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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7;性.第三,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等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国,保障了公民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第四,在加强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的同时,不断发展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和文化事业,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发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吸引并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致力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五,宪法具体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另一方面,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者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宪法的这些规定,为亿万人民投身社会主义建设提出了要求,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障,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优越性.

这一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没有民主,就没有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效率,人民代表大会就会变成“清谈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实行“三权分立”,而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组织原则,是实现民主与效率相统一重要保障.邓小平指出,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人民民主制度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势”.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反映人民意志,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集体做出决策和决定.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一方面,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执行人大的决策和决定,实施人大的立法,保证了人大所集中体现的人民意志的有效实现;另一方面,宪法和法律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做出合理分工,规定了它们各自的职能和权限,明确了它们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它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一致地工作,进而从体制上避免了国家政权机关之间可能的相互牵扯,保证了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尤其是,所有国家机关都是“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它们没有自己的任何私利,也不代表和谋求任何少数人、少数集团或少数阶层的法外特权和私利,这就消除了国家政权机关之间权力对立和冲突的经济与政治根源,为它们分工合作、协调高效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根本保障.

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法制统一是保证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基础.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下位法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社会主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监督宪法实施,地方各级人大通过保障宪法、法律的执行和遵守,用法制方式维护了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在根本政治制度下,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构建中央与地方的和谐关系.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中央与一般省、直辖市的关系,二是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关系,三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宪法和法律对中央与一般省、直辖市的职权做了比较明确的划分,它们依法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共同致力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协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我国宪法根本政治制度的主要特征

根据我国宪法的原则和制度设计,我国权力机关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而是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民主形式与民主本质的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由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所决定,它的民主是在消灭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压迫、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型民主,具有形式与本质相一致的真实性特征.表现为:第一,从国情出发,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民主制度,保证了民主实现形式与民主本质的统一.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是由社会主义法治所确认和保障的.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最高规范,明确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制度、人权保障制度、依法行政制度、司法独立公正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等.这些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障.第二,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宪法和法律绝不允许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只拥有权力而不承担责任的公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不允许任何个人和组织拥有制度和法律之外的特权.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国家为实现人民民主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法律保障.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和实现方式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加强而不断健全.政体与国体的统一.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所谓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资产阶级总是隐瞒这种阶级地位,用“国民”这一模糊概念达到其一个阶级专政的目的.所谓政体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一定的社会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国体与政体作为国家的两个方面,是相互关联、辩证统一的,其中主要是政体必须适应国体的要求.

西方宪政民主理论只讲政体,不讲国体,用种种政体理论掩盖阶级专政的国家实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既承认政体,也承认国体,强调两者的统一.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一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人民依法享有各项人权和自由,用民主和法治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对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在和平建设时期,必须依照法律进行),保障国家政权不被颠覆、民主政治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公开宣布对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实行专政,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真实性的体现.正如毛泽东指出的那样,由人民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从反革命的专政那儿学来的“一项对待反革命阶级的统治方法”.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必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这是因为:首先,这种政体可以实现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内部的团结,实现亿万人民当家作主,可以在人民团结的基础上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从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保障人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项权利;其次,这种政体可以使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结合起来,使民主政治与人民主体结合起来,从根本上确立并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第三,这种政体可以充分表达和体现人民的整体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调和人民内部的各种关系和矛盾,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亿万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第四,这种政体可以把人民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把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制定为宪法和法律,并通过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等法治方式,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实现长治久安.

民主与效率的统一.如何协调民主与效率的关系,历来是宪法政治体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实行“三权分立”,而坚持和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结合,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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