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相关论文范文检索,与刑事案件证据制度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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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取证合法性时,控诉方应当承担证明合法性的责任.因此公诉方就应当向审判方提供相关材料,比如讯问过程中的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等等,而且必要时,还应当通知本案的侦查人员出庭证明自己的取证具有合法性.所以,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划归到控诉方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当控诉方无法完成对取证合法性的证明时,法院即可认定相关证据为非法证据,从而予以排除,这也能够促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更加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否则将遭受法院课以的程序性制裁.
三、证明标准的明确
我国的刑事案件侦查中,司法机关对言辞证据存在很大的依赖性,几乎所有定罪案件中,都存在认罪供述,而且认罪供述往往是定罪的主要证据.这并不能说明我国侦查机关的办案水平有多么高明,反而证明了侦查机关的办案水平低下,无法取得全面的证据,无法通过实物证据构建起充分的证据链.新《刑事诉讼法》全面优化了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证明标准.其中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言词证据的证明力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证据链的构建,应当遵循“重实物、轻口供”的原则,除了犯罪人的有罪供述以外,还必须有其他证据,这些证据彼此之间应当相互印证.此外证据从总体上还必须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即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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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事实认定原则,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间,一直没有采用这一证明标准,之前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所遵循的标准是“以事实为依据”“证据确实、充分”,这样的标准存在很大的模糊性,也就导致了在实践中,我国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实际上比较低,即便存在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而且这一有利证据无法被公诉机关排除,法院也可以对其定罪.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质来看,被告人一旦被认定为有罪,就可能被剥夺自由、政治权利、财产甚至生命,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将证明标准进一步严格化,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合法权利的应有之义,仅仅出于“打击犯罪”的需求而降低定罪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
现在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就要求控诉方在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时候,必须能够有效排除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包括物证、证人等.所谓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以笔者的经验看,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所指证的相关行为,从而造成了存在被告方未实施犯罪行为的合理可能性;另一方面是,控诉方的取证环节存在重大瑕疵,导致证据失去了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由此造成证据链的破坏,使得事实认定中存在了合理怀疑.
四、出庭作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中还对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很大幅度的修改,这也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因为在过去的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证言几乎都是书面审查,旧《刑事诉讼法》中缺乏相应的出庭作证制度,在没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旧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还进一步确立了“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宣读制度,这就完全为证人不出庭作证提供了合法性和操作性,显然,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直接言辞原则,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可能存在交叉询问,那么证人的言词证据就可能存在真实性的问题.这在著名的北海杀人抛尸案中已经体现了出来,由于该案辩方提供了证人进行出庭作证,使得控诉方的证据体系出现了重大瑕疵,而之后该案侦查机关竟然以“伪证罪”将该名证人拘捕.此案在全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由此证明了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健全的出庭作证制度,那么北海案可能早已定罪,从而成为另一个冤假错案.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很低,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事实的查实,影响司法公信力[iv].
新法中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同时其他条款中对交叉询问、个别案件中的证人保护措施也予以了明确,构建起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利于提高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我们也要看到,《刑诉法》第一百九十条依然保留了“宣读证人证言”的制度,这显然与新法所追求的直接言词原则相悖,本文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证人未出庭而宣读其证词的情形应当予以严格限制,在这些情形之外,若证人未出庭则证人证言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综上所述,新《刑事诉讼法》大幅修改了刑事案件的证据制度,在证据种类、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以及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都有不少重大突破,体现我国对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追求,因此我们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新规定时,应当秉持程序正义的原则,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注释:
[i]杨军.正确理解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0):64.
[ii]陈代春.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证据制度完善[A].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证据制度的完善及新要求[C].2012.
[iii]陈少芸.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259.
[iv]叶子章.浅谈修改后刑事证据制度及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J].法制与社会,2012(27):54.
【参考文献】
[1]杨军.正确理解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0).
[2]陈代春.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证据制度完善[A].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证据制度的完善及新要求[C].2012.
[3]陈少芸.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
[4]叶子章.浅谈修改后刑事证据制度及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J].法制与社会,2012(27).
[5]唐亚南.刑事证据: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通行证――刑事证据法国际研讨会综述[N].人民法院报,2012-12-1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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