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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其技术的不断发展使人们在获得信息与知识的同时,也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犯罪手段.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屡见不鲜,但对于使用P2P软件下载淫秽物品,这种不为人们所熟知的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本文将从刑法学角度进行分析.
【关 键 词】P2P;网络;下载;传播淫秽物品
一、P2P软件原理简介
现如今对等网络技术(peer―to―peer,简称P2P)已广泛为网民使用.例如比特精灵、μTorrent、eMule、PPLive、迅雷,都是典型的P2P软件.在传统网络模式中,用户想要浏览或下载资源,就必须连接到固定服务器上进行.同时浏览或下载的人越多,速度就越慢.而在P2P网络中,每个节点既是客户端,也是服务器,功能的提供是对称的,这是P2P和传统的客户服务器模式的最大差别.①P2P网络直接将用户连接起来,可以使用户间直接进行沟通交流与资源共享.简单来说,每一个正在下载的用户,都在下载的同时上传着资源.在增加有限负担的同时,支持大量下载者同时下载.并且加入下载的人越多,实际上传的人也多,其他用户下载得就越快.
二、P2P软件隐藏的淫秽电子信息
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屡见不鲜,公安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的打击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其整治行动仍主要从关闭黄色网站、清除淫秽电子信息链接、清除聊天室论坛共享的淫秽资源等传统的网络传播手段入手.对于上述传统的传播途径,政府可以采取封锁源头的方式,便可完全封堵下载.但鉴于P2P软件可以使用户之间直面地连接,以便共享彼此拥有资源,且资源来自于每个网民的私人电脑中,政府无法对每个人提供的共享资源进行全面的查证.因此,对于这种新兴的信息传播方式的监管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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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P2P软件下载淫秽物品行为认定
我国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音、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②那么使用P2P软件下载淫秽电子信息是否构成该罪呢?相信很多人十分难以相信,自己在家下黄片看,怎么会是犯罪行为,但事实上只要该行为构成一定条件,则可以完全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于该罪的客体和主体不多赘述,本文主要阐述以下3点.
(一)使用P2P软件下载是否属于传播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并且情节严重.传播方式和途径可以多种多样,对象既可以是实体淫秽物品,也可以是抽象的淫秽电子信息等.传播,指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悉.鉴于互联网具有极大地公开性,用户上传的淫秽电子信息,必然将面向整个网络,任何人都可以轻易接触并下载.所以,基于P2P软件的工作原理,只要用户正在使用该类软件,其在下载的同时也进行上传,不论其主观上是否知晓自己正在将淫秽电子信息上传至整个网络,其行为在客观上已经构成传播.
(二)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传播淫秽物品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才入罪.依据2004年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即可入罪:①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②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③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④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1万次以上的;⑤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入罪:①数量达到前述5项规定标准2倍以上的;②数量分别达到前述5项中两项以上标准的;③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前款行为,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假设一位用户不以牟利为目的,使用P2P软件下载了60部淫秽电影,也就相当于该用户向网络上传播了同等数量的淫秽资源.那么依据上述规定,就足以构成情节严重.由此可见,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入罪门槛其实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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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为主观心态分析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的心态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并积极主动追求这种后果.例如在P2P网络发布原始共享文件的人,其目的就是利用该类软件的功能将淫秽电子信息进行传播.在间接故意的心态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却听之任之.例如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或网络技术人员等,虽然他们下载行为的目的只是为了供自己观赏,但他们知晓该行为会造成淫秽电子信息的传播,却仍频繁为之.故意包括两个因素,认识因素,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出现抱有希望或放任态度.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如果行为人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那么对于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必定非其所愿.和传统网络技术相比,P2P软件的工作原理却并不为其广大用户群体所熟知.大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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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综上,使用P2P软件下载淫秽物品的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具体情节仍需要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一步界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这种新型的信息传播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使得P2P网络上的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传播有机可乘,加快网络传播方面的各种立法是当务之急.
注释:
①段世惠《P2P文件共享网络的不良信息监测》,《电信网技术》,2008年第7期
②1997年《刑法》第394条第1款(2011修正).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4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07
[2]刘向南P2P技术下的传播淫秽物品罪[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12)
[3]刘易霖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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