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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的研修方向,如中南大学为法本法硕设置了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等六个方向[18],为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设置了司法法务、政务法务、商事法务等方向[19].两校为不同的研修方向开设了不完全相同的选修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择业方向确定研修方向,选修相应课程.湘潭大学为法本法硕设置了刑事法、民商事法、行政与经济社会法等方向,为非法本法硕设置了金融财税法、中非法律合作、知识产权等方向,为在职法硕设置了司法与行政方向律师实务等四个方向.湖南大学、湖南师大则在选修课中提供了可供学生选择的学位方向课.3、“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已具雏形
各法学院“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一是聘请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等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法硕生的校外导师,如中南大学、湖南大学为每个法硕生安排校外兼职导师,并明确其职责,定期组织他们召开座谈会、见面会等.二是选派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如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大选派教师到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挂职锻炼,中南大学也将选派年轻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三是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中南大学还对全日制法硕生实行了较为特别的“双导师制”[20],即“学习导师+论文导师”制,第一至第四学期,为每个法硕生安排一名学业导师;第五至第六学期,学生可以另选论文导师.之所以要为全日制法硕生安排学业导师,一是让他们尽快进入学习状态;二是让他们与法学硕士生平等享用教育资源.
4、实践教学环节全面展开
目前,各校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实践教学:一是开设法律文书、法律谈判等实践课程,二是模拟法庭训练,三是校外司法认知实习,四是强调课程教学中结合实务讲授,五是利用学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诊所教育.各校实践教学途径虽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一是各校实践教学学分要求不一样,如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和湖南师大对全日制法本法硕学生要求的实践学分与总学分的比率分别是:10:65、18:62(知识产权方向的为12:63)、15:70、6:54;湘潭大学和湖南师大对在职法硕选修实践课程的学分要求分别是8与15,而中南大学和湖南大学对在职法硕生没有选修实践课程的要求.二是各校校外司法认知实习的时间要求不大一样,如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湖南大学对全日制法本法硕学生要求的实习时间分别是4个月、6个月、2到3周.三是对模拟法庭训练和校外司法认知实习的要求宽严不一、规范程度不一.实践中,有的法学院还采取了一些特别的做法加强实践教学,如中南大学法学院通过与法院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共同选择一些有教学意义的案子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开庭,将真实法庭审判引入校园,学生以旁听者的身份观摩庭审,给学生提供一个了解司法实务的校内平台[21].
(二)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省四大法学院虽然在法硕教育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由于存在以下问题,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仍然有一些差距.
1、分类培养模式不够明确,办学特色不够明显
各法学院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三类不同的法律硕士,制定了不大相同的培养方案,并且有的法学院进行了“学院与学院共同培养”模式的尝试,但总体而言,在针对不同行业法律事务的需求、结合各自学校学科优势,制定实施各有特色的分类培养模式方面,仍显不足,使得各法学院办学特色还没有充分体现.如有的法学院虽然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但在法硕培养方案中却没有充分利用本校的工科优势设置相应的课程,聘请本校相关学院的教师授课;有的法学院虽然与本校其他学院联合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院”、“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但如何利用这些资源培养相应方向的卓越法律人才,具体方案还未明确.另外,各法学院虽然聘请了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但在与特定实务部门的深度合作、联合培养上,还没有找到切入点.这些使得各法学院的法硕教育还难以“生产”出“品牌产品”或曰“特色产品”.
2、校内教师实务经验尚待增强,校外导师兼职授课的制度尚未形成
目前,从各法学院师资的整体情况来看,校内教师实务经验存有不足,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各校都非常强调教师科研[22],发表文章、获得课题的多少直接决定着教师的职称升等和岗位津贴的多寡,形成了不鼓励教师兼职从事实务的倾向,使教师必须将主要精力用于学术研究,无暇积累实践经验[23].各法学院虽然派了或将派一些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但能获得这种机会的教师毕竟很少,所以对教师队伍整体实务经验的积累作用目前尚不明显.同时,虽然各校也大都聘请了实务部门的人员做兼职教授或兼职导师,但由于对他们的责权利规定不明确,缺乏相关制度,兼职教授的作用仅限于偶尔作个讲座,兼职导师的作用仅限于提供实习机会,鲜有校外兼职教师定期讲授特定实务课程的情形,因而对各法学院整体师资实践教学能力的提升作用目前还不大.
3、实践教学制度有待完善
各法学院虽然针对不同类型的法硕生制定了不同的实践教学方案,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关于司法认知实习,由于法硕生没有像本科生那样集体实习,一般都是自行联系、分散实习,对不少法硕生来说,实习等于“放羊”;有的法学院规定的实习时间太短,学生刚熟悉环境,实习就结束了,有的学生甚至只去实习单位报个到,实习结束时请实习单位出个证明就算完成了实习;有的法学院虽然安排了较长的实习时间,但由于指导约束机制不到位,学生实习与不实习,随意性较大,实习效果并不理想;更主要的是,由于对实习内容、方式和目标等的要求不够明确,校外导师的责任心不强,有的学生在实习中只是扮演了跑腿打杂的角色,或者无事可做,没有得到应有的锻炼.另外,法本法硕生在现有实习模式下进行司法认知实习与本科阶段没有什么区别.关于各校法律援助中心的诊所教育,由于缺乏经费、指导教师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原因,还难以发挥其促进实践教学的应有功能.
4、教学方法难以适应需要
目前,各法学院法硕生每门专业课的课时一般都比本科生相同专业课的课时少,教师要在更为有限的时间内讲完相应课程,必须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但由于各法学院不少教师要同时给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或者法律硕士等不同类型、层次的学生开设课程,限于精力和现行的教学科研考评体制,他们往往难以针对不同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有的教师把法硕生当成本科生来对待,使用相同的教案,不善于利用学生多学科背景、社会阅历较丰富以及自学能力强等优势进行教学,结果只能通过减少教学内容以“完成”课程教学.有的教师把法硕生当成法学硕士生对待,仅仅讲授课程中自己深入研究过的内容,使得法硕生难以获得系统的专业训练.在授课方式上,有的法学院法硕生的专业课程基本上都是大班授课,学生相对较多,教学班人数最多的超过百人,因而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无法进行有效交流与互动.
上述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硕教育质量的提高,法硕生在就业市场上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优势,离“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比如全日制法硕毕业生,一方面,其法学功底可能不如法学硕士生深厚,甚至不如法学本科生,另一方面,实践能力比法学本科生也没强多少,而他们专业复合型的优势由于没有得到很好地培养与开发,一时还难以体现出来.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制度的完善
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完善法硕教育制度,实际上就是这一制度本身在其原定目标下的改革、提升与完善问题.结合我省法硕教育的实践情况,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重视法硕教育,强化质量意识
目前,我国各法学院校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有逐步收缩的趋势.同时,在当前和今后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教育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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