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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其授课总是很吸引听众.他谦逊、和蔼、公道的人格,也赢得了学生的尊重.在明斯特大学有个不成文的规矩,就是至少要听一次布洛克斯的讲课.尽管他于1985年就退休,但又坚持授课12年,最后不得不因为健康原因而停下来.学生中到处流传关于他的褒扬之辞:“法学院没有布洛克斯,就如同明斯特没有雨天一样”、“尽管我是无神论者,但布洛克斯却是民法中的教皇”.布洛克斯还注重培养学术接班人.前后共计五人由布洛克斯指导完成教授资格论文.其中包括康斯坦茨大学的教授魏德士,〔18〕以及他的教材主要修订者瓦尔克教授.〔19〕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布洛克斯还作为法学专家经年参加一档法治电视节目,即“您将如何裁判?(WiewürdenSieentscheiden?)”(ZDF电视台制作),负责解释节目中涉及的日常法律问题.他凭借对事实的主见、公正的态度、说服能力以及幽默感,使该节目获得很高的收视率和观众喜爱.魏德士在其逝世讣告中还不忘提及这些.〔20〕
二、《德国民法总论》的基本结构与内容特色
综览当代德国的民法总论教材,不乏名家的优秀作品.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由恩内策鲁斯撰写、尼佩代续订的大型教科书《民法总论》已出第15版.〔21〕此后,战后复出的拉伦茨撰写的《民法总论》以伦理上的人格主义作为民法思想的基础,一改纳粹时期的形象,因而备受瞩目,至2004年该书已出第9版.〔22〕民法大师弗卢梅从1977年开始迄1992年完成的两卷本《民法总论》因其回归自由主义而一时引领风骚.〔23〕而晚近的梅迪库斯《民法总论》内容精确翔实,流传甚广.〔24〕如果再加上其他各路名家的民法总论教材,在当代德国民法总论作者强手如林的民法界,如果没有足够的特色和吸引力,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如何能立足呢?我们有必要先了解它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体系安排该教材的内容,按次序分为如下五个部分:引言、法律行为、权利、期间和期日、附加内容.以下分述之.
第一部分“引言”.德国民法教材中一般都开篇介绍一些公法与私法、民法典、法律分类、适用范围、法律适用方法的知识.〔25〕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这一部分的篇幅不多,但提供了丰富的信息.布洛克斯从“人类群居需要秩序”出发,指出法律产生的必要性,而且法律必须具有正义性,应以一套不可改变的价值秩序作为基础,包括“人的尊严、生命、自由、财产”.〔26〕从法律体系上说,布洛克斯遵循私法与公法的区分,前者规范的是各个组织中平等成员之间的关系,而后者则是调整上下级关系的规则.〔27〕界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一方面须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适用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裁判,另一方面决定了起诉者应向正确的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属于公法纠纷的行政案件应由行政法院管辖,而民法纠纷均由普通法院管辖.〔28〕民法只是私法的一部分,除此以外,其他的特别私法,包括商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以及不属于公法的经济法(竞争法、商标法),都属于现代意义上的私法范畴.〔29〕
继而布洛克斯着重介绍了作为民法法律渊源的《德国民法典》,包括立法历史、基本原则和结构.虽然《德国民法典》制定于自由主义思潮盛行的19世纪,但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历史赋予其更多的价值内涵,因此布洛克斯将民法典的原则总结为:私法自治、社会平衡和信赖保护.民法典起初只有少量的顾及社会平衡的条款,例如第904条的为避免较大损害而干涉所有权(攻击性紧急避险),第2303条在继承中保护配偶和子女利益的特留份.但随着社会发展,在雇佣、租赁、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合同问题上,立法者逐渐增加若干有利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保护条款.就信赖保护而言,布洛克斯以第892条第1款规定的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为例,说明民法典从交易安全出发,保护对权利表象的信赖.〔30〕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将法治国建立在《基本法》之上,布洛克斯介绍了《基本法》对民法的意义:首先,与《基本法》相违背的法律无效,例如联邦宪法法院宣告,民法典原第1628条第1款和第1629条第1款规定的父亲的最终决定权和单独代理权,违反男女权利平等这项基本规范(《基本法》第3条第2款),因此该条款无效.其次,按合宪性解释要求,《基本法》的价值决定了民法规范可以扩张性或限缩性地理解.最著名的例子是根据《基本法》第1条和第2条规定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发展,德国司法实务从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其他权利”发展出一般人格权.最后,宪法基本权利对法律行为也产生影响,并通过民法中的一般条款得以实现,即“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31〕在此布洛克斯采取了德国民法的通说,即间接效力说.〔32〕在引言部分,读者须重点注意第三节“法律适用”,其涉及法律适用、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等内容.因为布洛克斯在德国法学方法论学说史上是一位重要的评价法学代表人物,但他又没有独立的法学方法论著述,或如肖普迈耶(Schoppmeyer)所说,布洛克斯的法学方法论始终与他的教义学著作相联系在一起.〔33〕因此,“法律适用”是他集中阐述法学方法论观点的地方.对此,笔者将于下文与方法论问题一并着重探讨.
第二部分“法律行为”.多数德国民法学家的民法总论教材一般是按照《德国民法典》总则的体系和顺序安排其内容,即“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行为――其他问题”.例如拉伦茨和沃尔夫的《德国民法总论》就这样安排,第一章“人”、第二章“法律关系和主观权利”、第三章“权利客体和财产”、第四章“法律行为”、第五章“期间、期日和担保”.〔34〕许布纳〔35〕、魏德士和施塔德勒〔36〕、帕夫洛夫斯基〔37〕、博克〔38〕的民法总论教材也类同于此.
另一种安排顺序,是将“法律行为”的位置提前.例如梅迪库斯的《德国民法总论》在导言(第一章)和权利义务的基本问题(第二章)之后,进入法律行为问题,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置于最后两章.〔39〕而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更突出“法律行为”的地位,在引言之后,甚至连权利义务的概念和分类都不介绍,就直接进入法律行为部分.〔40〕对于民法的初学者而言,在不理解实际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表达(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之前,要理解从这些关系中提炼的抽象概念(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性质、权利分类等),乃至其逻辑结构,确实难以立即进入民法的殿堂,甚至会引起对抽象概念的反感和畏惧.相反,如果先让学生了解民法的重点调整对象――法律行为,既有助于学习者直接将概念和规则映射到具体生活事实(例如,将合同对应一个生活中的买卖交易),又可以明确民法的问题导向.可见,从便于传授知识的角度看,布洛克斯的顺序安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从内容上看,第二部分“法律行为”在整个教材中占据了三分之二的篇幅,包括法律行为基本问题、合同缔约、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瑕疵、法律行为的附款以及代理等.详言之,第一章“基础”,涉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概念、分类、法律行为的解释以及意思表示的发出与达到.第二章“合同缔结”,主要阐述要约与承诺的问题,并介绍与消费者保护有关的合同撤销权、一般交易条款的控制.第三章“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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