条件的个别比例赔偿请求权制度,既可以彰显公司法公平正义的原则,又能调动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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