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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解放组织这类国际法主体,它们类似于国家,但并不是国家.上述这些概念是从现有国际法研究中抽象出来,含有建立国际法理论的重要信息.但目前尚未未引起国际法人的充分关注,从这一角度而言,国际法事实上已在进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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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悄悄的变革”.范畴已经成为各门科学中普遍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在现代汉语中,范畴一般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在具体学科研究中,范畴一般是指那些概括和反映了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概念与范畴相比较,概念具有实际具体性,范畴具有理论抽象性.因而,范畴是比概念更深刻的东西,它更注重于客观事物的本质概括和反映.在国际法上诸如国际法的基本价值是国际法的重要范畴之一.可以说,国际法的基本价值是国际法理论研究之核.那么,国际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和平、安全、人权、正义、秩序等在国际法的基本价值中处于什么地位,具有什么作用?这是国际法理论创新中不能不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

三、国际法理论创新需要运用现有国内法理论,与国内法“接轨”

国际法与国内法无论在内容还是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不同的规律,但不能忽视其共同性.因此,就方法而言,建立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不能离开对我国国内法的理论与方法的借鉴与运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理论之间的联系

不少学者认为国际法的基础是民法,说明国际法理论建设离不开民法,尽管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但其法言、法语与法理等与国内法理论有较深刻的联系.这些联系从宏观上而言,表现在如下方面:

1.领土法中的领土取得与变更.在传统中,国家取得领土方式有五种形式,包括先占、添附、割让、征服和时效,其中的先占、添附和时效也属于民法上的概念.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领土变更方式包括民族自决、收复失地与归还领土、领土交换、公民投票等.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领土变更方式与宪法的关系密切,同时收复失地与归还领土、领土交换与民法之间具有深刻的联系.

2.空间法中的民法问题.在空间法中有《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3月29日通过,其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涉及民法中的重要理论与制度.

3.国际条约法则体现了更多的民法的性质.在国际法律责任中有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这一责任具体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6〕其中包括《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公约》、《核动力船舶营运人双重责任公约》、《关于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公约》等.

(二)国内法建立了比较成熟的法律理论,国际法应予以借鉴

国内法的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建立了比较成熟的法律理论,其中共同的理论就有法律行为理论.对此,国际法应予以借鉴.笔者认为,国际法不重视对国际法律行为的研究,是国际法理论研究的重大缺失.事实上,现有国际法中大量分析了国家的行为,如就国家行为的分类中,现有国际法已经将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非主权行为,政治行为、商业行为等.国家行为的种类包括继承、承认、外交、缔约等.任何法律包括国际法首先是对行为的规范,但现有国际法理论对国际法律行为几乎没有反映,也没有这方面的已经公开的研究成果.其他如国家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研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不同的国家其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行为能力并不平等,否则就不能回答,为什么各个国家在联合国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所缴纳的会费等费用不一样,特别是中国作为常任理事国,但交纳的费用比德国、日本少.诸如此类,我国学者们在这方面几乎也没有建树.

(三)当今的国内法本身已经反映了世界的法律文化

国内法的许多理论事实上来自于“西方”,如我国民法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就有许多借鉴之处.因此,国际法理论对国内法现有理论的借鉴,也包含了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借鉴.同时,国内法理论建设已经有了一段时间的积累,并已经在逐步完成“本土化”.因此,对国内法的借鉴无疑具有重要价值,可以说这一方法是完成国际法理论创新的捷径.

四、东方文化包括中国文化是国际法理论创新的重要思想源泉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巨大成就造就了“东方奇迹”,如何解读这一“东方奇迹”成为中外学者共同面对的热点话题,于是在国际学术界形成了“中国模式”、“中国经验”等热点话题.中国入世以来有何成功经验?问题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如何?值得思考的是,在中国“法治不健全”、“我国缺乏法治的传统”这一基本思维定势的背景下,在中国的法制建设中有没有“中国模式”、“中国经验”?在法制建设方面,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当下对于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判断.根据这一判断,法制建设的“中国模式”、“中国经验”无疑是存在着的,并且是需要总结与提炼的.在这一前提下,国际法领域,是不是同样存在“中国经验”?尽管有学者认为国际法并非“西方”的专利,中华法系在古代早已形成独特的国际法思想与实践.〔7〕问题是中国虽然出现了不少国际法的思想,但是没有形成一种完整的理论体系.因此,国际法本质上仍然是一门从西方引进的学科,所以其课程内容体系、表述方法,往往都体现了西方的法学、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的内容和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西方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但不能因此一笔抹杀中国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与中国的未来发展对国际法的影响.可以肯定的是,东方价值观将渐渐地融入主要体现西方价值的国际法,中国传统的和平文化对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东方文化的价值所在.中国文化对国际法理论建设的意义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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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君子和而不同――不同文明的和谐共处

《论语子路》:“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而不同”教导人们怎样和其他的外来因素、外来文明打交道.美国资深政治学教授、哈佛大学奥林战略研究所主任亨廷顿提出了著名的“文明冲突论”.该理论声称:在未来的世界格局中,主要的冲突将不再是武装力量的冲突,而是文明冲突;伊斯兰文化与儒家文化的联合将是西方世界的主要对手.事实上,持东西方文明对立类观点绝非始自亨廷顿.早在100多年以前,英国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吉卜林就说过:“东就是东,西就是西,两者永远不会有融合的时候.”有学者认为亨廷顿的论调只不过重复、延伸吉卜林的观点而已.与“君子和而不同”有同样境界的是墨子,墨子以“兼爱”、“非攻”为基本思想,核心就是主张强不凌弱,富不压贫,维护和平,反对侵略.墨子生活在饱经战乱的战国时期,深刻地了解战争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危害.他反对战争主张诸侯之间应遵循“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和睦共处,做到“国与国不相攻,家与家不相乱”.墨子所说的“利”,不是一国的私利,而是天下的公利,就是要互惠互利;所说的“爱”不是自爱,而是互相尊重,就是使“天下之人皆相爱”.只要人们都信守这个原则,自然可以消除战争,共享和平与安宁.尽管当时的“列国”,同今天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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