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政治— 范文

法学方法论类有关论文范文集,与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其法学方法相关论文网

本论文是一篇法学方法论类有关论文网,关于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其法学方法相关硕士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法学方法论及法律及民法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法学方法论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法律行为形式、法律行为的内容限制、无效行为的转换和认可等问题.第四章“意思瑕疵”.包括:心意保留、戏谑表示、虚假行为、错误、欺诈和胁迫.第五章“附条件、附期限和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前两者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问题.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是因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第三方的同意,其实就是指未成年人缔约的法律行为须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以及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同意.第六章“代理”.这一章除了介绍代理一般问题之外,对于委托代理权与基础关系的抽象原则、无权代理、容忍代理和表见代理、委托代理授权的意思瑕疵、自己代理等较有难度的理论问题,以民法典的规定为依据和推论前提,展开了详细的分析.其中最有特色的是关于“授予委托代理权时的意思瑕疵”问题,因为布洛克斯对此有专门的研究文章,〔41〕所以在教材中也颇显深度,对此下文将其作为“评价法学”的典型运用而详细介绍.

第三部分“权利”.讲述民法总论最重要的、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之后,布洛克斯介绍第三部分“权利”.其中,第一章概述私法关系、权利的取得和分类;第二章“权利主体”.阐述自然人、法人的基本问题,并特别着重讨论无权利能力之社团的主体资格问题.第三章“权利客体”.介绍民法典第90条至第103条关于“物和动物”的有关规定.

第四部分“期间和期日”.围绕民法典第四章“期间、期日”的规定,展开论述,包括期间和期日的起止、计算和延长等问题.

第五部分“附加内容”.案例解题法(MethodederFallarbeitung)是德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布洛克斯以实例和理论结合的方式,介绍了案情和问题设定、请求权基础的检索以及鉴定意见的书写等问题.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当一个请求权存在多个可能的请求权基础时,如何安排检索或审查的顺序.布洛克斯将请求权的审查顺序安排为:(1)基于合同的请求权;(2)准合同关系中的请求权;(3)物上请求权;(4)侵权法上的请求权;(5)不当得利的请求权.〔42〕

(二)叙事和写作风格

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注重以精准而简洁的语言,界定关键的民法概念;以清晰而理性的思路,阐发重要的基本原理.读者可以在他关于法律行为的阐述中,领略到这种风格.例如,意思表示是“旨在达到某个法律后果的私人的意思表达”,包括内部意思与外部表达两方面,而内部意思又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三个层次.〔43〕法律行为是“包括至少一个意思表示,通常还包括其他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法律规范将它与所希望的法律结果的出现联系在一起”.〔44〕法律行为中最为重要的是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Verpflichtungs-undVerfügungsgesch?fte)的区分.布洛克斯指出,负担行为是“使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行为”.它并未直接改变法律客体的法律状况,也未导致资产的直接减少,而仅增加义务人的债务.处分行为是“直接将权利转移、设定负担、变更或者取消的行为”,例如,所有权转移、设定质权、变更债权、免除债务,这些行为直接减少了处分人的资产.〔45〕

另一对重要的法律行为概念是原因行为和抽象行为(kausaleundabstrakteGesch?fte,或“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法律行为的原因(Causa)历来是理论上的难题,布洛克斯以灵动的笔触,阐明这对概念.首先,无论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都使对方当事人获得了财产价值,谓之“给予”(Zuwendung).某种利益的给予,必有原因.“给予的法律原因就是使给予合理化的原因(derGrund,derdieZuwendungrechtfertigt)”〔46〕自罗马法以来,原因大致被分为:赠与原因,即无偿地给予他人利益;信用原因,即给予是为另一方创设了义务,例如消费借贷给对方设立偿还的义务;清偿原因,即给予人是为了清偿债务.〔47〕虽然法律行为(负担和处分)都有某种法律原因,但原因都并非必须体现在法律行为之中.如果法律原因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则为原因行为,例如买卖、赠与合同.原因即构成法律行为的一部分,若当事人未对法律原因形成合意,则不存在有效的法律行为.例如,A打算借钱给B,递给他一张100元纸币,但B认为是A赠送给他.因而双方缺少合意.反之,给予的原因从法律行为中剔除(ausl?sen)、抽离(abstrahieren)出去,即为抽象行为.所有的处分行为,以及一些特殊的负担行为(例如债务允诺、债务承认、无记名债券等)都是抽象行为.原因行为往往构成抽象行为的原因.〔48〕原因行为和抽象行为的区分,使得后者的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瑕疵的直接影响,这正是德国民法采取“抽象原则”的立法原因,即服务于法律交往中的安全性.例如:买受人通过买卖合同取得所有权后,再将标的物转售给第三人;根据抽象原则,第一个买卖合同的效力瑕疵,并不影响第一买受人的权利取得,从而即使第三人知道前手合同的效力瑕疵,仍然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49〕同时布洛克斯也指出抽象原则的弊端:其有悖于大众观念,外行人和初学者很难以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已提供交易安全保障,使得抽象原则的意义大打折扣;抽象原则对原权利人的保护不足,等等.〔50〕

布洛克斯在追求概念的精确界定基础上,也注重概念之间的区分和比较.例如,初学者往往难以辨认民法总论中各种“能力”.布洛克斯以简洁的说理,界定几个“能力”概念:“行为能力”是有效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因为行为人只有理解其意思表示的后果,才能缔结法律行为,其中结婚能力(成年)和遗嘱能力(16周岁)是行为能力的特殊情况.“权利能力”是成立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侵权能力”是实施导致损害赔偿义务的不法行为的能力,根据民法典第827条和第828条,侵权能力区分为:7周岁以下无能力;7周岁至18周岁限制能力;其他人为完全能力.“行为能力是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前提,而侵权行为能力原则上是侵权行为责任的前提”.〔51〕

再例如,“抗辩”和“抗辩权”两者容易混淆.于此,布洛克斯清晰地对此进行辨析.首先,凡诉讼中用以对抗原告请求的理由,称为诉讼法意义上的抗辩(EinredeimprozessrechtlichenSinn).他将抗辩分为三类:(1)权利阻却之抗辩(RechtshinderndeEinrede),即被告陈述阻止原告请求权发生的一个或多个事实,例如否定某项买卖合同的缔结;(2)权利消灭之抗辩(RechtsvernichtendeEinrede),即被告陈述一个或多个能够消灭已发生的请求权的事实,例如,被告陈述已经向原告支付了价款;(3)权利障碍之抗辩(RechtshemmendeEinrede),即被告不反对请求权的产生和存在,但主张拒绝履行,从而妨碍原告的请求权,其属于反对权(Gegenrecht),例如消灭时效抗辩权.〔52〕可见,此处Einrede是一种广义的、诉讼上可利用的抗辩事由.〔53〕

按德国民法学说,前两者概括称为“毋须当事人主张的抗辩(Einwendung)”,即当事人只要提到相关事实,即使未援引或主张,法院也必须予以考虑.而且,其目的在于否认对方权利,故又称“权利否定之抗辩”.〔54〕例如,被告主张缔约时其酩酊大醉,根据民法典第105条第2款,其意思表示无效,从而买卖合同未成立,法院必须判决驳回原告诉

1 2 3 4 5 6 7

法学方法论类有关论文范文集,与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其法学方法相关论文网参考文献资料:

政治课程论文

小学生政治论文

初中政治论文600字

政治学硕士论文选题

高中政治学科论文

政治理论学习论文

政治学硕士论文

政治诚信论文

文化政治论文

政治社会化论文

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其法学方法(3)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