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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类论文范文例文,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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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组成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前三者恰好构成了诉讼法学中的"三方组合".本文以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方为视角,期冀通过正确定位检察机关、完善辩方权利、坚持法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等方面探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进路.

【关 键 词】刑事诉讼结构;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和范围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芝加哥大学孙斯坦教授"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的观点可以将这种不一致的态度囊括其中".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允许人们抛开大范围的分歧,制定决策和判断的框架,有助于建立一定程度的社会团结和共同承诺,允许人们表示高度的相互尊重[1].从这点上看,我们没有必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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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需了解,当一个群体或社会以法律为其联结纽带或生活表现时,就可称其为法律共同体[2].这个群体的构成,一般而言,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理论工作者.本文旨在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讨论如何构建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所以主要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方面着墨.

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依靠其内在的价值认同一致而得以维系.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等其他法律相关职业组成的群体充其量只能称为法律职业群体,只有在这一群体能够折射出一种无形的、支撑着这一群体所从事的法律事业的法治精神时,它才能够被称之为法律共同体[2].这种内在的价值认同同时也暗含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各职业群体心理上的平等性.建立在这种平等心理基础之上,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才能相互尊重,共同承诺.在法律人同时是理性人和经济人的大前提下,法律职业群体并不会自发地过渡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通常情况下,当社会所有成员的偏好为已知时,不可能通过一定的方法从个人偏好次序得出社会偏好次序,不可能通过一定的程序准确地表达社会全体成员的个人偏好或者达到合意的公共决策[3].也就是说,每个职业群体、每个职业个人都有区别于其他职业群体的单独利益,个体和小群体的理性多多少少总是与大群体理性相违背.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是应然的共同体,法律人应当认可一种共同的富有正能量的精神价值.在当代中国现实的语境下,这种共同的精神价值既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在涵义,也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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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谈及法律共同体的完善,不能脱离于具体的司法语境.而刑事诉讼关系到公民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公权和私权因素在其中均有所作用,故法律共同体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更为多样,情况也更为复杂.而分析刑事诉讼结构下的法律共同体,首先需要立足于对刑事诉讼结构的考量.提到刑事诉讼结构,诉讼法学界必言罗杰科特威尔诉讼结构"三方组合"理论.一般认为,理想的诉讼格局为"等腰三角形"或"正三角形"模式.在三角结构中,法官居于其上,享有裁判权,居中主持审判活动;法官与居于两端的诉、辩双方保持等距离,无亲疏,以保证公平主持和裁判,诉、辩双方平等对抗.应当承认,这种法官中立、控辩平等、对抗的诉讼结构是符合诉讼机制产生的原因和发展方向的,也是符合寻求案情真相的认识论原理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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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中带有过多的纠问主义色彩.随着法治理念的转变和人权观念的加强,并且吸取国外在刑事诉讼模式上的经验,我国改变了前苏联强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并在1996年以后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逐渐确立了新的诉讼模式.新的刑事诉讼结构淡化了原本超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色彩,保留了现代职权主义结构的基本特征,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结构的部分精髓.但这种诉讼结构又与西方国家的混合式结构有所不同,因而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是一种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型的刑事诉讼结构[5].这种转变是值得肯定的,新的诉讼结构加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在许多方面扩大和加强了对被追诉者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但这种诉讼结构在司法实践中的局限性依旧明显.第一,侦查结构中的职权主义因素与审判结构中的对抗制因素存在着机制冲突.我国的侦查活动仍停留在职权式阶段,法律赋予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力强大、手段广泛、适用条件灵活宽松,且侦查程序缺乏一个中立司法机构的有效监督,使得侦查活动带有极强的行政活动特征;相反,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则受到很大限制.这就与刑事诉讼结构的当事人主义趋势相悖.第二,辩护制度仍不完善.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辩护人在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很多权利上都面临很大问题,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观.之所以律师无法有效阅卷,是因为在法庭审理之前,预审卷宗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手中,出于对犯罪追诉的职业惯性,控诉方自然不会支持,甚至会妨碍辩方通过阅卷方式获取证据,以影响控诉效果的发挥.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卷宗移送主义在此为卷宗移送主义所取代,使得律师能够在中立的审判机关那里充分行使阅卷权,从而大大提高了庭审的质量.这种平等武装下的控辩对抗,方才是法律共同体良性运转的表征.当然,这其中可能也会存在法官通过先行阅读卷宗而先入为主的风险,故如何实现在新的卷宗移送模式下的控、辩、审的利益平衡,从而最大可能实现公平正义,值得研究.刑事诉讼结构对于我国能否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浅层刑事诉讼目的和自由、平等、公正、安全的深层次诉讼目的是密切相关的.不管是浅层目的还是深层目的,二者都是法律精神的内涵,二者的实现程度都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因而,是否具有法律精神内涵也是判断社会中是否已形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键标准,也是这一群体能否担当得起推进法治之责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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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美]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M].金朝武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9-41.

[2]张文显.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13.

[3]陈羽.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反思[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4(6):68-69.

[4]张正德.刑事诉讼法价值评析[J].中国法学,1997(4):90.

[5]谢佩之.刑事诉讼结构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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