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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诉讼欺诈的现象时有发生,诉讼欺诈的存在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信力造成损害,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发展,而关于诉讼欺诈是否可以定性为诈骗罪仍然没有统一定论.鉴于诉讼欺诈行为对社会的严重危害,且我国现行刑法无法实现对这种特殊性质诈骗罪的规制,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有必要将“诉讼欺诈罪”增设在妨害司法罪这一章节中.

【关 键 词】诉讼欺诈;法律;定性;刑法;规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持续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诉讼欺诈的现象也随之增多.诉讼欺诈不仅危及到个人的合法权益,还会破坏正常的司法诉讼秩序,目前,各国法律对于诉讼欺诈的定性以及范围的界定并没有统一定论,为了更好地对诉讼欺诈进行研究,本文拟从理论和实务界的相关成果出发,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以及刑法规制措施进行探讨.一、诉讼欺诈的法律定性(一)诉讼欺诈的定义

诉讼欺诈分为两种,一种是指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预谋或者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犯意,通过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供捏造、虚假的证据以期法院做出利于自身利益的判决,从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财产性诉讼欺诈,这是狭义的诉讼欺诈.另外还有广义上的诉讼欺诈,即不仅仅是以骗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诉讼动机,还包含非财产性诉讼欺诈动机,本文仅从狭义上的诉讼欺诈行为进行探讨.(二)以诈骗罪论处

诈骗罪指的是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的方法,为了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张以诈骗罪论处诉讼欺诈的学者认为两者的本质相同,都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且被骗者与被害者可能并不是同一个人.笔者认为,若将诉讼欺诈归于诈骗罪论处,首先,在犯罪事件中,犯罪客体是主要构成要件之一,是区分罪行的重要依据,行为类似但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就会构成不同的犯罪,所以这样简单的划分就会导致矛盾的发生;其次,从判决角度上看,如果诉讼欺诈人胜诉那么就会获得非法利益,其所得利益会成为其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重要依据,但如果败诉,则认为欺诈未遂,不过从本质上讲,这种行为已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三)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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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诉讼欺诈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完全吻合,是借助法院裁决的威信力以迫使受害者交付财产或使相对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采用威胁的方式迫使受害者交付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他们将诉讼欺诈归为敲诈勒索之中,没有考虑到诉讼欺诈是利用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而并非对于威胁敲诈的恐惧,所以,两者性质不同.(四)以其它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对作伪证的行为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果诉讼欺诈不成立诈骗罪,但是,只要相对人的行为符合其它犯罪的构成条件,就可以按照其它罪行进行相应制裁.尽管这样的规定能够减少做伪证的事件发生,但是仅仅从方法手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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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规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诉讼欺诈的问题,另外,相关规定对诉讼当事人指使他人作伪证和他人帮助当事人作伪证的行为都可以通过刑法规制,而本人的伪证却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在逻辑上使诉讼欺诈的定性产生矛盾.二、诉讼欺诈的刑法规制

我国现行刑法对对诉讼欺诈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没有对诉讼欺诈行为所侵犯的利益进行全面保护,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把“诉讼欺诈罪”这一新的罪名单独增设在妨害司法罪中.

第一,诈骗罪仅仅是对财产权一方客体有所侵犯,而诉讼欺诈则对双重利益客体造成损害,既侵犯了被害者的利益,同时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所以不能被简单定性为欺诈罪论处.

第二,刑法中已经存在伪证罪,即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记录人、翻译人、鉴定者作虚假证明、记录、翻译和坚定的行为构成伪证罪.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却没有此类规定.实质上,任何诉讼案件中作伪证都会侵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破坏司法秩序,扰乱司法公正,都应当给予刑法规制.我国刑法既然已经对刑事诉讼的伪证罪进行规定而没有将民事诉讼考虑在内,那么可以将民事诉讼归为诉讼欺诈罪的范畴.

第三,刑法中规定,对于阻碍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归为妨害作证罪,而当事人自己作伪证的行为则没有相关规制.在这里,刑法并没有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基本不会证明自己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作伪证的行为同样损人利己,理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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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诉讼欺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该具备以下几点内容:诉讼欺诈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在主观上,带有非法占有他人利益的直接目的,且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既对被害者的财产性利益造成损害又破坏司法秩序扰乱司法公正.在客观上,行为当事人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方法手段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破坏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定性为诉讼欺诈罪.

此外,在适用诉讼欺诈罪的同时也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是有关是否构成该罪行的问题,如果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危害不大或者情节较轻,则可以视作不犯罪论处,但是依然要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当其行为构成侵权时,则应该进行民事赔偿论处.而情节是否严重则要依据行为当事人对司法秩序的影响程度和试图非法侵占财产性利益的大小来判断;其次是有关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行为人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性利益的目的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继而提起民事诉讼,情节严重就可以视为诉讼欺诈罪的既遂,但是如果行为人并没有提起虚假诉讼那么就无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三、总结

尽管对诉讼欺诈的定性争议很多,但是笔者认为在妨害司法罪中增设“诉讼欺诈罪”可以使司法投入最小化,公民获益最大化,既能有效控制犯罪又能维持司法秩序正常运行,维护法院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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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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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栗明,陈吉利,吴萍.论诉讼欺诈的法律定性及其刑法规制[J].理论月刊,2011(04).

[3]高铭喧,马克昌,杨中芳审校.刑法学[M].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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